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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決定植物人的安樂死?

在同一個國家,為什麼有的法院同意讓無法醒來的植物人安樂死,而有的卻拒絕呢?

善終的難題

安樂死源於希臘,在古希臘時代,無論是希臘人還是羅馬人,都不反對自殺,司法官員甚至提供毒藥給想自殺的人服用。他們認為,若能獲得善終,就是一種至善,「一個善終可以榮耀整個生命」。

然而,到了基督教盛行的中世紀以後,虔誠的基督教徒嚴守著上帝的信條,認為只有上帝才有權決定個人的生死,個人結束生命的自殺行為是對上帝創造生命、掌控人類命運的褻瀆。從此,安樂死被視為違反上帝的意志,在西方社會被普遍禁止。

到上世紀60年代以後,科學、醫學突飛猛進,可以儘可能地延長生命。然而,這種延長經常伴隨著痛苦和折磨。倫理學者開始認為,不當地延長生命、拖延死亡的時間,對病人來說也許並不是一件好事。

1975年,美國發生了著名的昆蘭案。新澤西州的女孩昆蘭自12歲起就昏迷不醒,她的父母確認其已經沒有恢復的可能,於是提出「撤除一切治療」的請求,結果遭到醫生拒絕。昆蘭父母訴到法院,法院認為:儘管昆蘭已失去了作為正常人的思維等功能,但從法律和醫學的角度看,她仍然活著並享有生存的權利,因此駁回了昆蘭父母的請求。昆蘭父母上訴到新澤西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憲法上的私權保障應被理解為病人有拒絕繼續治療的權利,當醫生確診繼續治療已經無效時,病人的近親屬可以要求停止治療。據此,昆蘭身上的人工呼吸器被摘除。

在本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對安樂死採取了寬容的態度。儘管如此,安樂死在美國仍然是個爭議很大的問題。除荷蘭等少數幾個國家將安樂死合法化外,其他大部分國家都擔心因濫用安樂死而導致犯罪。

而且應該對什麼樣的人實施安樂死呢?如果沒有明確、嚴謹的判定標準,很可能草菅人命。意識清醒的病人還可以自己決定是繼續與病魔作鬥爭還是沒有痛苦地死去,但很多病人是長久昏迷、意識不清的植物人,誰有權決定他們的生死呢?這是個爭議很大的問題。

馬拉松式的生死訴訟

1990年,佛羅里達州女子特麗·夏沃因體內鉀元素失衡,心臟停頓,引起腦部缺氧受損。儘管經過全力搶救,特麗還是成了永久性植物人,只能靠一根進食管維持生命。

起初,特麗的丈夫邁克爾還想方設法幫她恢復健康。但幾年之後,邁克爾不堪重負,認為妻子康復無望,於是在1998年向佛羅里達州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讓她「安樂死」。他強調,這也是特麗本人的意願,在她意識清晰時,她曾表示,不願意依靠人工手段維持生命。

然而,邁克爾的要求遭到特麗父母的強烈反對。特麗父母相信只要繼續治療,女兒一定可以有所康復;而且,邁克爾這麼做別有用心,是為了得到百萬美元醫療賠償金。從此,邁克爾與特麗父母開始了長達7年馬拉松式的漫長訴訟。

2001年,佛羅里達州法院首次判決,允許拔去特麗的進食管,對她實施安樂死。但幾天後,另一個法院在特麗父母上訴後,作出相反判決,進食管被接上。這場馬拉松訴訟的幕布才剛剛揭開。2003年,經佛州最高法院判決,進食管再次被拔去。結果,特麗父母向佛羅里達州長傑布·布希求援。佛羅里達州議會緊急通過「特麗法案」,准許州長在特定情況下干預法院判決,特麗再次被接上進食管。

邁克爾繼續上訴。經過大半年的審理,佛州最高法院於2004年判決,「特麗法案」違背「三權分立」原則,維持原判,拔去特麗的進食管。接著又是特麗父母上訴,直到2005年2月,聯邦最高法院駐佛羅里達州的巡迴法庭裁定,於3月18號對特麗實行「安樂死」。18日下午,醫生拔去了特麗的進食管。雖然,這次是布希總統親自出馬要求聯邦最高法院重審此案,但被拒絕了。

就這樣,被折騰了15年後,特麗終於在「斷水斷糧」13天後安然死去。這場歷時7年的訴訟不僅牽動著特麗父母、邁克爾的神經,也牽動著全美國人的心。

為什麼有的法院同意讓特麗安樂死,而有的卻拒絕呢?

善意的侵犯很可怕

其實,類似的爭議很早以前就有了。1983年,一場嚴重的車禍使密蘇里州的南茜變成了植物人,只能終生靠醫療設備維持生命。儘管沒有意識,但在人工器械插入身體時,南茜還會出現抽搐的反應。看著女兒痛苦不堪的慘狀,在確信女兒不可能再恢復意識後,他們向法院申請了安樂死。

初審法院證實,南茜曾和室友談到:如果生病或受傷到連「半正常」的程度都達不到,她寧願結束自己的生命。法院由此推斷,如果南茜知道現在成了「植物人」,肯定會同意終止治療。同時,法院認為憲法賦予了南茜拒絕「苟延生命」的權利,於是批准了申請。

但密蘇里州最高法院推翻了這個判決,因為根據《密蘇里州生存意願法》:公民有權拒絕治療,但必須有本人的書面聲明,而南茜的父母拿不出書面證明,他們並不能代表南茜本人的判斷,因此不能對她安樂死。案件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基本維持了密蘇里州法院的判決。由於南茜父母沒有南茜本人的書面聲明,聯邦最高法院拒絕讓南茜安樂死。

但是,這個判決引起了廣泛爭議,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內部。在9人組成的美國最高法院中,馬歇爾等3位大法官提出反對意見:醫學發展成功地製造出了死亡的模糊區域——當死亡開始時,生命卻仍以某種形式延續。然而,一些病人並不希望他們的生命靠藥物來維持,寧願有尊嚴地死去。南茜處於死亡模糊區域已經多年,她不能感知周圍的一切。在事發時,她已經是成年人,事前曾清楚地表達過不想靠藥物維持生命的意願。但密蘇里州法院卻用程序上的障礙阻撓了這個權利,代替她去作關於死亡的判斷。這種做法雖然是出於關心,卻擅自利用了她的名義,實際上,這是對南茜自由的侵犯。

這也是特麗案中各方爭執的焦點。誰有權決定一個植物人的生死呢?除了自己,其他任何人似乎都沒有這個權利。但是,一般人不可能去事先寫書面聲明說如果自己變成植物人是否希望安樂死,只有在變成植物人後才會面對這個難題。可這時她已經不可能自己選擇了,誰來替她做決定呢?特麗的丈夫可以嗎?也許他僅僅是為了得到賠償金而謀殺妻子。她的父母可以嗎?也許特麗確實願意安樂死,父母讓她苟延生命違背了她的意願。

不過,如果她能活得再久一些的話,也許真的可以自己選擇生死了。最近,英國研究人員通過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技術,一名陷入「永久性植物人」狀態長達5年的男子可以通過腦電波與醫生進行簡單的溝通,回答「是」與「否」,6道題答對了5道。如果這種技術可行的話,植物人安樂死的難題就很容易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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