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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8.8億事件的個人觀點

來源:金融界愛投顧

今天官方報道了范-冰-冰事件的調查情況,范-冰-冰也通過微博發表了致歉信,就逃稅問題向大家誠懇道歉。有很多朋友很關心這個事,筆者正在十一的渡假當中,沒有第一時間關注,今天看了下網上的各種評論,下面談談我的看法。

1,范-冰-冰因為偷稅連交帶罰款要交8.8億巨額罰金。

這個數字在娛樂圈基本算是前無古人,但也是罪有應得,嚴格意義上說,有些細則並沒有上限處罰,這還體現了執法者人性執法的一面,可能會有朋友好奇她能不能交的起?網上有人測算了一下,范的身家在20億左右,范接拍一部電影報價在1500W以上,電視劇在1個億以上,對此我想說,這對范應該不是什麼難辦的事情,且不說自身資產豐厚,還有唐德影視這樣的上視公司,重主要的是頂級明星強大的人脈圈子,大不了還可以向成Y、洪XX等明星借款呢。因此,范交清罰款,免於刑法應該沒有懸念。

2,冰冰這個事情的另外一個關注焦點是,如果冰冰在規定期限內交了罰款,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有理論依據的。在2009年的稅法中就修改了偷稅的處罰,而劉XX被判刑是因為她在稅法修改前逃稅的,和范冰冰不一樣。

新《刑法》規定: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徵收管理法》中還沒有做出相應的修改。在這一點上,劉--曉--慶只能恨生不逢時,據《刑法》的規定,對於偷稅,除了補繳少繳或未繳的稅款以外,還要根據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罰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從2009年2月28日起,「偷稅」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

之前看新聞c羅也因為逃稅,被處罰天文數字。在國外,也有類似規定。在稅收問題上進行這種處罰,在法律精神上,並不奇怪,因為目的是為了征繳稅收,不是為了抓人。

在這一點上,法律細則更多體現了立法者則的立法動機及意志,這無可厚非。

偷逃稅款不是暴力惡性犯罪,如果嫌疑人無罰款履約能力,那的確構成嚴重後果;但一線明星只要不進去,幾個億還是賺的出來的,讓她在外面給老爺打工賺罰款,充盈國庫,比把她抓進去顯然作用和意義更大。

3,對范演員事業發展的預測。

至少三年內沒戲了。

發行主渠道,還是電視台和電影。范演員今後要通過審批,不是那麼簡單的。演員要傳達正面形象,這一點,她就做不到了,至少近一段時間不具備。

銷售次渠道,是超級大企業廣告。這種企業也背負正面引導的責任,一般不敢招惹負面形象的演員。她這個事情,實際上比某些女演員劈個腿嚴重多了。

零星工作,是名人聚會。一般人家也不敢請她了。因為她在場,其他知名人物是熱情拍照上網,還是閃人避開?怎麼做都尷尬,最好是她休息一段時間。

儘管短期影響巨大,但時間久了會慢慢恢復的。試想劉--曉--慶出獄後尚可繼續從事演藝事業,時代的發展,大眾對於明星的要求,顯然是更寬容了,更何況範本身就有那麼龐大的粉絲群體,只要范只要把罰款交齊就是合法洗白,當然可以繼續做明星。

4、對相關股票的影響

筆者認為對於影視板塊,從現在至年底都會是下跌周期,市場對這個消息還是會做出利空的判斷,即使大盤在這一段走出吃飯行情,我們也不看好影視板塊,這個板塊的影響非一日之寒。

5、還有幾個細節也引起筆者的注意:(1)、經查,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現牟某廣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范某的經紀人是網路熱搜人物,這個案件仍引起大眾的關注(2)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省稅務局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問責。(3)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已部署開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併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對出現嚴重偷逃稅行為且未依法履職的地區稅務機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將根據不同情形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或追究法律責任。-----這三條給出的意義是:這事還沒完,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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