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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丟車了誰來賠?

車丟了,停車場推卸責任

某一天,李某騎摩托車去一家醫院看望朋友,把摩托車停放在醫院的停車場里,停車場不收費,但有專門的保安看管。當李某看望朋友出來取車時,發現摩托車被偷了。於是他以醫院停車場應承擔保管責任為由,把醫院告到法庭,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醫院則認為,醫院沒有向李某收取停車和看管費用,亦無看管車輛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一個典型的公共場所侵權責任的認定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話題。在沒有加害人或者無法從加害人處獲得賠償的情況下,可不可以要求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可以,界線在哪裡,如何認定?

傳統的觀點認為,如果找不到或沒有直接加害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安全保障義務人如何確定,在多大範圍內承擔責任,各個法官的認識大不相同,這就造成了判決標準的混亂。因此,西方法律界學者開始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這類案件的得與失,尋找定量的判決標準。

法律官司的經濟學分析

在1947年冬天繁忙緊張的紐約港,當時有很多駁船用一根泊繩系在幾個凸式碼頭邊。卡羅爾拖輪公司的一隻拖輪不小心將一隻駁船拖出港口。由於駁船上沒有人,為了鬆開被拖的駁船,卡羅爾拖輪公司的船員就自己動手調整泊繩。由於沒有調整好,脫離泊繩的駁船撞上了另一隻船,連同貨物一起沉入了海底。駁船船主以卡羅爾拖輪公司存在過失而導致損失為由,向法院起訴。而卡羅爾拖輪公司則認為,在自己的船員在調整泊繩時,駁船的船員不在該船上,因此,駁船的船員作為駁船船主的代理人,具有過失責任。

在法庭上,法官勒尼德?漢德認為,每隻船都有可能衝出泊位,一旦衝出,便構成對周圍船隻的威脅。船主預防損害發生的責任,是三個變數的函數:(1)預防的負擔B,這是避免意外事故的成本;(2)如果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L;(3)意外事故發生的可能性P。P乘以L,即意外事故發生的預期成本。如果預防的負擔B小於這個預期成本,被告就有義務採取預防措施,如果沒有採取預防措施導致損失的發生,被告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這個案件中,漢德法官認為原被告雙方都沒有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都要承擔責任。

銀行常常逃避法律責任

漢德公式所隱含的深意在於:把法律的權利和責任換算成社會的成本效益比。預防和損害的發生對社會而言都是成本的付出,如果能夠以較低的成本付出代替較高的成本付出,從社會的角度看就是有效率的。因此,如果預期損害較大,相關責任人就必須採取預防措施。

本文開頭所提到的醫院停車場案件中,如果沒有專人看管,汽車、摩托車丟失的概率就很大,損失的成本很高,因此醫院有責任聘用專職保安看管,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這樣的事例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碰到。例如,客戶在與銀行打交道的過程中,經常會有「錢離櫃檯、概不負責」的提示,從法律經濟學原理來分析,這種提示完全是在逃避應有的法律責任。因為銀行如果出現錯誤,不但客戶本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錯誤如總是得不到懲罰,也給社會造成了危機,使社會對銀行的信任感大為降低,這裡的社會代價是很高的。所以,銀行一旦出錯,就必須承擔無可逃避的責任,給客戶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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