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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笠密檔解讀:1933年上海紅丸機關案真相 | 短史記

孫瀟瀟 / 文




軍統舊人沈醉在《我所知道的戴笠》中說:




「杜月笙和他的學生顧嘉棠在上海南市太平里大做紅丸、嗎啡,他(戴笠)知道了,也一直暗中保護。以後被人檢舉揭發出來,只把警備司令部副官長溫建剛拿去槍斃了,而真正的後台老板卻安然無事。」①




沈醉提到的毒品案發生在1933年,是當年轟動一時的大新聞,由於國民政府對此案秘而不宣,故其內情一直鮮為人知,而沈醉的回憶也只有短短兩句話,可謂語焉不詳。




最近,筆者查到台灣「國史館」存有若干與本案相關的原始檔案,其內容雖不完整,但是尚能粗略恢復案件的來龍去脈,且足以證明沈醉的回憶不甚準確,與事實頗有出入。




戴笠檢舉並破獲紅丸機關




沈醉說,杜月笙和顧嘉棠在太平里製造毒品,一直受到戴笠保護。




筆者認為,這句話有兩點值得注意:




首先,根據現存檔案,顧嘉棠確為太平里制毒機關的主犯,他是杜月笙的徒弟,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杜月笙與本案有關。不過迄今為止沒有任何原始文獻能夠證明杜月笙與太平里制毒機關有直接關係,「杜月笙在太平里制毒」是沈醉的一面之詞。




其次,顧嘉棠如要戴笠包庇制毒,應當是在1932年4月以後,因為此前戴笠只是蔣介石身邊的一名聯絡參謀,根本不具備包庇制毒的能力。1932年4月,戴笠擔任力行社特務處(軍統前身)處長,掌握了一部份特工資源,開始在上海等地放手發展特務組織,這才有了包庇制毒的可能。



然而1932年正是蔣介石開始大力禁煙禁毒的年份,先於是年12月頒行了《派員查禁十省種煙辦法》,再於1933年4月頒布了《厲行查禁麻醉毒品取締土膏行店章程》,其中規定:





「凡製造鴉片之代用品,如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同類毒性物或化合物之機件工廠,應由各地政府、駐防軍隊嚴行查禁。一經發現,除將機件工廠及其製造品分別沒收銷毀外,並將所獲人犯依照軍法從嚴懲處。其私人財產,概行查明沒收,照章獎給舉發及承辦人員。」




同年7月,蔣介石還秘密指示戴笠,須切實偵查鴉片煙販與包庇毒販的公務人員。③戴笠既然是「蔣介石的忠實走狗」,「忠心耿耿地執行著蔣介石的一貫政策」(沈醉語),1932年到1933年又是他特務事業的開拓期,他怎麼會甘冒風險包庇顧嘉棠制毒呢?這不禁讓人感到費解。




沈醉接著說,顧嘉棠的制毒機關「以後被人檢舉揭發出來」。沈醉大概不知道,檢舉揭發制毒機關的不是別人,正是戴笠。戴笠於10月5日自南京致電蔣介石報告:




「現查滬市府所設大製造紅丸機關,月得利三百萬餘元,可否令憲兵團逮捕,乞示。」




蔣介石當時正在南昌,複電指示:





「凡製造紅丸機關,不問何屬,應一律逮捕也。」④





圖:蔣介石指示戴笠:凡製造紅丸機關,不問何屬,應一律逮捕也




所謂「紅丸」,是一種顏色粉紅、大小與黃豆類似的毒丸,含有毒性猛烈的海洛因,而美其名曰「戒煙丸」,與當時鴉片的別名「戒煙藥膏」一樣,都是由毒販、奸商製造出的名詞。⑤




紅丸是明令查禁的麻醉毒品之一,故蔣介石嚴令戴笠破獲此一制毒機關。且由此後大量相關電文可知,戴笠提到的紅丸機關,正是顧嘉棠所經營者。該機關位於上海南市中華路太平里,受到淞滬警備司令部參謀長蔣群及副官處長溫建剛的包庇,由於蔣、溫二人均繫上海市長兼淞滬警備司令吳鐵城所任用,故戴笠在呈給蔣介石的電文中直言此案與上海市政府有關。⑥




經過一段時間的準備,戴笠密派特務處書記唐縱會同駐滬憲兵第一團,於11月18日凌晨2時對紅丸機關進行破獲,當場逮捕人犯二十名,並將房屋、機器、什物等一律封存。⑦不過,當場逮捕的二十名人犯中並未包括主犯顧嘉棠。





圖:破獲紅丸機關的唐縱




大佬官紛紛說項,蔣介石不為所動




沈醉說,紅丸機關破獲後,





「只把警備司令部副官長溫建剛拿去槍斃了,而真正的後台老板卻安然無事。」



這句話給人兩種印象:一,溫建剛是個無關緊要的小人物,最後當了替罪羊;二,後台老板顧嘉棠因為戴笠的包庇得以安然無事。




事實上,溫建剛是太平里紅丸機關的保護傘,並非無關緊要,他被捕之後,國民政府要員及地方有力人士均曾為其求情,由此足證他不是個小人物,且看下列事實:




蔣介石在11月18日當天,即致電上海市長兼淞滬警備司令吳鐵城,令其將包庇制毒的蔣群、溫建剛解來南昌審辦。⑧次日,蔣介石再電吳鐵城,重申前令。⑨11月20日,蔣介石又電吳鐵城,限五日內將蔣、溫二人解往南昌,不得延誤。⑩不料上述三電發出後,吳鐵城竟找種種借口,拒絕執行。蔣介石頗為不滿,乃於11月21日發出一件措詞相當嚴厲的電文給吳鐵城,謂:





「命解蔣群、溫建剛來贛到案審辦,何以置若罔聞?希勿借閩亂以期逃罪……」




圖:蔣介石嚴令吳鐵城,將蔣群、溫建剛解往南昌審辦




時值十九路軍發動「福建事變」反蔣,時局頗為緊張,但蔣介石並未因此放鬆對紅丸機關案的關注,且提醒吳鐵城別想趁亂矇混過關。吳鐵城在蔣介石迭電催促之下,只好遵命照辦,蔣群、溫建剛卒於11月23日被解往南昌。(11)紅丸機關經理陳哲民及職員王志成、朱德勝三名主犯也於11月25日由特務處會同憲兵押往南昌訊辦。(12)




蔣群、溫建剛混跡官場多年,在國民政府里有著盤根錯節的人脈關係,自從二人被解往南昌後,便不斷有政府要員向蔣介石說項。




首先開口的是立法院長孫科,他於11月24日致電蔣介石稱:




「頃接蔣群、溫建剛電告,近奉嚴令押解南昌,實為萬萬不料之冤,請託轉懇緩頰,特電轉陳。乞先予詳查,然後定讞,至所盼禱。」(

13)




蔣介石接電後沒有答覆,於是第二天孫科又發來一電:





「關於蔣群、溫建剛案,昨已電達……查蔣群系總理舊人,而亦頗有功績之同志,科知之甚深,年來過從尤密,每欲推挈,苦無機會。此次承鐵城約任事淞滬,為時僅五十日,科敢保其必無違法之事,即小有差池之處,請公於訓斥之餘,加以策勵,必能感激奮勉,以圖報稱。愚見如此,倘荷鑒納,至所感幸。」




孫科為了替蔣群求情,不惜把國民黨先總理孫中山先生給搬了出來,希望蔣介石看在蔣群是「總理舊人」且「頗有功績」的份上網開一面。然而蔣介石接電後仍然未予答覆,此後即未見孫科再有求情函電。(14)




除孫科外,吳鐵城也托蔣介石的親信張群、楊永泰為蔣群、溫建剛求情。(15)上海市商會主席王曉籟致電蔣介石,極言「溫建剛君生性硬直,對公甚表忠實」,請蔣介石早予釋放。(16)顧嘉棠的老師杜月笙則致函楊永泰,直接聲稱:





「太平里事件,蔣群、溫建剛兩兄無辜,情殊可憫,懇轉陳委座早予省釋。又該案內工人,均受雇性質,久被羈押,清苦異常,並乞進言,早日開釋。」(17)




然而蔣介石態度堅決,對此一概不予理睬。





圖:為蔣群、溫建剛求情的立法院長孫科、上海市長吳鐵城




戴笠主張嚴辦本案 以免遭受誣告之罪




戴笠作為檢舉人,他非常明白,一旦蔣群、溫建剛被判無罪,他必將負誣告之責,因此他對政府要員的說項不敢大意。11月25日前後,和杜月笙關係密切的上海保安處長楊虎突然由滬赴贛晉謁蔣介石,戴笠為此特别致電負責審辦本案的南昌行營調查課長鄧文儀,請他留意楊虎的態度,電稱:





「滬太平里嗎啡製造機關經吾人破獲後,滬上軍政聞人大震,日來大事活動,多方疏解,希圖機器發封,主犯釋放。今日楊嘯天已飛贛矣,敢乞注意其言行,隨時賜示為荷。」

(18)




12月2日,戴笠前往南昌向蔣介石彙報有關福建事變的情報,他也趁機向蔣介石報告了自己對紅丸機關案的見聞:





「此次鈞座命令吳市長,將溫建剛、蔣群解來南昌,京、滬、贛一帶人心大快,道路歌頌,時有聽聞。生前天於南潯車上,聽見一商人模樣者向其座客云:『蔣群在九江、上海無惡不作,唯有蔣委員長才是青天,所以能將其逮捕,聽說不久要槍斃咧。』另一座客云:『不至槍斃,聽說有許多大姥官已經向蔣委員長保釋,馬上就可放出來了。』彼商人模樣者復云:『蔣群的老子做人不好,所以沒有善終,蔣群的哥哥是蔣群害死的,蔣群在九江有許多地皮,大都是侵佔別人家的,他過去在家裡聚賭,是有公安局長為他看門的,蔣群不特是貪官,且是土豪』等情。事關民意,謹舉以奉聞。至於溫建剛素行反動,應即處以極刑。」

(19)




戴笠這番生動描述的目的,自然是勸蔣介石尊重「民意」,治蔣群、溫建剛以包庇制毒之罪,然而蔣介石很清楚,欲將蔣、溫繩之以法不能僅憑戴笠的道聽途說,而是需要確鑿的物證、人證。




為此,戴笠於12月8日電告特務處華東特派員吳乃憲:





「關乎紅丸製造之原料等名目不清楚,請即……再往檢查,將其器具等逐一拍照繳存,並請密飭原報告人將製造情形與銷路詳行具報,專人送京為要,因總座對此點甚重視也。」(20)




12月10日,戴笠致電鄧文儀,告以取證進展,並請嚴審本案,稱:





「滬太平里製造毒品機關兼制紅丸一節已獲有物證,該機關原設法界,後遷來太平里,自民十八年即已開辦。此案務請詳行質審,因該犯人等甚狡黠也。各種證物准明日專員送上,社會對此案之辦理甚為重視,乞注意。」(21)




12月13日,戴笠派特務處幹員唐光輝將太平里案證物送往南昌,並再次致電鄧文儀詳告物證、人證之內容,稱:





「其中有協豐公司之賬簿多種,系自民十九即已開辦者,後因法租界當局厲行禁毒,該公司得華界警政當局之入伙,遂遷華界太平里,更名『洽記』,其職工發薪名冊明載自本年三月一日為始,所謂開辦僅四月者,實欺上之語也。該機關三樓確系製造紅丸之所,現有淋粉、咖啡精等之製造紅丸必需原料及烘盤、篩子等必需器具為憑。且原報告人可到庭作證,則製造紅丸之罪亦已成立。」




此外,戴笠並向鄧文儀詳細闡述他對本案的意見:





「在前次逮捕之二十人中,尚有公安局經常派駐之便衣警衛三人在內,刻正偵查其真姓名中,各犯均狡黠異常,不肯吐露真姓名與其職掌,弟意非嚴刑審究不可。」




「此案據鄙見,應有一般犯罪與特別犯罪之分,製造毒品應歸一般犯罪部份議處,至公務人員朋伙製造毒品,甚至有辱沒革命領袖之行為,應歸特別犯罪部份處置。

故對未到案之製造主犯顧嘉棠應嚴令滬市府緝拿;已到案之陳哲民等罪犯應嚴刑審究其真姓名與職掌,分別槍斃與監禁;至於蔣、溫兩人實數罪俱發,應重嚴懲處,以正官心而肅紀律。

吾人站在革命立場,應為領袖表揚功德於民,而樹立其威信,蓋中外對此案均甚重視,吾兄革命健者,諒必表同情也。」(22)




戴笠所謂「公務人員制毒,甚至辱沒革命領袖」,指的是溫建剛。據鄧文儀回憶,溫建剛平日招搖撞騙,到處信口開河,誇大其詞,被捕之前,曾公開對外宣傳,將煙土加工為紅丸是「剿匪總部高級人員」要辦的,對於蔣介石的信譽跡近毀謗。(23)此電還有一點頗值注意,即戴笠明白建議「嚴令滬市府緝拿」製造主犯顧嘉棠,由此可見,並不存在戴笠包庇後台老板的問題。

總而言之,紅丸機關係由戴笠所揭發檢舉,他怎麼可能檢舉之後再行包庇呢?這不是給自己找麻煩嗎?




此後一段時間,戴笠專註於應對「福建事變」,未再過問紅丸案。不料福建事變平定後,蔣介石竟於1934年2月24日致電戴笠責問:





「前次上海嗎啡案,你說製造紅丸有憑證可呈,為何至今毫無影響?是否別有作用?希秉公澈底詳呈,不得含糊,否則當治誣告之罪。」(24)




紅丸案已經過去三個多月,戴笠也在去年12月將人犯與物證解往南昌,如今蔣介石舊事重提,顯然戴笠提供的證據並不充份。於是,戴笠於3月11日致電吳乃憲,請他繼續搜集物證、人證,稱:





「校座近對太平里前案迭電催促補提憑證,以便澈底究辦。此事據弟推測,顯有人從中攻擊吾人做事不盡不實也,吾人對此案應速補提物證、人證,以證明該機關確系兼制紅丸者,以免受誣告之罪,並保持吾人既往之信譽。」(25)




人證方面,吳乃憲遵照戴笠指示,派人將紅丸機關案之原報告人送往南昌質審。(26)物證方面,吳乃憲查明石炭港北標碼頭地穴中有大批贓物,與太平里紅丸機關有關。(27)至此,戴笠檢舉紅丸機關的餘波才算結束,此後他的檔案中即未再出現與本案有關的內容。




本案各犯的結果:顧嘉棠未被法辦,原因不明;蔣群被判徒刑,次年被人保釋;溫建剛被槍決。(28)為什麼只有溫不免一死呢?據鄧文儀回憶:溫被押到南昌行營監獄聽候軍法機關審辦期間,仍然膽大妄為,竟將兩位姨太太接到南昌,常在監獄會聚,結果兩位如夫人爭風吃醋,在監獄內吵鬧起來。鄧文儀將此事報告蔣介石,蔣介石認為藐視軍法,莫此為甚,很快核定應予槍決。(29)





圖:紅丸機關案主犯顧嘉棠




餘論




由於檔案有限,本案尚有諸多問題無法解答,如:杜月笙是否與紅丸機關有關?顧嘉棠何以未被法辦?吳鐵城曾致蔣介石數電為溫建剛辯解,其內容如何?王曉籟、杜月笙所謂蔣群、溫建剛無罪云云,有何憑證?等等。




但是無論如何,戴笠未曾包庇紅丸機關及其後台老板,沈醉的說法似是而非,與事實有相當差距。





沈醉的回憶文字大都產生於特殊的時代背景,且其中提到的多數事件缺乏原始檔案乃至一般史料的佐證,使用這類文字,必須慎之又慎。遺憾的是,由於戴笠與軍統檔案長期未曾公開,以致沈醉的各類說法頗為流行,現在有關戴笠與軍統的史書,多把沈醉的文字當作重要依據。即便像《間諜王:戴笠與中國特工》(魏斐德著)這樣享有盛名的學術著作,也對沈醉的文字有相當篇幅的引用。





圖:青年時期的戴笠





注釋:


①沈醉:《我所知道的戴笠》,《文史資料選輯》第22輯第76頁,中華書局1962年版。



②賴淑卿:《國民政府六年禁煙計劃及其成效》第404頁,國史館1986年版。


③軍情局檔案,檔案號148-010200-0007。


④蔣中正總統檔案,檔案號002-070100-00032-031。


⑤拒毒月刊社編輯:《拒毒月刊》第81期第40頁,中華國民拒毒會1934年版。


⑥夏詠南:《淞滬警備司令部包庇紅丸毒品案紀略》,《上海文史資料存稿彙編》第12冊第26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大公報》天津版,1933年11月30日。


⑦蔣中正總統檔案002-090300-00063-306;《大公報》天津版,1933年11月30日。


⑧蔣中正總統檔案002-010200-00098-001。


⑨蔣中正總統檔案002-010200-00098-004。


⑩蔣中正總統檔案002-010200-00098-019。


(11) 《大公報》天津版,1933年11月25日。


(12)《戴公遺墨》司法類第3卷第33件。


(13)蔣中正總統檔案002-080200-00134-104。


(14)蔣中正總統檔案002-080200-00135-020。


(15)蔣中正總統檔案002-080200-00135-145。


(16)蔣中正總統檔案002-080200-00138-074。


(17)蔣中正總統檔案002-080200-00429-125。


(18)《戴公遺墨》司法類第3卷第33件。


(19)蔣中正總統檔案002-080102-00038-002。


(20)《戴公遺墨》司法類第1卷第54件。


(21)《戴公遺墨》司法類第3卷第34件。


(22)《戴公遺墨》司法類第3卷第32件。


(23)夏詠南:《淞滬警備司令部包庇紅丸毒品案紀略》,《上海文史資料存稿彙編》第12冊第264頁。


(24)蔣中正總統檔案002-010200-00106-005。


(25)《戴公遺墨》司法類第3卷第31件。


(26)《戴公遺墨》司法類第1卷第11件。


(27)《戴公遺墨》司法類第3卷第36件。


(28)蔣中正總統檔案002-080200-00458-239。


(29)鄧文儀:《從軍報國記》第2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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