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內出軌,必須凈身出戶嗎?
寶寶事件過了幾天,仍舊涮爆微博圈、朋友圈,各大門戶網站、媒體、自媒體種種調侃應運而生,評論與吐槽齊飛,寶馬離婚事件變成跨圈層的全民話題,律師是嚴謹的代表,在不明內情,未知證據、輿論一邊倒時,對寶馬離婚事件不做過多評論,僅藉此契機,普及婚姻法常識:
一、 微博宣告離婚,能否達到離婚法律效力?
不能。離婚方式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離婚證。協議離婚不成,只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離婚判決具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
二、 一方婚內出軌,必須凈身出戶嗎?
不能。人民法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是:雙方先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至於馬蓉行為是否符合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要求,由人民法院根據證據綜合判定,但出軌證據可作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據。
三、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佔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何影響?
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出軌不必然導致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存在以上轉移財產行為時,才少分或不分。
四、 婚姻法解決子女撫養權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兩周歲以下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嚴重疾病、不盡撫養義務、確因客觀原因子女無法隨母方生活,可隨父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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