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者案的難題
一個難題的六個方案
1964年,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在其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設想了這樣一個問題。
某個歐洲國家剛剛從法西斯恐怖統治中脫離出來。此前,在法西斯的高壓統治之下,許多人通過向法西斯政府檢舉自己的私敵來發泄心頭的怨恨。被檢舉的事情包括:私下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偷聽敵台;和反政府分子有過來往;囤集超過許可數量的糧食;如此等等。這些告密者讓整個國家處於惶恐不安中,很多人因此被判刑,乃至喪命。
在法西斯統治被推翻以後,要求懲罰這些「心懷怨恨的告密者」的民間呼聲此起彼伏。新上任的司法部長第一件事情就是解決這個問題,於是他召集五個副部長開會,徵求他們的意見。五位副部長的建議依次如下:
第一位副部長認為:根據當時法西斯政府的規定,那些告密者的行為是合法的,而被檢舉的那些行為都是非法的。無論我們多麼痛恨告密者,我們也沒有理由懲罰那些在當時行為合法的告密者,否則我們就與那些視法律為無物的法西斯沒什麼兩樣了。
第二位副部長認為:在法西斯統治之下,並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可以說,在當時,我們國家的法治中斷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場人人相鬥的戰爭。告密者的行為既不合法,也不違法,因為他們不是生活在法治社會之中,而是生活在白色恐怖之下。因此,讓過去的就過去吧!
第三位副部長認為:鑒於當時的實際情況,我們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有些告密者檢舉別人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以迫害那些他們所憎恨的人;有些告密者是為了博取法西斯的歡心;但有些告密者是為了真心維護當時的法律。我們應當懲罰那些犯罪事實清楚、意在借刀殺人的告密者。
第四位副部長卻反駁說:從告密者中挑選出一些人來懲罰,這實際上不但損害了法律公平原則,而且我們又怎麼能分辨哪些告密者是天真的,哪些又是陷害別人的?只有一個辦法解決這個問題,那就是一項直接針對該問題的特殊法律,對那些告密者的行為處以適當的刑罰。
第五位副部長反駁了第四位副部長:如果一件令人痛恨的事情發生了,就立刻在事後制定法律懲罰那些已經過去了的當事者,這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這是政府濫用權力。我認為,實際上人們正在自發地懲罰那些告密者,用道德羞辱告密者,不一定需要政府出面解決問題。
兩個教授的激烈爭論
富勒教授設想的這個問題引起無數法學家的爭論,其實,他的設想就來源於現實。
1944年,一個德國士兵在奉命出差執行任務期間,回家短暫探親。有一天,他私下裡向他妻子說了一些他對希特勒及納粹黨其他領導人物的不滿。他的妻子這時已經偷偷有了一個情夫,想趁機除掉她的丈夫,於是就把丈夫的言論報告給了當地的納粹黨頭目。結果,他丈夫遭到了軍事特別法庭的審訊判刑。
納粹政權倒台後,那個妻子在1949年因告密而被送上法庭,但是她不承認有罪,因為當時她的丈夫已經觸犯納粹法律,她告發她丈夫,是遵守當時的法律。她認為自己作為普通婦女,對法律本身的對錯是非並沒有分辨力。
這個告密者案件以及類似的一系列案件,使得二戰後針對戰爭問題的審判在法律與道德問題上陷入了一個困境,如果嚴格堅持「法律就是法律」的觀點的話,那麼,類似告密者這樣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懲罰;如果一定要懲罰這些人,我們依據的似乎不是法律,而是依據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則,因為他們並沒有違背當時的法律。
德國的法院正是這麼做的,他們援引了「良知」和「正義」之類的觀念,認為「妻子告發丈夫,違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義觀念。」從而判決告密者有罪。
面對這樣的判決,人們歡呼雀躍。但是,當時的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哈特聽聞此事後,立刻撰文批判德國法院的判決。這個妻子遵守了法律,你找不到相應的法律,卻還要強詞奪理處罰她,這不是褻瀆法律的基本準則嗎?
哈特於是提出了像富勒教授故事中第四位副部長那樣的解決方案:要麼不處罰這種行為,要麼專門出台一個溯及既往的法令來懲治告密者,他說,儘管溯及既往的刑事懲罰也是一種惡法,與法律必須預先確立的原則相衝突,但至少是公開坦誠的。
哈特的論調顯然難以讓人接受,果不其然,富勒教授立刻跳出來反駁哈特。富勒與自己編寫的故事中第二位副部長一樣,認為法西斯時代只有人與人之間的爭鬥,沒有真正的法治。但是,他筆鋒一轉,認為這不是那位妻子可以逃脫懲罰的理由。因為雖然法律允許公民告密,有時甚至鼓勵公民告密,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公民必須告密,所以告密與否是一個公民良心自由的抉擇。如果公民為了自己的個人目的去告密,具有利用邪惡的法律來危害他人的惡意,即使沒有相應的成文法律來懲罰她,法院也應根據超越法律的永恆的道德原則來判她有罪,不能讓事情就這麼過去,否則正義就無從伸張。
中間調和派的觀點
在這兩位大名鼎鼎的法學教授爭得面紅耳赤之前,其實還有一個中間派的觀點,這就是德國法學大師拉德布魯赫的一系列主張。
拉德布魯赫雖然也贊同對告密者的審判,但認為不能依靠事後制定的法律來審判之前發生的罪惡,這就是「法不溯既往」的原則。如果他後來加入哈特與富勒的爭論,對哈特教授的主張也不可能贊同。遺憾的是,兩位教授吵得熱火朝天時,拉德布魯赫已經去世。
那麼,這是不是意味著拉德布魯赫與富勒的主張相同呢?富勒認為,在找不到對應法律時,訴諸高於法律的「正義」價值觀也能審判罪犯,這又是拉德布魯赫堅決不贊同的。沒有成文法律的規範,任何勝利者都可以宣稱自己代表著「正義」來宣判,這樣一來,「正義的勝利」就會演變成赤裸裸的「勝利者的正義」,真正的法律將無處存身。
拉德布魯赫提出了不同的思路。他堅持認為審判必須依賴已有的法律,他像第二位副部長那樣,認為在法西斯統治之下,國家的法治中斷了。新思路就在這裡:中斷的法治可以接續起來,依據納粹之前的德國法典,就足以審判告密者了。根據1871年《德意志刑法典》中關於間接犯罪的規定,間接謀殺的行為人會利用一個工具來間接達到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告密者就是利用法院這個工具將受害人間接置於死地,因此應該對告密者判處間接謀殺罪。
爭論豐富了法律精神
公元前43年,羅馬執政官西塞羅被他的仇人安東尼發布法令宣布為公敵。被宣告為公敵的人不再受到法律的任何保護,窩藏或者隱瞞他們的人與他們同罪,殺死他們的人可以憑頭顱領取巨額獎金,奴隸還可以得到自由和公民權,告密者得到同樣的獎金。西塞羅準備逃亡到馬其頓,一個奴隸向追捕的軍隊告密了,追兵很快找到了他。一個曾經在訴訟中被他搭救的百夫長砍下了他的頭顱和雙手,獻給安東尼請賞。這一時期,羅馬城中人人自危,一片恐懼,人們最害怕的恰恰是從前自己親愛和熟悉的人。奴隸出賣主人,兒子出賣父親,債務人出賣債權人,農夫出賣地產肥美的鄰居……妻子出賣丈夫,丈夫被殺的當天,她竟然又與她的新歡舉行新婚典禮。
告密通常在政治黑暗時期特別活躍,是獨裁者最喜歡使用的工具,獨裁者鼓勵人們互相告密,就是為了把反對者的勢力扼殺在搖籃中。告密者為了自己陰暗的目的,踐踏了人類最起碼的良知,他們是真正的人民公敵(當然也包括那些鼓勵告密的獨裁者),即便他們的所作所為在獨裁時代是合法的,他們也無從逃避正義的懲罰。
這種懲罰必須置於法律之下,這才是現代法治社會的精髓;令人為難的是,常常又沒有現成的法律來懲罰這些告密者。因此,告密者案件是個兩難選擇。法學精英們為此爭論不休,這不是壞事,在你來我往的辯駁之中,他們為人類極大地豐富了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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