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發布《典型案例》完善涉外審判工作機制 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
值「一帶一路」倡議正式提出五周年之際,10月10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通報了《上海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的發布背景和相關情況,詳細介紹了《典型案例》的主要內容,並現場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了解到,上海高院在全市法院開展了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的徵集活動,從中遴選了八件較有代表性的案例,並在此次發布會上集中向社會發布。
此次發布的八件典型案例涉及「一帶一路」建設的多個方面,包括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商標侵權糾紛、演藝經紀合同糾紛、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申請海事強制令等案件類型,不少法律問題具有很強的代表性。
例如,記者從《典型案例》中看到,在西門子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中,法院基於推進投資貿易便利化的改革背景,對自貿試驗區內外商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同糾紛,在涉外因素的認定方面給予必要重視,承認並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所作出的一項裁決,體現出我國法院積極行使司法審查職權,符合《紐約公約》「有利於執行」的理念。該案也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是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的參加國,我國法院依照公約,對相關外國仲裁裁決予以承認與執行,既是履行國際法義務的體現,也是確保「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
在我國企業「走出去」,參與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合作過程中,能否準確地界定風險的性質,進而將風險造成的損失在各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是「一帶一路」建設爭端解決所面臨的關鍵問題之一。《典型案例》里,在阿斯旺水泥公司訴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中,二審法院基於保單的可流轉性,嚴格依照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來認定保險合同所應適用的保險條款,確保在「一帶一路」建設中,規範國內保險公司的內部運作,從而提升我國保險業國際競爭力,促進國際保險服務貿易的發展。
此外,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展開,知識產權、服務貿易、市場准入管理等類型糾紛數量也在增長,法院對新類型、前沿性問題的審慎處理也在《典型案例》中得以體現。例如,在(株)S.M. ENTERTAINMENT訴黃子韜、通用磨坊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侵權責任案中,法院分析並明確了跨國演藝經紀合同中設立專屬經紀權的合同債權性質,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娛樂市場樹立依法有序的演藝經紀規則提供了有益經驗。
不僅如此,《典型案例》中還體現了案件的快速妥善處理,也是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優質司法服務保障的應有之義。在聯盟多式聯運有限合夥公司申請海事強制令案中,一批用於哈薩克共和國民生基建熱電設施的貨物在途經我國連雲港時,物流公司以案外人聯盟公司的關聯公司欠費為由,拒絕安排後續運輸事宜,致使涉案貨物長期滯留。為避免哈國後續安裝工作中斷,法院在查清案情的基礎上,充分運用海事強制令制度,及時作出裁定,責令被請求人交付貨物,確保了涉「一帶一路」建設重要物資的順利到位,促進了「一帶一路」物流運輸通道的高效暢通。該案也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海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在這些案件的審理中,對疑難複雜問題作出了清晰的法律回應,對「一帶一路」建設的司法需求給出了具體的政策反饋,體現了嚴格產權保護、尊重意思自治、規範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的共同價值導向,以及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企業、個人間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國際交往原則。
據統計,2013年10月至2018年9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類涉「一帶一路」一審案件2636件,審結2464件,涉案較多的國家主要有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後,上海高院立即制定了相應的配套實施意見,對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切實服務保障好「一帶一路」建設作了全面部署,並印發全市法院貫徹執行。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上海各級法院不斷優化完善涉外審判工作機制,積極拓展多元糾紛解決渠道,加快涉外審判人才隊伍培養,全方位提升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能力水平。
在優化完善涉外審判工作機制方面,各法院都指定專門的合議庭或資深法官審理涉外案件,有的法院還採取針對性的舉措,如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上海海關緝私局共同簽署《關於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及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從統一執法理念、拓寬服務渠道、提升執法能力和創新工作機制四個方面提出了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和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具體措施。
同時,上海全市法院都積極拓展渠道,深化組織協作,及時司法確認,初步發揮了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在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如上海海事法院與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建立了特邀調解工作機制,並在中哈物流基地等關鍵節點環節設「一帶一路」審判工作站,利用口岸單位聯席會議平台構建糾紛防範化解機制。
據悉,目前,上海高院正在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通過的《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和上海市委優化營商法治環境的要求,研究加強對包括「一帶一路」案件在內的涉外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統一指導與有序構建,並依託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自貿區法庭、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西虹橋(進口博覽會)人民法庭探索開展調解、訴訟、仲裁銜接的涉外商事爭端解決合作機制的可行性。
「今後,上海高院將繼續充分發揮案例的示範效應,激勵和引導上海各級法院進一步做好相關服務保障工作,進一步提升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和司法水平,進一步營造『一帶一路』建設的良好法治環境。」郭偉清表示。
(中國日報上海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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