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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踩水溺亡,同行男子判賠8萬,網友:還能不能好好玩耍了?

盼星星盼月亮盼來了

國慶七天樂!!

哇,一想到放假,真按捺不住自己~

男童踩水溺亡,同行男子判賠8萬,網友:還能不能好好玩耍了?

放假,最大難題—去哪兒玩?

想必你現在想著的是

不管去哪裡,總之約起來就對了!

呦呦呦~

切克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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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等等!

小編有句話不知道該不該交待

出門在外結伴去玩可要注意了!!

照看好你的「另一半」……

因為!

一不小心,可能就會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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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前段時間有媒體爆出

10歲男孩江邊溺亡,同行成人需擔責

新聞一出引起了廣大網友的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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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17年6月18日下午,大陳(成年人)帶騎自行車的侄兒小陳(未成年人)一起到濱江路玩耍,在經過長江路小學門口時,遇到同樣騎著自行車的小徐(10歲)。

小徐與小陳認識,關係好。小陳說,要去濱江路耍。小徐就跟著一起去了。大小陳都未拒絕,和小徐一起到濱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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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小陳跟小徐說要去泡腳,小徐也跟著去了。三人在濱江路水幕電影處越過長江公園管理處設置的,嚴禁市民到江邊踩水的警戒帶,到長江邊。

大陳也同小徐、小陳一起在長江邊踩水泡腳。小徐的鞋子不小心掉到水裡,為撿鞋子,小徐不慎掉進江中,被水沖走後溺水死亡。

小徐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陳賠償死亡賠償金524100元、喪葬費27756.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誤工費3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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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原告小徐父母因小徐溺水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581913元,被告大陳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87286.95元(581913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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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結後陳某對媒體表示,雖然感覺有點冤,但尊重法院判決。

帶侄子及其朋友外出遊玩,

朋友意外身亡,

自己為何也要承擔責任?

這到底冤不冤?

有網友稱:「陳某也是倒霉。明明就是小徐自己要跟過來一起玩的,還不聽他的勸告在江邊踩水玩,最後又是自己為了撿鞋子落水的,主要責任就在於自己。陳某既做到了事前勸告,又做到事後及時營救,被判處賠償實在有點冤。雖然看上去不多就15%,但那可是8萬多啊。這麼一判以後沒人願意帶別家的小孩玩了。」

但有的網友卻不認同:「陳某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要麼就不帶,要麼帶了就要負責,這沒毛病。」

律師說法

小徐溺水死亡並無相應證據證明系由他人蓄意所致,故認定為意外事件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大陳與本案意外事件的發生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若有,具體的參與度系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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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分析如下:

1、陪同的成年人陳某的責任。溺水男童徐某為陳某侄兒陳乙的朋友、玩伴,雖然陳某不認識徐某,但在其侄兒陳乙提出與徐某到江邊玩耍時,陳某未表示拒絕。作為在場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陳某對臨時加入的陳乙的玩伴徐某負有臨時監管的責任。

三人玩耍處為長江公園管理處設置的「嚴禁市民到江邊踩水」的警戒帶,屬於危險地帶,徐某10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安全意識較弱,在未成年人出現明令禁止的危險行為時,作為唯一在場成年人陳某僅口頭勸阻(口頭提醒「要在上面泡腳」),並未制止或阻攔,其不作為行為有違臨時監管的責任,陳某對徐某溺水死亡存在過錯。鑒於陳某臨時監管責任並非基於有償的委託合同關係,陳某應承擔次要責任。

2、男童徐某溺水時年滿10歲,對危險也應有一定的認知,並且徐某父母徐乙、劉某作為徐某的監護人,依法負有教育、監督、管理和保護義務。未成年子女在外遊玩不應脫離父母的監護、管理,其父母未盡到法定的監護管理義務,且疏於對其進行在江邊等危險地帶的安全教育,最終導致發生溺亡的不幸事故,對徐某溺水死亡需承擔主要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陳某承擔次要責任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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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網路連續曝出因意外傷害訴相關人賠償的案例,有網友「表示慌了」:同伴發生意外,同行者要擔責,這讓我們還怎麼愉快玩耍?

還有網友調侃:小夥伴約起來?不了不了,怕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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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玩耍摔倒脾臟破裂 法院:玩伴賠15萬

據報道,兩位15歲少年小唐和小汪在課間追逐打鬧,小唐突然摔倒不起,送醫後被診斷為脾破裂、經手術後摘除,傷情構成七級傷殘。

小唐父母認為,是小汪惡作劇在先,讓小唐來追他,才導致意外發生,其監護人應擔責;學校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他們提出起訴,要求學校和小汪一家賠償醫療費等共計3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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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小汪父母賠償15萬餘元,學校不承認賠償責任。法院給出的依據是,學校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並開展了安全教育,小唐、小汪均已接受安全教育,且事發地不存在安全隱患,故認定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

小汪向小唐洒水,並用言語刺激,導致小唐在追逐過程中受傷,是事發主因,應承擔60%的責任;小唐沒有冷靜應對,在追逐過程中沒有注意自身安全,應自行承擔餘下責任。

對此,小汪父母表示難以接受,提起上訴。他們認為,兩個孩子年齡相仿、認知相當,不存在誰對誰的特別義務,而且雙方各自奔跑,無主動侵權行為。

對於小汪「挑起追逐」的行為,其母張女士認為,從追逐開始、到小唐摔倒的操場,中間有較長距離,在這期間,小唐的想法完全可以改變,不應歸咎於自己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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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不能和小夥伴愉快玩耍?律師支招

翻閱媒體報道不難發現,近年來,因同伴發生意外致同行人擔責的案例不時可見:

廣東四名學生結伴遊泳,一人不幸溺亡,其餘三人施救未果後卻共同商定不報警,被判賠償共計3萬4千元;

合肥一男子與朋友聚會,先後在飯店和KTV飲酒,散場後遇大雨決定跑步回家,途中兩次摔倒後倒地身亡,法院判定與男子同去KTV的7人共同承擔20%責任,共計賠償12萬餘元;

東莞一男子與四名工友喝酒,醉酒後被送回家,次日凌晨因重度酒精中毒死亡。法院判定四人對當事人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共應承擔10%責任,賠償共7萬餘元……

就此問題,有律師表示,同伴發生意外後同行者是否要承擔賠償,過錯責任是主要判斷依據。

除過錯責任外,法院在做出判決前,還會考量公平責任,即在因果關係較弱或並不明確時,基於公平、道德等考慮,酌情給予受害一方一定的賠償。「少年玩耍摔倒脾臟破裂,這一案件的判決應該就是採用了這樣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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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分網友的「恐慌」,長期從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的一位律師直言「大可不必」。他表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行為與同伴意外並無因果關係,並在同伴可能陷入危險境地前予以勸告、制止,在意外發生時盡到救助或通知義務(報警等),原則上可以免責。

不過他也指出,對於勸告、制止等義務,相當一部分民眾目前並不了解,有必要廣而告之。

「要避免因同伴發生意外而擔責,關鍵在於真正把對方『當回事』,設身處地考慮對方的人身安全。」無論是因過錯賠償,還是基於公平原則的道義上的賠償,其實都為時已晚,提高安全意識、避免悲劇發生才是最重要的。

所以,

小夥伴還是可以約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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