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雙開的副省長牽出一樁銀行盜竊案!90後銀行員工盯上落馬官員巨額存款,竟憑一張假身份證「黑吃黑」
銀行「內鬼」撞上貪官會上演什麼大戲?黑吃黑!可惜銀行「內鬼」行竊未遂,東窗事發被抓,最終不僅分文未得,還被判刑六年。
甘肅省委原常委、副省長虞海燕在落馬一年多後,一位銀行員工因利用職務便捷查詢到虞海燕的賬戶存款資金有500多萬元,便通過微信辦了一張虞海燕的假身份證試圖將賬戶資金佔為己有,不料被發現。
因犯盜竊罪,這名90後銀行員工被判刑六年,並處罰金1萬元。
90後員工造假身份證「盜」錢
一名銀行職員,一名省部級高官,本來從素不相識的兩人,因為一樁案子被綁在了一起。
92年出生的周某,是甘肅銀行臨夏縣支行員工。2017年12月份,周某曾利用職務之便對多名甘肅省落馬高官在甘肅銀行的賬戶進行查詢。2018年初,周某查詢到原甘肅省委常委、副省長虞海燕在甘肅銀行的賬戶號定活兩便存單,發現賬戶內有資金491.8698萬元,利息20.1592萬元,周某心生貪念欲將該筆錢據為己有,便從銀行系統網上查到虞某的身份證號和照片,通過微信辦了虞某的假身份證。
2018年3月12日,周某用辦得的假身份證對虞某的存單進行密碼掛失,以業務上的授權為由,騙得同事梁某的授權,後又騙得會計主管張某的授權,對該存單進行了密碼掛失操作。梁某看到張某又為周某授權時,心生疑慮,將自己給周某授權的情況彙報給張某,張某核實後將此情況彙報給銀行領導。次日,甘肅銀行副行長潘某向臨夏縣公安局報案。
據上,公訴機關認為周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且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屬未遂。
周某的辯護人認為,周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稱其對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不是很清楚,認為起訴書指控的盜竊罪是否成立值得商榷。其辯護人辯稱,本案符合《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掛失密碼的操作只是為以後可能發生的秘密竊取製造條件,屬犯罪預備階段,最嚴重也只是犯罪中止,且情節輕微;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與事實相悖,周某的意圖根本未實現,用存摺內的存款額認定違背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同時,周某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如果周某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話,也應按《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盜竊未遂獲刑六年
法院認為,周某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欲將他人存單內的巨額存款據為己有,通過事先查詢、準備假身份證創造條件,並著手實施密碼掛失等操作,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盜竊罪。其因意志外的原因未達到目的,屬盜竊未遂。臨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採納。周某查詢賬戶、準備假身份證的行為係為犯罪作準備,屬犯罪預備,但其從系統內對賬戶進行密碼掛失等操作就是已著手實施犯罪。故辯護人稱該案系犯罪預備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法院指出:
周某在進行了密碼掛失後未及時進行密碼重置,系因在當時條件下進行該操作有一定的難度,並非其主動停止犯罪,在其行為被發現後其謊稱系他人指使並燒毀假身份證等行為更印證了其沒有主動中止犯罪的意圖,故辯護人稱被告人屬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
關於本案犯罪數額的認定,周某的盜竊目的就是針對存單里的存款額,故應以該存款額確定犯罪數額,但因該案系未遂,量刑時應以此數額為參考。周某系初犯,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且其行為屬未遂,未給客戶造成實際損失,故對其可從輕處罰。判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0000元。對作案工具白色直板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被雙開的副省長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年7月公開宣判了甘肅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長虞海燕受賄案,對被告人虞海燕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虞海燕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7年1月11日,中央紀委網站公布了虞海燕落馬的消息,虞海燕落馬,一度在甘肅官場引起不小的影響。在他被查當晚,甘肅省委就召開常委擴大會議,通報中央對虞海燕涉嫌嚴重違紀進行組織調查的決定。
早在2010年,虞海燕就想辦法接觸上了中紀委第九紀檢監察室的原副主任明玉清。明玉清也有私心,想利用虞海燕的權力,為經商的兒子在甘肅拉項目,兩人一拍即合。2014年巡視之後,明玉清不僅把中紀委的調查內容向虞海燕通風報信,甚至最終膽大妄為地幫助虞海燕抹平問題,將他的線索作了了結處理。
《中國紀檢監察報》曾發文批評虞海燕台「台上五湖四海,台下拉幫結派」,據了解,他在任蘭州市委書記期間,表面上多次強調「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不搞『小山頭』『小圈子』」,背後卻把大量酒鋼公司親信調到蘭州市核心部門、核心崗位任職,形成一個被稱為「酒鋼號」的「小圈子」,他還通過「培訓」向青年幹部灌輸效忠他個人的觀念,培植個人勢力。
虞海燕的問題不只包括上述方面。事實上,虞海燕有「漫長」的違紀和貪腐歷史。據了解,從1998年到2016年,虞海燕利用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鍊鋼廠廠長、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副省長、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及職務調整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李岩華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563萬餘元。
來源:券商中國(ID:quan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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