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皇帝挑選,清朝的旗人女子就不得隨便嫁人,憑什麼啊?
作者:金滿樓
清朝旗人一向規矩多,而其中選秀制度尤為嚴密。
按清廷規定,每隔三年,由戶部行文滿洲、蒙古、漢軍二十四旗都統及京外各省駐防旗員,除「殘疾不堪入選者」須事前聲明外,其他閱女子均應逐級具結呈報待選。
因為範圍有限,所以清廷對秀女旗屬與年齡的審查十分嚴格。
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在旗的想參加選秀,勢比登天;而在旗的想逃避選秀,也是自討苦吃。
如順治朝即規定:凡滿、蒙、漢軍八旗官員、另戶軍士、閑散壯丁家中年滿十四歲至十六歲的女子,均須參加三年一度的備選秀女,十七歲以上的女子不再參加。
之後,清宮選秀又將年齡定為十三至十六歲,年滿十三歲稱「及歲」,超過十六歲稱「逾歲」,「逾歲」者即不再參加挑選。
乾隆五年(1740年)時,清廷將規定細化,旗人女子如在規定年限內因種種原因而未能參加閱選者,則下屆仍要參加閱選。
換言之,符合條件而未經閱選的旗人女子,如果沒有經過閱選這一關,即使到了二十多歲的婚齡也不許私自聘嫁,必須經上報後由皇帝下旨應允,才能「聽其適人」。
否則,由其所在旗的都統參查處罰。
類似違規的案例也確實發生過,還真有撞槍口上的人。就在乾隆頒布新規的第二年,閩浙總督德沛上了一道奏摺,其中請求皇上允許其子恆志與兩廣總督馬爾泰之女完婚。
按說,官員子女結婚這種事不必報知皇上,只是因為德沛家將娶的新媳婦、也就是馬爾泰的女兒有些問題,那就是她在上一次選秀時未經閱選(原因不明),不敢擅自做主。
奏摺上去後,乾隆皇帝大為惱火,其立即訓飭道:
「我朝定例,八旗秀女,必俟選看後方准聘嫁。凡在旗人,理宜敬謹遵行。近見尚有未經選看之秀女聘定許字者,大臣等有奏事之責者,雖系蒙朕恩俞允,究與體制未協。
選看八旗秀女,原為王、阿哥等擇取福晉;若在未經挑選之前即行結親許字,非為廢弛舊制,並恐無奏事責任之人,或不敢陳奏之人。
伊等已行許字之女,朕因不知,另指他人,亦大有關係;且八旗秀女,於十三四歲即行選看,並無耽擱之虞。」
訓詞中,乾隆皇帝主要說了三點理由:
一是每三年一次的選秀女是為了給諸王和眾皇子挑選配偶,而不僅僅是為了給自己充實後宮;
二是「我朝定例」,八旗秀女必須經選看後才許聘嫁,凡在旗人均應遵行,德沛、馬爾泰違例在先,如此做法,若群起效尤,該當如何?
三是即便有各種原因而耽誤了閱選,下一次也就等個三年兩載,候選秀女無非十六七歲,不會耽誤終身,如何就等不得呢?
最後,乾隆皇帝再次強調:「戶部通行傳諭八旗,所有未經選看之秀女,斷不可私先結親,務須遵例於選看後再行結親聘嫁。」
乾隆二十年(1755年),清廷再次作出補充規定:應閱視的八旗秀女,在未受閱選之前私自與宗室王公結親者,其母家照隱瞞秀女例議處。
這就說說,皇家對八旗未婚女子有著絕對的優先選擇權,只有等皇家挑過之後,落選的旗人女子才可以婚嫁,這可是涉及到皇家特權與威嚴,馬虎不得。
不過也是么,旗人在皇帝面前一律自稱奴才,既然是奴才,那還有什麼不應該的呢?
再說了,有些人還巴不得通過選秀讓自家女子成為皇帝、皇子的后妃福晉,由此成為國丈、國舅,升官發財、飛黃騰達呢。
※清宮妃子長得這麼丑,真是難為那些英俊瀟洒的清朝皇帝了
※登高、賞菊、喝酒、插茱萸、吃重陽糕,古人如何過重陽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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