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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蓉起訴王寶強侵犯名譽權,何為名譽權?

8月14日凌晨,王寶強發出離婚聲明,聲明中稱妻子馬蓉出軌經紀人宋喆。此聲明一出,瞬間引爆網友打抱不平的激情。更多不為人知的「爆料」隨即浮出水面,還有網友成了預言家,在很早以前的一張合照中就看出了端倪,提醒寶寶要小心。

馬蓉起訴王寶強侵犯名譽權,何為名譽權?

事情發展到現在,網上已經出現了一面倒的局勢。幾乎所有網友大呼力挺寶寶,心疼寶寶。對於馬蓉,網友也給出了極高的評價,稱其堪比古代知名美女:古有潘金蓮,今有馬蓉。

但是,就在今天早上。馬蓉竟然起訴了寶寶!說寶寶侵犯了她的名譽權,要求寶寶刪微博並賠禮道歉。

馬蓉起訴王寶強侵犯名譽權,何為名譽權?

馬蓉起訴王寶強侵犯名譽權,何為名譽權?

我們先來了解下何為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名譽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行)》第140條的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規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和第134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鍺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認定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具備以下四項要件: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律師觀點  聲明可能侵犯其妻名譽權

王寶強發布離婚聲明直指其妻馬蓉出軌,可能存在法律風險,輕則侵犯名譽權,重則涉嫌犯罪。

如果王寶強無法從法律角度有充分證據證實,則屬於誹謗;如果出軌屬實,可能涉嫌侮辱罪。

什麼?寶寶很可能已經犯了罪?對此,廣大網友定會對寶寶心疼不已,受了成噸的傷害,現在反倒成了被告的那個。

因此我們在自由發表言論時應當保證言論真實且不存違法行為,才不會有侵犯他人名譽的風險。不過,我也相信咱們大天朝的法律不只是鬧著玩玩的,一定會還清白人一個公道。

在這裡小秋君也引用下馬蓉曾說過的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你所作所為,大家都看得到,勸誡各位 no zuo no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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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寫於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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