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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的農業和手工業》考點難點匯總(上)丨學習筆記

原標題:《古代中國的農業和手工業》考點難點匯總(上)丨學習筆記



前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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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內容適用範圍:高一預習,高三、高二複習

古代中國經濟的基本結構與特點


結 構 圖



古代中國的社會經濟呈現出以小農經濟為核心,手工業、商業有所發展但受經濟政策制約的特徵。可按以下四條線索進行整理。


線索一:古代農業


古代農業發展的主線是小農經濟的產生與鞏固,包括土地制度的變遷、耕作方式的演進、水利設施的修建等,以家庭為單位、精耕細作是其突出特徵。


線索二:古代手工業


古代手工業主要有官營、民營、家庭手工業三種經營形態,其中紡織、冶金、制瓷是三大主要行業,以絲綢、瓷器為代表的手工業產品遠銷海外。


線索三:古代商業


古代商業發展包括市場形成、市場管理、貨幣演變、內外貿易、城市商業功能發展等五大要素,其中市場貿易管理是核心內容,時空限制經歷了一個由嚴格到寬鬆的過程。

線索四:古代的經濟政策


古代的經濟政策以重農抑商、閉關鎖國為主,前者首倡於商鞅變法,貫穿於封建社會始終,後者僅實行於明清兩朝,二者均是影響資本主義萌芽在中國發展緩慢的重要因素。


古代中國的農業和手工業



知能強化課Ⅰ 田園風情—精耕細作的傳統農業


一、生產模式


——從刀耕火種到「精耕細作」



二、經營方式


——從「千耦其耘」到「男耕女織」

1.集體勞動


商周時期,土地歸國家所有,在田間集體耕作。


2.個體農耕(小農經濟)


(1)背景:


①春秋戰國時期,鐵農具的出現和牛耕的逐步推廣,提高了社會生產力。


②封建土地私有制確立。


(2)內容:小農經濟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生產目的是滿足自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繳納賦稅。


(3)地位: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生產的基本模式。


(4)評價:


3.莊園經濟

土地

來源

古代中國的莊園主要是由商人、豪強地主、官僚等用威脅、欺騙、敲詐、權威、買賣、強佔等各種手段,兼并農民的土地,形成大土地私有制

經濟

形態

是典型的自給自足經濟,莊園主可以根據自己的生活需要,布置莊園,使耕種與紡織等手工業結合,把莊園建成一個獨立而封閉的世界

剝削

方式

莊園除有一部分奴僕勞動外,大多由徒附、賓客、族人通過租佃的方式來耕作,他們一般向莊園主交納實物地租。除實物地租外,他們也須無償地為莊園主服一些勞役,如砍伐林木、看家護院、充當「部曲」等

管理

形式

中國古代莊園主對依附農民行使的是一種以族權為表現形式的政治權力,沒有司法管轄權,唐代以後庄園主對莊園勞動者的人身控制進一步削弱

4.租佃關係日趨普遍化


(1)定義:地主把土地出租給別人耕種,收取地租作為收益,稱為租佃土地經營方式,地主與佃農之間形成了租佃關係。


(2)過程:


①戰國時期:租佃方式產生。


②漢代:租佃現象比較普遍。


③宋代:租佃關係日益普遍化,租佃經營成為僅次於自耕農形式的重要經營方式,土地出租時,多訂立契約,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地租以實物租為主。


④明清時期:人口增多,人地矛盾突出使租佃關係進一步發展。

(3)特徵:


①土地出租者與土地租佃者之間採取了一種契約形式。契約內容包括田畝的位置、數量、類別以及地租償付的方式及數量。


②租佃制下,佃戶有了遷移的自由,社會身份、地位在法律上有了顯著的提高。魏晉隋唐時期的部曲、佃戶都束縛在土地上,沒有遷移的自由,到宋代時佃戶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大為削弱,佃戶的身份地位提高。


③產品地租代替勞役地租成為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態。宋代地租主要有分成租和定額租兩種。


④租佃制呈現複雜化趨勢。在經濟發展較快的江浙地區,在土地所有者和實際耕種者之間出現了二地主階層,從而使土地所有權、佔用權和使用權分離。


(4)影響:


①在租佃關係下,佃農對地主和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相對減弱。


②隨著租佃制度的發展,佃農通過抗租、減租的鬥爭,爭取到一些權利,提高了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的穩定發展。



三、土地制度

——從「國有」到「私有」


1.原始社會:土地屬於氏族公社所有。


2.奴隸社會的井田制


(1)內容:


①土地國有;國王層層分封;受封者世代享用,不得轉讓與買賣。


②受封者要向國王交納貢賦。


③庶民和奴隸在貴族的封地上集體耕種,受到剝削和奴役。


(2)瓦解:


①生產力的發展,大量荒地被開墾成私田。


②王室衰微,兼并戰爭頻繁,土地轉讓關係進一步發展。

③諸侯視自己封地為私產,加上勞動力不斷減少,井田制遭到破壞。


3.封建土地私有制


(1)形成:


①公元前594年,魯國「初稅畝」,實際上承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②戰國時期,商鞅變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2)評價: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兩千多年;地主階級依靠政治經濟特權,大量兼并農民的土地,造成了社會的分化。


(3)問題:土地兼并現象嚴重。

原因

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自由買賣制度的存在,加上地主依靠政治經濟特權,大量兼并農民土地

影響

影響國家賦稅收入,導致租佃關係出現並日趨普遍化,引起階級矛盾激化和農民起義

措施

北魏至唐前期實行均田制,明朝政府丈量全國土地,按照人丁和田畝收取賦稅等

結果

起到了鼓勵農民墾荒的作用,但不能真正阻止土地的兼并

4.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


(1)王田制(王莽時期):


把民間的田地更名為「王田」,歸國家所有,禁止自由買賣。從形式上看與井田制相似,但本質上屬於地主土地所有制。目的在於托古改制,限制土地兼并,緩和階級矛盾。由於脫離社會實際,並招致豪強地主階級的反對而失敗。


(2)屯田制(曹魏時期):


國家以軍事強制形式要求士兵或農民墾種荒地,生產軍糧或徵收田租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對解決軍糧供應、安置流民和恢複發展農業生產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曹魏、金朝、元朝、明初、清初都實行過屯田。


(3)均田制(北魏到唐朝前期):


在長期戰亂之後,大批人民死喪逃亡,土地荒蕪,國家賦稅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為恢復生產,保證賦稅來源,北魏到唐朝前期的封建政府曾頒布均田制。均田制是在不觸動原私有土地的基礎上,把國家掌握的無主荒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農民耕種,農民繳納租稅並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種土地管理制度。均田制的推行是以政府掌握大量無主荒地為前提的,並沒有取消土地私有制,更沒有觸動地主土地所有制。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保證了國家兵役、徭役的徵發和國家的財政收入;但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成為國家的佃農,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加強。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實行兩稅法,均田制被廢止。



四、賦役制度


——由人丁到財產的標準轉變


1.概念


賦役制度是中國歷代王朝為鞏固國家政權而向人民征課財物、調用勞動力的制度。賦稅主要是田畝稅,有時還包括人頭稅和資產稅。役,亦稱徭役,即在位統治者強制平民從事的無償勞動,包括力役、雜役和軍役。


2.賦稅制度


(1)「相地而衰征」和「初稅畝」:


春秋時期齊國管仲實行的「相地而衰征」和魯國的「初稅畝」實質是承認土地私有,促進了井田制的瓦解。


(2)編戶制度:


是漢代對百姓的一種嚴格的管理制度,也是比較完備的賦稅制度。被編入戶籍的平民百姓稱為「編戶齊民」,他們依據人口和資產向國家承擔人口稅、田租、徭役和兵役,國家對他們控制十分嚴格。


(3)租調製:


東漢末年,曹操進駐冀州後試行戶調製,對土地所有者(包括自耕農和地主),每畝土地徵收田租谷四升,每戶徵收戶調絹二匹、綿二斤。戶調取代漢代沉重的人頭稅,對農民有好處,也有利於大族豪強庇蔭佃客。北魏均田制規定受田農民必須向國家交租(即土地稅,征糧)和調(即戶稅,征布帛),還要服兵役和徭役。北魏租調製規定:受田農民承擔定額租調,一夫一婦每年納粟二石、調帛或布一匹,丁男還要負擔一定的徭役。


(4)租庸調製:


隋朝沿用北魏的租調役制,後規定50歲以上可以繳納一定絹代替勞役,叫「庸」。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實行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稅制度,「庸」不再有年齡限制。租庸調製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租」;繳納定量的絹或布,叫「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庸」。這樣,即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減輕了農民的賦稅負擔,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也保證了國家的賦稅收入。


(5)兩稅法:


天寶年間(唐玄宗年號),土地兼并嚴重,均田制無法實行,租庸調製也無法維持。為了解決財政困難,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每戶按資產交戶稅,按土地交地稅,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它的實行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改變了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徵稅標準,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鬆弛了。擴大了稅源,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但土地兼并不再受到限制,均田制和租庸調製正式廢除。


(6)「一條鞭法」:


為了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緩和階級矛盾,1581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在全國推行,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並為一條」,折成銀兩,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一條鞭法」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納銀代役的規定,說明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有所鬆弛;賦役征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的發展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


(7)「攤丁入畝」和「地丁銀」:


康熙時進行局部試點,規定以1712年為界,今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廢除了新生人口的人頭稅。雍正時期,在全國推行,並把丁稅平均攤入田畝之中,徵收統一賦稅。「攤丁入畝」廢除了長期以來的人頭稅,進一步放鬆了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使中國人口迅速膨脹,增加了大量勞動力,有利於當時國家的發展。


3.演變規律


(1)徵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田畝為主過渡,人頭稅在賦稅中所佔比例越來越少,可以兩稅法為標誌。


(2)由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可以「一條鞭法」為標誌。


(3)徵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可以兩稅法為標誌。


(4)農民由必須服一定時間的徭役和兵役發展為可以代役,以「庸」製為標誌。


(5)稅種由繁多逐漸減少,可以「一條鞭法」為標誌。


4.認識


這種演變說明,隨著歷史的進步,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鬆弛;用銀兩收稅則是君主專制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應反映。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黃宗羲認為,歷代賦稅改革雖短期內減輕了農民負擔,但隨後又增長到比改革進行前更高的水平(這一定律後被學者總結命名為「黃宗羲定律」)。



五、古代經濟重心的變遷


——由北方到南方


1.古代中國經濟發展先後形成過兩個重心


黃河流域是我國最早的經濟重心,魏晉南北朝時經濟重心開始南移,在南宋至元朝,南方經濟發展水平超過北方,到明清時期南方經濟重心地位得到鞏固和發展,並在江南的一些地方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


2.原因


中國古代經濟重心發生南移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主要表現在:


(1)北方長期戰亂,南方相對安定,為南方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利的社會環境。


(2)北方大量勞動人民為了躲避戰亂而南遷,充實了南方的勞動力,並且帶去先進的工具和技術。牛耕在南方地區得到推廣。


(3)政治中心的南移 (如南朝、南宋)或者東移(如東晉),加快了南方的開發。南方統治者為了維護統治,採取了一系列有利於經濟發展的措施。


(4)南方自然條件好,適合農業發展,而且對外貿易條件比北方優越。


3.過程



4.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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