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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上典型案例:唐太宗皇權讓位於法權

原標題:中國法制史上典型案例:唐太宗皇權讓位於法權



唐太宗李世民說過一句很有代表性的話:「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貞觀政要》卷五)

單純從這句話本身來看,李世民的法律觀念顯然與自古以來的法家思想和其他帝王完全不同。他並不把法律視為皇帝手中的工具,而是能夠承認並尊重法律的客觀性與獨立性。相比於朱元璋把法律當做一種「防民之具」和「輔治之術」,李世民的境界無疑要高出許多。


不過,即便我們相信這句話確乎是李世民「誠於中而形於外」的肺腑之言,我們也仍然要「聽其言而觀其行」,進一步考察他的實際行動,看其是否真的言行一致、表裡如一。


從下面這個事件中,我們應該就能得出一個比較公允的結論。


貞觀元年正月,有一個叫戴胄的大臣公然在朝堂上與李世民發生激烈的爭執。

事情本身並不大,但性質卻很嚴重。因為爭論的焦點就是——皇帝的敕令與國家的法律,到底哪一個更有威信?哪一個更應該作為斷案的依據?


說白了,這就是皇權與法權之爭。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在李唐立國之初的統一戰爭中,很多將吏戰死沙場,為國捐軀,國家為了照顧他們的後人,就出台了恩蔭政策,讓烈士後代能承襲先人官爵。於是就不斷有人弄虛作假,謊稱自己是功臣元勛的後代,以此騙取朝廷恩蔭。此外,李唐朝廷在任用和提拔官吏的時候,也會優先選用那些曾經在隋朝為官,具有仕途資歷和從政經驗的人,所以就經常有人偽造資歷,企圖走一條加官進爵的捷徑。


上述這些現象就叫做「詐冒資蔭」。有關部門難辨真偽,對此大傷腦筋。針對這些現象,李世民專門頒布了一道敕令,嚴令作假者主動自首,否則一經發現立即處以死罪。


敕令頒布後,還是有不怕死的人頂風作案。後來有關部門查獲了一個叫柳雄的作假者,李世民決定殺一儆百,馬上要治他的死罪。

案件送交大理寺後,負責判決的人就是大理寺少卿戴胄。


戴胄原本只是兵部的一個郎中,因有「忠清公直」的美譽,不久前剛剛被李世民破格提拔為大理寺少卿,相當於從一個國防部的小司長突然晉陞為最高法院副院長。皇恩如此浩蕩,按理說戴胄應該知恩圖報,事事順著李世民的脾氣才對,可秉公執法的戴胄卻在柳雄這件案子上狠狠地觸逆了龍鱗。


根據當時的法律,這種罪最多只能判流放,所以戴胄便對柳雄做出了「據法應流」的判決。這個判決結果雖然是依法做出的,但顯然違背了李世民的敕令。


李世民勃然大怒,對戴胄說:「朕早就頒下敕令,不自首就是死路一條,你現在卻要依法改判,這豈不是向天下人表明,朕說話不算數嗎?」


戴胄面不改色地說:「陛下如果直接殺了他,臣無話可說;可陛下一旦把案件交付法司,臣就不能違背法律。」

李世民悻悻地說:「你為了讓自己秉公執法,就不惜讓朕失信於天下嗎?」


戴胄說:「陛下的敕令是出於一時之喜怒,而國家的法律卻是布大信於天下!陛下若以法律為準繩,就不是失信,而恰恰是『忍小忿而存大信』!假如不這麼做,臣只能替陛下感到遺憾。」


李世民沉默了。


他知道,如果他執意要殺柳雄,誰也攔不住,因為他是皇帝,而且早有敕令在先。可問題是,這麼做雖然足以體

現帝王的權威,但無疑會大大損害法律的權威。而法律的公信力一旦遭到破壞,朝廷的威信和人君的威信也就無從談起。


思慮及此,李世民立刻轉怒為喜,當著群臣的面對戴胄大加褒揚,說:「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也!」(《貞觀政要》卷五)


這是貞觀時期一個比較著名的事件,同時也是中國法制史上富有典型意義的一個案例。因為它凸顯了皇權與法權的衝突,並且以皇權的妥協告終,最後使得法律的尊嚴得到了維護。在這件事情上,李世民體現出了一個古代君主難能可貴的品質,那就是對法律的尊重以及對司法獨立的尊重。這在中國幾千年的人治社會中實屬罕見。


「柳雄事件」之後,史稱:「胄前後犯顏執法,言如泉涌;上皆從之,天下無冤獄。」(《資治通鑒》卷一九二)


貞觀時代吏治清明、執法公正應該是不爭的事實,可要說「天下無冤獄」,則未免有些言過其實。但是不管怎麼說,當一個王朝擁有像戴胄這種剛直不阿、執法如山的法官,並且擁有像李世民這種善於妥協、尊重法律的皇帝時,我們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貞觀時代即便不是歷史上最少冤獄的時期,起碼也是最少冤獄的時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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