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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里孟玉樓兩次改嫁,為何沒人罵她不守貞節?

原標題:《金瓶梅》里孟玉樓兩次改嫁,為何沒人罵她不守貞節?


孟玉樓在評價林太太與西門慶偷情一事的時候說:「沒見一個兒子也長恁大人兒,娘母還干這個營生。忍不住,嫁了個漢子,也休要出這個丑。」可見,玉樓並不排斥情慾,但是拒絕偷情,她要通過正常的途徑實現對慾望的滿足。


所以,她先後兩次改嫁,所謂「三揭紅羅兩畫眉」。這無疑是與中國古代婚姻倫理的基本原則「從一而終」相違背的。



《禮記·郊特性》說:「一心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劉向的《列女傳》主張「適人之道,一與之醮,終身不改。」班昭的《女誡》倡導「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

到了宋代,理學對婦女守節的要求更為苛刻,程頤在《河南程氏遺書》中藉助對話形式說到:「問:『孀婦於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也。』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宋代以後,理學的正統地位得以確立,其對「貞潔」絕對而極端的推崇,對中國古代婚姻倫理觀念產生深刻的影響,以致元、明、清各代,都大力倡導婦女守貞、寡婦守節。



禮教的這些觀念逐步得到統治者的認同和推崇。秦始皇會稽刻石上即有「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的記載;《漢書·宣帝紀》記載:西漢宣帝於神爵四年詔賜貞婦順女帛;《後漢書·安帝紀》一記載:「元初六年二月,詔賜貞婦有節義谷十斛,甄表門閭,旌顯厥行。」《大明令·戶令》則規定:「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免除本家差役。」


中國古代社會雖然存在著寡婦改嫁的倫理禁忌,可是歷朝歷代,上自皇親貴族,下至黎民百姓,寡婦改嫁的情況都並不少見,所謂「夫死再嫁,古不為嫌」。《溫氏母訓》上就說「少寡不必勸之守,不必強之改。」



就法律層面來說,統治者一直是鼓勵而不是要求寡婦守寡,從先秦到明清,政府的法令從來沒有明確禁止寡婦改嫁。封建法律規定的重點是禁止再嫁不當,而不是禁止再嫁。或者說,法律允許寡婦有條件地再嫁,例如:


漢代大儒董仲舒主張「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言下之意是,沒有兒子的寡婦可以改嫁。《隋書》一記載隋文帝開皇十六年詔:「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唐律疏議》沿襲隋代《開皇律》,「十惡」重罪中「不孝」包括「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不義」包括「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大明律·戶律》規定:「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奪並離異。」



儒家「從一而終」的倫理道德也好,理學「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貞潔觀念也好,統治者的旌表門閭、樹碑立傳也好,都只能起到道德教化、輿論引導的作用。況且「廟堂」與「江湖」在文化接受方面,永遠是分層次的。「禮」只能在一定層面上被人民所接受,在一定人群中、產生一定程度的約束力。譴責寡婦改嫁的社會輿論始終沒有被民間廣泛認同和接受,老百姓認為節婦是應受到崇敬的,但再婚行為也不是什麼大罪過。

而且,為了維護寡婦的生存需要、為了維護家族的經濟利益、為了平衡社會龐大的待婚群體、為了人口繁衍、傳宗接代等原因,寡婦守節在民間的實際生活當中都是無法實現的。所以,即便是在明清時期,民間的寡婦改嫁也佔有一定的比例。



《金瓶梅》中王婆和李瓶兒等人都不止一次說到「初嫁由親,再嫁由身」的問題。孟玉樓在向西門慶家搬抬嫁妝的時候,張四舅趕去攔阻,楊姑娘就說:「他身邊又無出,少女嫩婦的,你攔著不教他嫁人做什麼?」眾街鄰都高聲附和:「姑娘見得有理!」這些都說明寡婦改嫁,在晚明社會已經是一個很普通的事情了。孟玉樓雖然兩次改嫁,但是,並不能因此就評判其為一個不潔的婦女。更何況,她每次改嫁都是遵禮依法而行。


據考證,《金瓶梅》大概創作於明代萬曆前中期。這一時期,明代法律對寡婦改嫁的限定條件有:



其一,要為亡夫守喪期滿三年(實為27個月);


根據《大明令·禮令》的規定,妻要為夫服斬衰喪,即三年。《金瓶梅》第七回交代,孟玉樓「守寡了一年多」,嚴格意義上還沒有出服喪期。這在士大夫家庭會是一個嚴重問題,但普通市井人家已是足夠了。而且,有夫家楊姑娘主張嫁人,喪服不滿這一條可以忽略。


其二,必須得到前夫家家長的同意,以及由前夫家的家長來主婚。


楊姑娘——孟玉樓前夫楊宗錫的親姑姑——主張孟玉樓改嫁。楊姑娘是法律規定的有權決定並有資格主持玉樓改嫁的「期親尊長」,屬於旁系近親,在「五服」中屬於齊衰期年親;而反對者前夫的母舅張四舅在法律上只是外親,在「五服」中屬於小功三月親,沒有發言權。


其三,只能帶走娘家的陪嫁財物,不得帶走前夫家的財產。


當孟玉樓向西門慶家搬運嫁妝時,張四舅前來阻攔,雙方發生了爭執,孟玉樓是這樣解釋的:「他手裡有錢沒錢,人所共知,就是積攢了幾兩銀子,都使在這房子上。房子我沒帶去,都留與小叔。家活等件,分毫不動。就是外邊有三四百兩銀子欠帳,文書合同己都交與你老人家,陸續討來家中盤纏。再有甚麼銀兩來?」


玉樓帶走的只是床帳、妝奮、箱籠之類動產,沒有辦法確認是她自己的嫁妝,還是楊家的財物,但是至少房產、有關買賣上的債權都確實是留在了前夫家。


其四,子女只能留在前夫家。這一點不涉及,孟玉樓沒有子女。



從孟玉樓與西門慶相親開始,到六月初二日准娶,整個改嫁過程作者描寫得非常正式:五月二十四日行禮,二十六日請十二素僧念經燒靈,六月初二日「西門慶一頂大轎,四對紅紗燈籠,他小叔楊宗保頭上扎著髻兒,穿著青紗衣,撒騎在馬上,送他嫂子成親。西門慶答賀了他一匹錦緞、一柄玉絛兒。蘭香、小鶯兩個丫頭,都跟了來鋪床疊被。小廝琴童方年十五歲,亦帶過來伏侍。到三日,楊姑娘家並婦人兩個嫂子孟大嫂、二嫂都來做生日。」


孟玉樓的第二次改嫁依然是明媒正娶。西門慶死後,孟玉樓和吳月娘一起守寡「一年有餘」。清明節上墳時,玉樓被本縣知縣的兒子李衙內相中,於是,「官媒婆」陶媽媽受命到西門慶家「訪求親事」。



西門慶死後,吳月娘成為一家之主,作為第三房小妾的孟玉樓要受其管轄,正常講是不能改嫁的。可是,前來求婚的人是本縣知縣的衙內,吳月娘只好推說要由孟玉樓自己做主。孟玉樓跟李衙內當日在郊外偶遇,兩個人都已經彼此鍾情,再加上陶媒婆許諾李衙內是娶玉樓做正頭娘子,玉樓於是欣然允諾。


玉樓第二次改嫁時的場面描寫較之第一次改嫁,作者鋪排得更加層次分明,有條不紊,描述得更加詳細和正式:

「四月初八日,縣中備辦十六盤羹果茶餅,一副金絲冠兒,一副金頭面,一條瑪瑙帶,一副丁當七事,金鐲銀訓之類,兩件大紅宮錦袍兒,四套妝花衣服,三十兩禮錢,其餘布絹綿花,共約二十餘抬。兩個媒人跟隨,廊吏何不韋押擔,到西門慶家下了茶」;



「十五日,縣中撥了許多快手閑漢來,搬抬孟玉樓床帳嫁妝箱籠。月娘看著,但是他房中之物,盡數都交他帶去」,就連原來的丫鬟也都帶走;「到晚夕,一頂四人大轎,四對紅紗燈籠,八個皂隸跟隨來娶。玉樓戴著金梁冠兒,插著滿頭珠翠、胡珠子,身穿大紅通袖袍兒,先辭拜西門慶靈位,然後拜月娘」;「媒人替他帶上紅羅銷金蓋袱,抱著金寶瓶……請大姨送親,送到知縣衙里來。」


縱觀孟玉樓兩次改嫁,可以用四個字來形容:合禮合法。正如張竹坡評點的那樣:「玉樓來西門家,合婚過禮,以視偷娶迎奸赴會,何啻天壤。其吉凶氣象已自不同。其嫁衙內,則依然合婚,行茶過禮,月娘送親,以視老鴇爭論,夜隨來旺,王婆領出,不垂別淚,其明晦氣象,又自不同。」



光明正大地改嫁為孟玉樓獲取美滿婚姻生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宗法制度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實現個人對幸福生活的追求,在婚姻的保障下實現個人情慾的正常釋放,這是玉樓最高明的地方,也是她獨得「好結果」的關鍵所在。


綜上所述,孟玉樓不遵從「從一而終」等封建教條,為求得終身的依靠和生理的滿足一再改嫁,並追求以真情真愛做為基礎、夫妻雙方平等專一、忠貞有信、相濡以沫、患難相隨的婚姻生活,既不同於社會上層以家世利益為目的的封建性、政治性婚姻,也有別於農民階層純粹以延續子嗣為前提的男女結合,表現出了具有新的時代特色的市民階層的婚姻觀和生活理想。


但是,人畢竟不能超越時代而存在,從孟玉樓「船多不礙路」的婚姻觀念來看,在兩性關係和嫡庶關係等方面,孟玉樓仍是承認男子對女子的支配權利和妻尊妾卑等封建倫理觀念的。新舊參雜的婚嫁觀,成為孟玉樓形象豐滿鮮活的思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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