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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與內地律所今年12月起可在滬合夥聯營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發布《關於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本市開展合夥聯營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

《實施辦法(試行)》的出台,是貫徹中央《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落實《上海市貫徹落實國家進一步擴大開放重大舉措加快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即「上海擴大開放100條」)和《上海市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實施意見》的重要舉措,標誌著上海法律服務業對港澳地區的進一步開放,將切實推動上海與港澳法律服務的深入交流和合作。

據悉,港澳與內地律所的合夥聯營自2014年起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開始試點,2017年12月司法部下發通知,將合夥聯營地域範圍擴大到廣東全省和上海市。隨著《實施辦法(試行)》的出台,上海將成為繼廣東省之後全國第二個開展港澳律所與內地律所合夥聯營試點的省市。

《實施辦法(試行)》共6章39條,在吸收借鑒此前合夥聯營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上海實際,對港澳律所與內地律所合夥聯營的聯營條件、聯營程序、聯營規則、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與此前廣東省部分城市的試點情況相比較,《實施辦法(試行)》取消了對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試點的數量限制,並明確要求聯營律師事務所應當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上海市律師協會。

聯營條件

在聯營條件方面,《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參加聯營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和內地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名稱構成、聯營各方出資額、派駐人員要求等。其中,對出資額和派駐人員,要求設立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各方出資額最低為500萬元人民幣,聯營的香港、澳門一方的律師事務所,其單獨或者合計出資的比例不得低於30%,且不得高於49%;聯營律師事務所各方派駐律師的數量合計不得少於10人,負責人應當在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派駐律師中產生,但應得到其他各方的認可。同時,《實施辦法(試行)》還明確了合夥聯營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和聯營律師事務所應當訂立章程以及章程需載明的事項等內容。

聯營程序

在聯營程序方面,明確規定申請合夥聯營,應當由擬設立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各方共同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請,同時規定了申請聯營應當提交的材料及審批程序;還對聯營律師事務所申請變更、聯營期限的延續和終止等情形進行了明確。

業務範圍

在聯營各方的業務範圍方面,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以本所名義統一受理業務。屬於內地法律事務的,由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律師辦理;屬於香港或澳門法律事務的,由香港或澳門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律師辦理;既涉及內地法律適用又涉及香港、澳門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由各方派駐律師按各自執業範圍分工協作辦理;涉及外國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特別是涉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適用的法律事務,由各方派駐律師合作辦理。

監督管理

在監督管理方面,明確市司法局對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進行監督和管理,市律師協會對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行業管理。上海市司法局將參照《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對聯營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聯營律師事務所各方派駐律師在市律師協會的指導下參加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

(中國日報上海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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