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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檢發現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否應該告知未婚夫

女方婚檢發現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否應該告知未婚夫

案例描述

女方婚檢發現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否應該告知未婚夫

某天,小A與未婚妻小S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婚檢,小S被查出疑似HIV陽性,在進一步抽取血樣送到當地疾控中心檢查後被確診。但在婚檢時,醫生只告訴小S檢查結果顯示疑似HIV陽性,還沒有百分之百確診。小S問什麼時候能確診,醫生對小S說「最快1周,最慢兩周就會出確診的結果」。而對小S的未婚夫,醫生說「結果都正常」,隱瞞了小S的此項結果,也沒有做其他方面提醒。小A對此毫不知情。

當天婚檢之後,小S獨自回了自己的老家,像是與小A鬧了彆扭一樣,故意躲著小A。20多天過去,小S一直沒有收到醫院或疾控中心的HIV陽性確診報告,以為沒事了,就聯繫了小A。兩人一起外出打工,並開始同居,過起夫妻生活。

在婚檢3個月多後,當地疾控中心通知小S說,當時婚檢的結果被確診為HIV陽性。知道確診的結論後,小S這才告訴了小A前後的經過。兩人一起回到當地檢查,小A也被查出感染了HIV病毒。小A感覺很崩潰,但又不得不接受現實,他對妻子的解釋選擇了原諒,但卻認為當地的婦幼保健院和疾控中心告知不到位,拖延時間太長,想要起訴他們。

【倫理評析】

在本案例中,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醫生將疑似HIV陽性的結果僅告知當事人,合法地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那麼,小A對這個疑似HIV陽性的結果,是否有知情權呢?

在婚檢時小S的檢查結果為疑似HIV陽性,仍未確診,在這個時間段,小S的隱私權可能與小A的知情權有衝突。醫生不應將小S疑似HIV陽性的結果告知給小A,小S可以選擇等結果確診之後再告知給小A。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關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應當履行的義務」就有規定: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小S在被確診之前,是否告知小A這個疑似陽性的結果,並無法定義務,只有道德義務。

儘管法規對疑似HIV陽性的結果是否告知並無要求,但在道德及情感上,小S也應採取必要措施,盡量避免小A被感染。該案例中,小S在得到確診之前,借與小A鬧彆扭,「獨自回老家,躲著小A」,這可視為小S已履行其道德義務,在保護自己隱私的同時,暫時沒有損害小A的生命健康權。

在婚檢20多天後,小S沒有收到確診HIV陽性的報告,就「以為沒事了」而與小A有了性生活,導致小A被感染。究其原因:一是與婦幼保健院和疾控中心的告知有關。醫生說是「最慢兩周」,但實際上到疾控中心確診時已有3個多月。可能在超過兩周後,小S滋生了僥倖心理,認為沒被告知陽性結果就是陰性。這反映出疾控中心對確診的工作標準和流程有欠缺。

如何在HIV陽性患者的隱私權和其配偶的生命健康權之間找到合理的平衡?目前,只有甘肅、浙江等極少數省份制訂了告知規範。二是小S可能對HIV防治知識不夠了解,對確診結果及其影響缺乏應有的認識和重視。三是小S還可能存在道德責任感不夠的問題。在超過兩周沒有得到確診消息時,她應認真地向醫院和疾控中心追蹤詢問結果。

縱觀整個事件,在疑似陽性的結果沒有確診之前,小S的隱私權與小A的生命健康權都應該得到尊重和保障。小S可以根據自身意願,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是否隨時告知疑似陽性的結果以及確診信息的進展。但無論小S基於怎樣的信息判斷和心理感情因素,在她決定與小A同居時,不應該選擇隱瞞,而是應告知小A。

(案例源自媒體報道的真實事件。)

文/福建醫科大學附屬漳州市醫院 蔣輝

編輯/管仲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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