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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尊重權利的社會是最安全的社會

撰文/袁征


我發了篇小文章《權利和義務「對等」,是外行幼稚的想像》,講權利和義務的事,引起好些爭議,不能不作點解釋。

我說,國際學術界普遍認為,人有要求、自由、權力豁免四種權利,其中要求權會造成別人的義務,後面三種跟義務不挨。以自由為例,「假設一位大姐開個商店,專賣膝蓋破個洞的牛仔褲,那屬於經營自由。她有這樣的自由權,別人卻沒有任何義務,可以進小店裡討價還價,也可以連頭都不轉從門前經過。」

一位讀者反駁:「誰說自由這種權利不造成別人的義務?......也拿開店大姐的例子來說,......她有這樣的自由權,而別人就必須盡一個不得侵犯這個大姐的自由的義務——例如別人不得以暴力、脅迫等各種不當手段強迫這個大姐不準賣膝蓋破個洞的牛仔褲。」

這樣的挑戰在學界不算有趣。提出這個問題,是那位讀者自己沒想清楚。我講的是老闆娘有賣牛仔褲的權利,別人沒有買牛仔褲的義務,可以連頭都不轉就從她的小店門口走過。要是店主有賣東西的權利,別人就有買東西的義務,咱們真是剁手都來不及。

另外,讀者先生的憂慮學術界早已解決。牛津大學法學教授哈特(H.L.A. Hart)說,一個人的自由不造成別人的義務,但他擁有的要求權給了他有效的保護。老闆娘賣牛仔褲的權利不導致別人掏腰包的義務。可是她跟其他人一樣,還有人身不受侵犯的要求權。別人可以不喜歡那些膝蓋破個洞的牛仔褲,但不能用暴力傷害或暴力威脅的辦法逼她關門歇業。

一個人幾乎肯定同時擁有多種權利。他的自由權不給別人帶來義務,但他的要求權使別人不能傷害他。

一個尊重權利的社會是最安全的社會,不要擔心自由多了就不太平。小偷和黑幫壓根就沒有盜竊和勒索的自由,盜竊和勒索是侵犯別人的權利。


跟自由權不同,要求權會導致別人的義務。我舉了這樣的例子:「我寫這篇文章的計算機是自己掏錢買的,我對它有財產所有權。這造成了別人的義務:我不點頭,他們就不能用這機子打字上網。」

一位讀者留言:「我不是很明白計算機那個例子。就像開店的大姐,別人沒有買的義務。那電腦,別人也沒有用的義務啊。」從網名看,這是位女士。她沒看出兩個例子很不相同。對於老闆娘兜售牛仔褲,你沒有任何義務,可以不買,也可以買。對我的計算機,你卻有義務,只能不用,而一定不能用,除非我點了頭。

別以為一定要做某事才叫義務,一定不能做某事也是義務那叫「消極義務」,是別人的「消極權利」造成的。在正常情況下,財產所有權是消極權利,它讓其他人承擔不擅自使用和破壞的消極義務。我有一台計算機的所有權,別人就不能隨便用它打字上網,不能隨便拆走裡頭的金士頓內存。要是那位讀者女士買了一套房子,咱們就不能隨便進去翻跟斗,更不能打爛窗戶的玻璃。

必須做某事的義務叫「積極義務」,是別人的「積極權利」造成的。例如適齡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如果他們的父母太窮,政府就要出錢幫助他們進學校。人的消極權利比積極權利多得多,所以,我們經常履行的是不碰人家的東西、不傷害別人的消極義務。

為了說明有權利不一定有義務,我舉了兩個比較特別的例子。

一個是:「中國的法律規定,作者對自己的著作有永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如果本人沒作特別安排,即使作者死去一百年,對人世早就沒有任何義務,她還保持著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不準別人改動和歪曲她著作的權利。」

一位讀者說我搞錯了:「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作者生前和死後五十年」。

玩音樂和畫畫可以來印象派,做學問不能當印象派。按《著作權法》,作者終身享有著作權。時間的長短取決於作者的壽命,但幾乎不可能恰好是「生前五十年」。著作權包括十七種權利。我文章里說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永遠屬於作者。而發表權、複製權和出租權等十四種權利的保護期到作者去世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權法》第二十和第二十一條講得很清楚,批評別人之前應該先查一下。

我還舉了這樣一個例子:「假設一位老大爺去世了,不可能再承擔任何義務。但很顯然,他仍然有讓後人執行他遺囑的權利。」

有條跟帖反駁:「遺囑的例子我認為不恰當,遺囑是生前成立,死後生效的法律行為,人去世後權利主體不復存在,死人不可能再享有任何權利」。這樣的批評我認為不恰當。權利主體不見得非要是歡蹦亂跳的大活人。如果「死人不可能再享有任何權利」,那怎麼解釋作者去世之後對自己的作品還有永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可是現行法律的明文規定。


說自由會造成義務的讀者沒看過哈特的著作,這不奇怪。我也沒讀過愛因斯坦的論文。多數行業都有外行不懂的專門知識。講到小波分析,外行承認不懂。講到染色體數目畸變,外行承認不懂。講到邏輯和權利理論,為什麼那麼多人覺得自己一清二楚?

當然,誰都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但在正常情況下,大家應該互相尊重。很多讀者在批評我的時候表現了良好的風度。但有些人既無知,又蠻橫。如果這些自以為全知全能的噴子當了大官,讀書人就慘了。

主要參考文獻:

H.L.A. Hart, 「Legal Rights,」 H.L.A. Hart, Essays on Bentha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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