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y We Believe Her?
這是選·美的第1004篇文章
編者按:
昨日我們推送了指控最高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卡瓦諾法官性侵的福特博士在參議院聽證會的發言,不少讀者留言質疑本欄目的傾向性,而他們共同指向的是證據上的不完備。在這裡,本欄目自然是沒有能力偵查取證,但我想在這裡分享一些數據和之前的研究,方便更多的人理解為什麼我們會選擇相信福特博士的陳述。本文基於作者數年前的相關評論改編而來,數據停留在2012年,但相對於發生在上世紀80年代的事情有足夠的借鑒意義。
這項性侵指控雖然因其茲事體大而看似不尋常,但從另一個側面卻反映了青年女性在美國校園社交生活中所面臨的嚴峻性侵危險。
據統計,美國女性被強姦概率的風險區間最高峰在16-24歲期間;美國女生在校期間,有20%-25%的人淪為各種類型性暴力的受害者;性侵施害者往往是相識之人,絕非出沒於黑燈瞎火人跡罕至處的陌生人;事發情境也是在約會和住處等私下場合,容易為第三方誤會;而案發高峰期則一般是入學前兩年,尤其是入校或轉校後的第一周。可以說,如果福特博士案情屬實,那麼幾乎是符合所有統計特徵的教科書案例。
雖然美國校園性侵如此普遍,但是真正給受害者公正的時候則少之又少。美國教育部數據顯示90%的受害者因為擔心受到敵意的對待、不被司法或醫療機構所信任、學校對性侵行為的不重視、家人和熟人所得知或缺少足夠證據等原因而選擇了不報案。而在處理少數報案的時候,學校也會因為諸如缺少專項資金、缺少足夠培訓、為了學校名譽乃至排名而對其冷處理,甚至打壓受害者。
在調查過程中經常出現「什麼都不做」、「約談行兇者得悉另一個版本的故事後什麼都不做」、「調查進度緩慢長達數月乃至數年」、「調查方式偏頗給行兇者更多保護」、「認定行兇者有責任但不採取懲戒措施並且不為受害者提供進一步的保護避免被報復」、「認定行兇者有責任但卻給受害者製造學習生活上的麻煩」、「要求受害者不得將此事告訴家長在內的任何人」,乃至「強迫受害者與行兇者和解」,甚至「在事件捅到媒體之後指控受害者酗酒以及行為不檢」。前幾年還出現地方法官為了保護施害者的前途,而枉顧受害者利益,對已經被陪審團定罪的斯坦福大學學生給與區區六個月刑期這樣讓輿論為之嘩然的咄咄怪事。
在如此寬鬆的環境下,校園性侵施害者更加有恃無恐。早在1993年有調查發現高達35%的男生表示如果不受法律制裁的話他們都會選擇強姦,而缺少執法力度的環境則讓他們成為累犯。根據已有的校園性侵報案的研究發現,性侵男生中63.3%的人會一犯再犯,平均強姦次數高達6次,並在性侵中伴有諸如毆打、虐待和攻擊等多達14項暴行。
美國並不乏相關法律保護,教育平權法,校園犯罪數據及安全政策披露法等眾多法律都給受害者提供保護,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各種問題讓學校選擇無視來規避法律責任。通常的解決辦法有兩種,1、私人訴訟獲取賠償;2、向教育部舉報整治學校。而這個非此即彼的選擇在實務中卻導致非常荒謬的結果。選擇了前者,學校可能會庭外和解息事寧人,裝模作樣整改一下,以後還是會有類似的事情發生。選擇了後者,教育部固然會強力干預迫使學校全面改革,但受害者卻無法從中獲取一分錢的賠償,純屬給後人種樹。
而這還是理想狀況。私人訴訟獲賠的標準之高簡直讓每個受害者望而怯步:首先這個學校必須得到聯邦資金的資助,其次該騷擾必須嚴重到客觀上剝奪了受害者接受教育的機會,再次受害者必須證明學校對該騷擾行為有著實際上的認知,並故意對該騷擾行為選擇不作為。在這種情況下,因為獲勝的難度太大,甚至沒有多少律師願意接受這樣的案子,讓受害者求助無門。
最後需要提醒的一點是,人們經常會犯下以今非古的錯誤,把現代社會的先進科技和寬容的輿論投射到過去。比如很多人質疑為什麼福特博士沒有第一時間報警,這在現在就是一個電話的事情,可在80年代即使是美國也不是哪裡都有座機。比如說我們現在防範性侵害意識比過去高得多,對受害者也包容的多,但過去可不是如此。80年代的時候性騷擾這個詞才第一次在學術圈出現,都還沒有運用到法律實務中去,受害者根本就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也就無從用「性騷擾」來定義自己的遭遇。而現在性侵害防範意識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一代代女性用自身悲痛的經歷不斷喚醒社會、改變法律、強化輿論的結果。
沒有任何微小的成就,會是看起來的那麼理所當然。所以在這個校園強姦文化依舊甚囂塵上的時代,我們相信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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