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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老了,無人敢扶

在鄉間的小路上扶起一位老奶奶,本不是什麼新鮮事,但扶的過程中全程用手機錄像,就有點兒意思了——近日,來自浙江衢州的三名「00後」互相配合,用手機自拍扶老奶奶的舉動,經報道後引發爭議。做好事還要「自證清白」,未免令人五味雜陳,但的的確確,這是行善可能面臨風險下的無奈之舉。「扶還是不扶」已是一個陳舊的話題了,但這道難題至今也尚未解開。媒體多見「扶人反被訛」的事例,大眾也只能寄希望於法律、發達的監控技術幫好心人一洗冤屈,但真相有時還真是個「羅生門」。

似乎又到了「扶老太惹麻煩」新聞的集中爆發期。

按西安小伙楊先生的說法,故事是這樣的:9月2日,他在騎電動車的途中發現一位老太摔倒,將其扶起送醫,卻在事後被指是肇事者。65歲的胡老太卻認為,自己被撞倒時前方沒人,「沒看到是誰撞我,但當時附近只有他那一輛車,如果不是他撞的,他為啥要停下送我去醫院?」

而浙江衢州三個「00後」少年,則要老道得多,一邊攝像留證據自證清白,一邊扶起了86歲的老太王水蓮。老太太非常敞亮地說:「是我自己摔的,這三個小娃救了我!」這算是皆大歡喜了。

三位「00後」少年扶老太拍視頻一事經報道後,引網友熱議。(截圖)

新的民間諺語說,「老太太不扶,我就服你」;「家裡襯錢,不是曬房產證,而是敢去扶老太太」。

無疑,扶老太太成為了中國人的一塊心病。是不是遇到老太太扶起來,就要「自證清白」?為什麼之前有人根本「沒有碰撞」到老太,卻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被最高法列為典型案例?「彭宇案」是不是冤枉的?

法律的大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受害方認為是某某撞的人,就要依法舉證,舉證不能的,法院不支持索賠。但是,這只是「真空里的標準」,還有「法律推定」的例外。

「彭宇案」的心病是怎麼種下的?

整整11年前的南京「彭宇案」,成為中國人談見義勇為、「扶老恐慌」繞不過去的心病。也是因為時間久遠,案件的基本信息被反覆踩踏碾軋,基本事實反而更模糊了。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壽蘭在公交車站摔倒,剛下車的小伙彭宇自稱好心上前攙扶,並將其送醫診治,而後,徐指認撞人者就是彭,彭則予以否認。該案最終以和解撤訴結案。圖為當事人彭宇。(網路圖)

此案在做出一審判決之前,已經鬧得沸沸揚揚了,為什麼呢?

事發之後,徐老太和彭宇雙方在派出所做了一份筆錄,而徐老太的兒子是一名警察。之後,派出所搬家,然後稱筆錄「遺失」了,只有筆錄照片。

這個案子當時就有南京電視台在跟進報道,派出所盧所長當著電視鏡頭撒謊說:是他自己用手機拍下了「遺失」的筆錄,結果通過查驗電子照片的信息,謊言被揭穿——照片是用徐老太兒子的手機拍的。消息一出,當時就引發了輿論的質疑。

等到「彭宇案」一審宣判時,再次引爆輿論,南京法院提出的「從常理分析」——如果彭宇沒有撞人就不會去救助老太,以最大的惡意揣測公民間的救助行為,也把司法裁判變得「不講理」。

更嚴重的問題是法院未能及時回應民間關切,聽任輿情發酵,媒體也無法跟進報道。直到第二年的全國「兩會」上,時任江蘇高院的某領導表示:案件已和解撤訴,至於調解內容,他拒絕透露。

而若干年後,因為此案的惡劣影響巨大,新華社又對此事做了「翻轉」報道,稱彭宇承認自己撞過人了,二審作出調解。

彭宇到底有沒有撞人,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自此後,「扶老太是需要自證清白的」這一社會共識深入人心。

「彭宇案」判決中的「從常理分析」,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人們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冷漠心態。這個有問題的判決成為人們冷漠的心靈「繭房」,為自私、見死不救提供了心理支撐。

其實從法院的眾多判決看出,搞「有罪推定」反向要求救人者、扶人者自證清白的判決並不多,甚至是幾乎沒有,一般都是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但社會冷漠「共情」已經形成了,一時就難以扭轉。2011年前後,各種「老人倒地無人攙扶」、「好人救人反被誣陷」案件頻頻被曝光,一直到「18名路人見死不救」的「佛山小悅悅事件」將社會冷漠推向了冰點。

沒碰撞,也要擔責?

但除「誰主張誰舉證」的大原則之外,還有例外,有的案件當中,「救人者」根本就沒有碰到老人,最終還是被法院判決承擔責任,冤不冤呢?

浙江金華市的小伙吳俊東稱:2011年11月,他駕駛三輪摩托車,途中超越了胡啟明夫婦的電動自行車,超車約十幾米後,聽到「後面」有人倒地,吳折回救助兩人,把兩人送醫。結果對方咬定:吳就是肇事者!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吳俊東賠償7萬元。

2014年全國小學生電腦繪畫獲獎作品《扶不扶》。(網路圖)

「吳俊東案」之外,還有一個「許雲鶴案」,當事人許雲鶴稱:當時開車看見老太太翻越路中隔離欄摔倒,好心扶起,結果卻被「訛上了」,法院最後支持了老太太,判賠10萬多元。

兩個案件最後都被選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為什麼在不能證明撞人,甚至根本就沒有碰撞的情況下,還要判決賠償呢?

理由有二:

首先,民事案件中達到「證據優勢」,就可認定事實,這叫「高度蓋然性」原則。比如「吳俊東」案中,有目擊證人證實,摩托車超車時電動車左右晃動兩下,之後車子倒地。法院最終認定:翻車與吳駕駛摩托疏忽大意超車「存在因果關係」,故判其承擔七成責任。

其次,摩托車、汽車屬於機動車。「車撞人」(包括「撞」非機動車)跟「彭宇案」中的「人撞人」的「歸責原則」不一樣:「彭宇案」中,徐老太要舉證彭宇有過錯;而機動車適用「無過錯責任」,司機需要舉證行人有過錯,並且自己採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才能為自己減輕責任。正像一位法律專家所說:只要證明司機的不當駕駛與事故間「存在因果關係」,司機就應承擔責任,未必需要「有實體上的碰撞」。這也就是所謂「無碰撞交通事故」。

真相有時還真是一個「羅生門」

「真相只有一個」,這樣的事情只發生在動畫片里。相反,「真相」這個東西有時是很難復原和查證的。

(電影《羅生門》劇照)

很多撞人、跌倒的情況就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倒地的人不清楚是誰肇事的,肇事的人也未必清楚自己做了什麼。如果有監控自然好,沒有監控就沒有「上帝之眼」復盤了,就留下了很多關於人性、法律和道德的爭議空間。

上海曾經發生過這麼一場逆轉的「救人被訛案」:一個超市班車司機發現站台上有個老太倒地,好心去扶她,結果反「被訛」。當時社會矛頭都指向這個老太,結果警察通過監控視頻認定,是老太下車動作有些慢,司機開車起步較早,導致老太太倒了下來。司機談不上是作惡者,但的確對老太太摔倒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如果沒有監控視頻「復盤」呢?很多事情的真相是沒有辦法還原的。法律上有個「侵權歸責原則」,對高空墜物、對機動車與行人的糾紛,搞了「推定」過錯。

回到西安那個個案中,小伙開電動車一回頭,發現老太太倒在地上,老太太不知道怎麼跌倒的,小夥子自認為也沒有撞到——這個和前面說的「吳俊東案」很像。

這就適用「歸責原則」:如果開的是機動車,就會被推定存在過錯,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開的是非機動車的話,那麼就使用「誰主張誰舉證」

這似乎也不太公平,但事實上,法律也不可能查清楚所有事實,只是給大家一個能夠接受的解決方案。這個社會對法治成熟的理解就是知道法治不是萬能的,法律「推定」你要負責,很多時候是避免不了的。當然,法治會儘可能避免「誣告陷害」,以及像「彭宇案」那種無原則的「和稀泥」。

那麼,遇到老太太跌倒,到底要不要扶呢?就道義而言,幫扶是必須的。但保障好心人不被訛、嚴懲訛人者,化解助人者心底猶疑的堅冰,也是必要且重要的,否則,社會只會籠罩在恐慌扶人被訛的陰影中,令「扶不扶」繼續成為一道難解的難題。

Vista看天下微雜誌觀察員:沈彬

責任編輯:張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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