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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賭博被抓了會怎麼處罰?最狠無過於宋朝,有可能掉腦袋!

原標題:古代人賭博被抓了會怎麼處罰?最狠無過於宋朝,有可能掉腦袋!


對於賭博,我國古代許多帝王都視其為「洪水猛獸」,以禁絕為快事,並制定一系列的禁賭法令——從杖刑、流放直至殺頭。


早在戰國時期的《法經》明文規定:士民賭博者,處「罰金三幣」;太子賭博,則處以笞刑三十,以示懲戒。秦代,李斯代秦始皇製法律,對私下設賭的官民臉上刺字,還要「撻其股」;


漢初,禁賭的重點著眼於官吏身上,高祖劉邦深知「上樑不正下樑歪」的道理,對官吏聚賭者處以重刑。漢武帝時,有個叫黃遂的官員,因賭博案發,被處上枷勞役終身。還有兩個戰功顯赫的官吏因犯了賭癮,進賭場小娛一陣被告發,被武帝削了爵位。



唐代,對於聚眾賭博者不但要打一百板,還要沒收家裡的「浮財」。京城是舉國的門面,在這裡設賭場者一經抓獲定斬不饒;隱匿不報者,同罪論處;鄉間賭犯亦要發配充軍到邊遠地方去服苦役;

宋:這是對賭博處罰最嚴厲的一個時期。很多時候在實際的執行中,參與賭博的人受到的處罰甚至更甚於法律所記載的刑罰。尤其是當時還規定了,在京城參與賭博的,不管有沒有官職,全部斬首。



明代,對賭博分等治罰,官吏參加賭博者罪加一等;初犯且以娛樂形式設賭要受杖刑;慣賭要治以重罪;


清代,承襲明代法律,並規定凡官吏參加賭博要「革職枷號兩月、鞭一百,並且不準折贖,永不敘用」。


今天,賭博之風更盛,形式也愈加隱蔽。我國刑法第168條明文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為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可見,賭博作為人類的一種文化怪現象,是值得我們今天仍須認真對待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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