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丨「鞭刑」「笞刑」等酷刑,應否繼續使用?
最近,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議對某些犯罪實施鞭刑懲罰,有人認為這樣的刑罰才能起到「震懾犯罪分子」的作用。
印度尼西亞的一名婦女在接受鞭刑
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基本上都只有三種形式的刑罰:
1.剝奪一定數額財產;
2.剝奪一定時間的人身自由(包括終身監禁);
3.剝奪生命(死刑)。
而這位代表所提出的鞭刑,實際上屬於已經被絕大多數國家所唾棄的酷刑,或稱肉刑。
什麼是酷刑?
關於酷刑,有很多種定義。
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該公約1988年起在我國生效)中,用了一個概括性的表達:
「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
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在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所謂酷刑,即是以單純追求被刑罰者身體、精神上的劇烈痛苦為目標的刑罰方式,至於是否造成永久性的傷痕、殘疾,並不影響其成立。
也就是說,我國古代的「長枷號令」、「遊街示眾」等行為,在今天同樣是被認為屬於酷刑的一種。
而該定義否定了酷刑的正當性,即無論某人做了什麼罪惡滔天的事,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影響,也不論他嘴裡有什麼生死攸關的重要情報,作為司法機關,都不允許以國家或正義的名義,將野蠻的刑罰加諸其身。
歷史上的酷刑
在歷史上,幾乎所有國家的法律中,都有對犯罪人進行肉體傷害的懲罰措施。
這一方面產生於「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報復主義思想,另一方面也源自對於作為「人」的權益的漠視。
我國古代,在夏、西周時期就有了「五刑」,其中除死刑外,「墨」(臉部紋上特定字元)、「劓」(切除鼻子)、「剕」(砍掉一隻腳)、「宮」(切除外生殖器)都是永久性損害生理機能、帶來巨大痛苦的手段。
實際上,漢、唐後,人們逐漸意識到了這樣做太殘忍,開始改用新的「五刑」,即用「流」(放逐邊遠、艱苦地區)和「笞」「杖」(用鞭子或木棍擊打背部、臀部)替代那些切割肢體的刑罰。
當然,這依然還會帶來巨大的身心痛苦,但已經不再追求不可逆的身體傷害了。
影視劇中的杖責
對此,《史記》中曾記載了一個典故「緹縈救父」:小姑娘緹縈,為了救即將被處以肉刑的父親,上書皇帝求情。
其中寫到:「妾切痛死者不可復身,而刑者不可復續,雖欲改過自新,其路莫由」(我痛惜那些被處死者不能再生,被處肉刑者也不能再把破壞的肢體恢復,雖然想要改過自新,也不再有機會了)。
皇帝看後很感動,就下令廢除了上述殘酷的刑罰。
可以看出,我們的祖先,同樣也是反思過殘酷的刑罰的:在帶來巨大的傷害與痛苦的同時,肉刑也斷絕了被刑罰人改過自新、復歸社會的可能性,在道德層面違反了「仁」的要求,應該予以擯棄。
在世界其他國家,歷史上也有許多千奇百怪的酷刑,特別是在執行死刑的方式上,電影《勇敢的心》中華萊士的遭遇就是一個真實的寫照。
即便是在司法相對較先進的美國,立國之初也還存在「坐木杠」的刑罰。
然而,到20世紀初,各國便紛紛修法,承認哪怕是罪大惡極的人,依然同樣擁有最基本的尊嚴和健康權,將這些有違人道的懲罰措施,從法律中永久性的剔除出去,從而走向了司法文明。
在哪還有酷刑?
在今天的世界上,合法的酷刑已經是非常少見了。最常見的酷刑是鞭打(使用鞭子或棍子)。
目前還在採用鞭刑的國家和地區,大概還有近20個,其中較為我們熟悉的有伊朗、馬來西亞、沙特、新加坡、阿富汗等國家。
而這些國家中,能引發世界性關注的,又以新加坡和伊朗為最。
在伊朗,對於小偷小摸、傷風敗俗(比如未按照當地傳統戴上頭巾與面紗,或是穿西服並戴上了領結)、酗酒、未婚男女私自接觸等等行為都可以處以鞭刑。
受刑對象不分男女老少,而且往往是公開進行,更增強了受刑者的羞辱感。
新加坡原先是僅對性侵、故意傷害、搶劫等犯罪行為處以鞭刑,但1966年,李光耀提出,對於輕微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太輕,監督起來又太浪費司法資源,故制定了《破壞法》。
對在公共場合惹是生非、在牆上亂塗亂畫、外國人非法滯留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同樣也處以鞭刑。
該國受鞭刑者為數眾多:2009年達到4228人,2010年為3170人,2011年為2318人;雖然受刑者僅限於50周歲以下的男性,但實際執行率依然高達98%以上。
同時,新加坡法律規定,對於感化院中的少年兒童、軍隊中的士兵,如果違反紀律的,也可加以鞭打的處罰,但程度顯然要比鞭刑輕得多。
1993年,美國公民邁克爾·費(Michael P. Fay)因為亂塗亂畫和盜竊(順手牽羊了幾個類似「禁止吸煙」的小告示牌)而被判處鞭刑4下。
惹得美國參議院通過決議,要求政府努力阻止刑罰實施,甚至連柯林頓總統都親自過問,但最終還是被執行了兩下鞭刑,此事曾引發了世界範圍內的嚴重關注。
鞭刑的痛苦不難想像,皮開肉綻的滋味總是不好受的。然而,伊朗等國的「截肢」要比鞭刑還要殘酷。
在伊朗、葉門、沙烏地阿拉伯、蘇丹等國家,法律規定對於那些嚴重的犯罪,比如盜竊、搶奪等行為可處以砍掉右手或右手全部手指的刑罰。
而對於那些更惡劣的行為,比如攔路搶劫,則可以處「交叉截肢」(Cross amputation)的懲罰,即同時砍掉受刑者的右手和左腳。
2008年,聯合國難民署(UNHCR)通報了5人因搶劫、拒捕而被交叉截肢的新聞;2011年,又有6人因為類似罪名被處以這種刑罰。
酷刑可以防止犯罪?
刑罰的意義,在於懲治犯罪行為,同時防止犯罪行為再發生。
對於前者,酷刑缺乏正當性的依據,犯罪的人依然還是人類,具有不可剝奪的尊嚴,即便是處以死刑也必須符合人道、文明的要求。
對於後者,也許會在一定程度上收到效果,殺雞儆猴,以儆效尤。
然而,當野蠻的暴力披上了正義的外衣,就很容易在公眾心中滋生出對暴力的恐懼、依賴甚至迷信,給整個社會發展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一名竊賊在伊朗被切除手指
同時,就像緹縈所說的那樣,所有受過酷刑的人,都會在心中留下不可磨滅的影響,包括劇烈痛苦的記憶、嚴重的恥辱感和對社會的刻骨仇恨。
同時,酷刑也給他們被打上了永久性的標記,讓他們難以回歸正常生活;這些暴戾的情緒都可能促使更多的犯罪發生,並且惡性程度往往會遠遠超過之前的小偷小摸、亂塗亂畫等犯罪。
這樣的結果,恰好和酷刑所要追求的目標背道而馳。
「罪刑相當」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即對犯罪者的處罰力度,應當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而上述國家的酷刑中,很多是針對輕微的滋擾行為。
輕罪重罰,讓刑罰的嚴酷程度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之間完全失衡,刑法變成了恐嚇民眾與宣示威權的工具。
損害的正是其努力維護的司法尊嚴,也破壞了司法的正當性基礎,長期來看可謂是得不償失。
另外,沒有哪個法官,敢確保自己所裁定的每一起案件都不會出錯。
對於被錯誤監禁的人而言,經濟上的賠償或許還能部分糾正錯誤;而酷刑所帶來的肢體上的傷害,卻是永遠無法彌補的。
總之,酷刑是人類法制史上早已被淘汰的東西,不過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一起更加卑劣的公開犯罪,和現代社會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再想把它重新撿起來用,實在是對法治化進程的嘲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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