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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加班 勞動法需與時俱進

有媒體從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國慶節加班不是同一標準給付加班費,加班費能得多少跟工資水平有關。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7天全部加班,涉嫌違反勞動法。

國慶期間除了對道路和景點到處是人的吐槽,最熱的也就是對於去單位加班的調侃了。有網友看著路上堵車,說「幸好我加班」。有一個調查發問:「如果國慶節加班,一天2000元,7天都要加班,你會幹嗎?」結果大部分網友的選擇是:「加!加到老闆破產!」

調侃歸調侃,但是事實上,一方面你想要的高額加班費可能要不到,甚至還有一些人只能「免費加班」;另一方面人們對加班的「熱情」只是為了吐槽黃金周的擁堵,現實生活中加班帶來的往往都是疲憊與無奈。否則,前不久一個《凌晨三點不回家》的小視頻也就不會刷屏,引發那麼多人的共鳴了。

對於加班,勞動法其實規定得挺細緻。例如國慶黃金周存在倒休的情況,所以如果是10月1日、2日、3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按照勞動法規定就應當以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則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此外,勞動法規定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也正因如此,國慶7天全部加班涉嫌違反勞動法。

道理明明白白,但是在遵守勞動法方面,卻是典型的「知易行難」——雖然國慶長假連著加班7天的情況可能不多見,但是如果調查一下,在北上廣等大城市,每天很晚回家、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的「職場精英」恐怕並不少見吧?面對競爭壓力,面對你不加班有人願意頂替你的現實,很多人卻也只能選擇無奈隱忍。

更「杯具」的是,還有不少人加了班卻拿不到加班費。例如此前曾有不少媒體報道說,如今很多企業,尤其是互聯網企業採用了「彈性工作制」,不用定時定點兒地去單位坐班,活兒沒少干,結果是加班費也被「彈去」了——每天那麼多工作要完成,老闆才不管你是用8小時幹完的還是12小時幹完的。

面對這樣的現實,相關部門僅僅解讀勞動法的規定顯然是不夠的,而是應該在立法、執法上與時俱進,更大力度地保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比如說,勞動者除非準備辭職,不怕和東家「撕破臉」,否則不太可能主動去舉報老闆違反勞動法的用工行為。對此,監管部門能否主動出擊,以不署名的保密方式調查各公司對於勞動法的執行情況?再比如,對於彈性工作制在超時勞動、周末節假日加班方面的規定,能否更細緻,更具有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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