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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對房屋估價有異議時如何申請專家鑒定?

2011年1月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明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那麼如何申請專家鑒定呢?申請專家鑒定應具備哪些條件呢?

一、申請專家鑒定的條件

1.申請複核評估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估價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指出評估結果存在的問題。

2.複核評估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複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3.對複核結果有異議。

4.評估專家鑒定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組成專家組,對複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二、專家鑒定的內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三、專家鑒定的結果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四、對專家鑒定結果不服的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22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因此,對專家鑒定結果不服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五、複核的評估費由誰承擔?

房屋徵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複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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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寫於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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