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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情僧判:臂間刺道苦相思,這番了卻風流債

作者:史遇春

人食五穀雜糧,必生七情六慾。

這是普通人的本常。

七情六慾生,則種種動於中。

中動而不可制,則煩惱生、冤孽長。

煩惱、冤孽,是普通人始終無法解脫的痛苦。

見凡人有此痛苦,於是,便有智者出。

智者出,創信仰、立宗教。

信仰、宗教,大多都是在繁瑣的儀式之中、在嚴格的條律規戒之中、在自我的懺悔參悟之中,消解今生的煩惱、冤孽,以減少今生的痛苦。

今生的修行、磨練,並不能完全消除今生的煩惱、冤孽,當然,也無法完全消除今生的痛苦。

於是,只能寄望於死後、寄望於天堂、寄望於來世。

陰曹、地獄;天堂、來世,在很多時候,才是今生修行的終極目標:

天堂(極樂),這是第一等的願望;

來世的福報,這是第二等的願望;

不進陰曹、不入地獄,這是第三等的願望;

進陰曹、入地獄而少受荼毒之苦,這是第四等的願望

……

就今生來看,一切的願望,都還是肉身無法捉摸、不能觸及的東西。

所以,實實在在的今生之中,便是寄心信仰、便是投身宗教,依然有煩惱、仍舊有冤孽。

就僧人而言:

其實,那一襲緇衣底下,也是一顆人心;

其實,那一襲緇衣底下,七情六慾,一樣也都不曾少。

所以,拋開宗教,僅從人的角度來看,僧人的一切行為,都是正常的、都該用平常心來看待。

這裡,來說一段與蘇東坡有關的僧人故事。

話說,當年東坡居士在杭州為官時,曾經判了一個案子。

這個案子,乃因僧人而起。

這位僧人,在杭州靈隱寺修行,法號瞭然。

僧人瞭然,雖出家為僧,但是,私下裡,他並不遵守僧家的戒行。

僧人瞭然不遵戒行的最突出行為,就是他常常夜宿倡家。

因為眠花宿柳的緣故,僧人瞭然還戀上了倡女李秀奴。

這僧人瞭然,大約還是個多情種子,他對李秀奴的感情,並非是只貪露水之歡,而是動了真心、起了痴情。

李秀奴呢,其實,也就是個普通女子。

這裡所說的普通,並不是說李秀奴相貌普通,而是說她思想普通。

李秀奴思想普通,她也就是一個普通倡女;她也就和普通人一樣,不為情生、不為情死;她也就和普通人一樣,利存則往來,利竭而斷絕;甚至,在那風月場中,她也有眾所認為的普通倡女的特點:客人只是客人,並不是那如意的郎君、託身的依靠;有錢便待之為客、無財便棄之不顧。

起初,僧人瞭然有錢財的時候,李秀奴也對他笑臉相迎、也待他如賓,也同他逢場作戲、也與他卿卿我我、也和他海誓山盟。

時間久了之後,大約,是因為僧人瞭然的桃花風信四散,施主斷了供應;大約,是因為僧人瞭然的風月事迹被人發覺,寺里不予補給。總之,結果是僧人瞭然失了財源、沒了錢財。

沒有錢財之後,僧人瞭然還去找李秀奴。開始,李秀奴大約還未覺察,對僧人瞭然仍然笑臉相迎。後來,李秀奴發現,僧人瞭然真的就身無分文了,於是,她也就不再和他交接。末了,僧人瞭然再來找李秀奴時,她就斷然拒絕,不願和他往來。

沒了錢財,又被心上人棄絕,僧人瞭然很是苦悶傷心。

有一天晚上,喝完酒之後,沒有資財的僧人瞭然又醉醺醺地去找李秀奴。

僧人瞭然到了李秀奴那裡之後,李秀奴堅決不予接納。

僧人瞭然因而大怒,乘著酒勁,他狠力擊打李秀奴。不想,竟然將李秀奴隨手打死。

打人致死,不但人命關天,還可能累及倡家與四鄰。

於是,倡家與四鄰合力,一併將僧人瞭然綁縛送官。

此時,蘇軾正在蘇州任職。

僧人瞭然被一眾送來官衙之後,先被押禁在牢獄之中。

隨後,東坡主持,審問此案。

僧人瞭然對其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審問僧人瞭然的過程中,蘇軾發現,僧人瞭然的身上還有刺字(即現在所謂的紋身),其詞云:

「但願生同極樂國,免教今世苦相思。」

案件審罷,要寫判詞。

於是,蘇東坡發揮其文學才能,成《踏莎行》一調,為判詞云:

「這個禿奴,修行忒煞,雪山頂上空持戒。只因迷戀玉樓人,鶉衣百結渾無奈。

毒手傷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間刺道苦相思,這番了卻風流債。」

案成,僧人瞭然被判定即斬。

此事見《東坡詩話》(此書至遲在南宋集成),又見明余永麟《北窗瑣語》,又見清褚人獲《堅瓠二集》卷之三,又見丁傅靖《宋人軼事彙編》卷十二。

這裡,再順便簡單說一說判詞。

判詞,一般由裁判官依據案情書寫,是關於對嫌疑人科以刑名處罰或關於民事爭端解決的裁判文書。

隋唐代開科取士,判詞為吏部銓選科目之一。

據唐代政治家、史學家杜佑所撰《通典》卷十五《選舉三》載:

「初,吏部選才,將親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縣案犢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此所以為判也。後日月寢久,選人猥多,案犢淺近,不足為難,乃采經籍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既而來者益眾,而通經正籍又不足以為問,乃征僻書曲學、隱伏之義問之,惟懼人之能知也。」

宋、明、清各代,考選官吏,均試以書判,使判詞得到進一步發展。

文人學士,多有判詞傳世,唐代王維《王右丞集》、白居易《白氏長慶集》、明代海瑞《海瑞集》等都有判詞的收錄。

另外,如唐張鷟《龍筋鳳髓判》、宋朱晦庵等人《名公書判清明集》、明李清《折獄新語》、清于成龍《清朝明吏判牘》、樊增祥《樊山判讀》等,都是判詞的彙集專著。

清宣統年間,奕劻和沈家本編撰的《考試法官必要》中,對刑事和民事判決的寫作,進行了統一規定:

刑事判決必須寫明如下要素:(1)罪犯之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2)犯罪事實;3)證明犯罪之理由;(4)援引法律某條;(5)援引法律之理由。

民事判決應包括:(1)訴訟人之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2)呈請事項;(3)證明理由之緣由;(4)裁判之理由。

文末,補幾則為人稱道的判詞,以供觀覽:

1、丁傅靖《宋人軼事彙編》卷十八

馬光祖尹臨安,不畏強御。福王府訟民不輸賃房租,民曰屋漏。光祖判云:

「晴則雞卵鴨卵,雨則盆滿缽滿。福王若要房錢,直待光祖任滿。」(《堅瓠集》)

2、明末清初吳肅公《明語林》

祝某守南昌,有民犬咋寧府鶴,卒來訟云:「鶴本御賜,金牌可驗。」祝判云:

「鶴帶金牌,犬不識字,禽獸相傷,何與人事?」

竟縱犬主。

又兩家牛斗,一至死,判云:

「兩牛相爭,一死一生,死者同享,生者同耕。」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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