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鄉資源流動對制度運作的抗爭,被迫地對制度運作抗爭
如果說挑戰制度運作是同鄉資源流動主動作用於制度運作,那麼政府改變既有制度引起同鄉組織的異議則導致同鄉資源流動被迫地對制度運作抗爭。1923年孫中山設上海同鄉籌餉局便引起了同鄉組織的異議。1923年2月9日,孫中山致函潮州會館諸董事,委任陳箇民等為駐滬籌餉局局長,辦理籌餉事宜:「並委陳君箇民、江君少峰、黃君少岩為駐滬籌餉局局長,辦理籌餉事宜。
25日,上海潮州會館召開大會,討論孫中山向潮商各商號借款事宜上海潮州會館遵照孫中山指定的100餘家商號名單通知其到會,然而實際到會者僅25家。不料會議召開不久,法捕房派來巡捕干預,稱按照新規定,凡開會,須在48小時前函告捕房,因這次集會事先未通知捕房,遂來干涉。又由於到會人數不多,遂散會,未及提議。借款事宜以後是否落實,在潮州會館會議記錄中未見下落。
5月,他們在廣東新館開旅京全省同鄉大會。到會者千人,一致反對。即經全粵旅京軍政紳商學報各界代表葉公綽、王寵惠、江天鐸、朱汝珍等電至兩粵當局,請即撤銷原議以順輿情。並電廣東省議會予以否決及分呈府院內務部。很快收到廣東省莫督軍來電,否認有廉欽割隸桂省之議,並接上海廣肇公所潮州會館各團體抄寄廣東督軍刪日複電,均稱欽廉並無割隸桂省之事,此事暫告一段落。
1913年江海關監督及稅務司改訂關棧新章的過程,我們將看到同鄉資源流動影響制度運作的限度。1913年江海關監督及稅務司改訂關棧新章,將原來貨物存放關棧的期限兩個月改為15天,超過期限者即受到罰款。上海潮州會館聯絡廣肇公所致函上海總商會,「用再函懇貴總會轉達海關監督、稅務司各憲,仍乞援照舊章辦理,准將新章取消」總商會復函稱上「已分函海關監督、稅務司,請其體恤商艱取消新章以順輿情」。
廣府學宮事件歷時數月,廣州市政公所、粵紳與在京廣東會館等函電紛馳,「幾於傾動全國」。粵紳維持學宮交涉的失敗,市政公所敢於以強力拆毀了過去神聖不可冒犯的學宮的一部分,旅京同鄉對既成事實的容忍,這在反映同鄉資源流動複雜面向的同時,也可見同鄉資源流動面對制度運作的無奈。市政公所意在修明市政,本身就具有正當性,卻還以尊崇聖道來化解粵紳和一些旅外同鄉的進攻,體現了制度運作中同鄉資源流動的壓力。
不久接到該縣士紳方在民復函稱:此案是由於貪污的官吏,希望得到汪胡氏的親戚吳守坤的私產而鼓動起來的。另外,汪筱溪、許恆仁回信語意略同。此時,歙縣知事陳炳經,因其他案件被撤職,歙縣旅滬同鄉會即致函請安徽省長、高等檢察長查究前知事陳炳經違法責任;並請令行新任知事秉公徹究。同時函請新任汪知事准將汪氏停止刑訊,交保釋放。
縣署復函稱:「是汪月明無論被何人所毆,而汪胡氏家被竊,為其致死之由,已屬無疑義。該氏為本案重要嫌疑犯,前任將其管押本非過分。」歙縣旅滬同鄉會再致函縣署:「被竊系被害之事實,戕人系犯法之行為,兩不相蒙,斷難牽混。法律上因果關係,自有相當限度;刑事上行為責任,尤非漫無標準。倘如台函所論,被竊為致死之由,應負責任,則是以論理上茫無涯之推論為方法,援用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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