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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刑,始於戰國時期,是古代「五刑」之一,香港1990年才廢除

笞刑,始於戰國時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漢景帝時期的《棰律》規定了刑具規格,受刑部位,同時在實刑時中途不得換人,徹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長度厚度。這個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點之一。

巴基斯坦的笞刑。

笞刑——指以竹、木板等拷打犯人臀部,背部和大腿。

印度1919年公開笞刑。

如今的笞刑只限鞭刑,沿用自英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

越南笞刑。

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馬、汶萊、伊朗、約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南非、蘇丹、史瓦濟蘭、特立尼達和多巴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辛巴威及新加坡。

朝鮮笞刑。

我國晚清時期的笞刑。

香港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強監管,以防被濫用,規定未滿14歲的犯人不得鞭打超過6下,未滿16歲不得鞭打超過12下,未滿21歲不得鞭打超過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廢除笞刑。

如今的笞刑只限鞭刑,沿用自英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馬、汶萊、伊朗、約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南非、蘇丹、史瓦濟蘭、特立尼達和多巴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辛巴威及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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