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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是怎樣對待死囚犯的?不愧是讓人最想穿越回去的朝代

在現代,對死囚犯講人道主義已經基本不是什麼新鮮事了。如在冰島這個國家,是沒有死刑犯的,且他們的最高判期是22年。死刑犯除了沒有自由以外,在監獄裡基本享受著五星級的待遇。這就讓我們很不理解,實在是做的有點過了,這不是變相地鼓勵人們犯罪嗎?

在宋代,死囚犯自然是享受不了這樣的權利,但即便是被砍頭,也是充滿人道主義關懷的。我們可以把這種做法稱為「臨終關懷」,那麼宋人是怎麼做的呢?

「紅杏枝頭春意鬧」,這是我們耳熟能詳的一句詩。因為這首詩,他的作者宋祁還得了一個「紅杏尚書」的雅稱。不過我們今天說的並不是他,而是他的父親宋玘。他的父親宋玘是個大法官,他每次執行死刑的時候,都會拿著最終判決書大聲向囚犯宣讀:「爾罪應死,盡詔家人,使之相見。」說完以後還為死囚犯安排了「最後的晚餐」,讓他吃飽了好上路,莫要做個餓死鬼。那麼死囚犯聽了以後什麼感受呢?史書記載,「囚皆叩顙感泣」,把這些死囚犯感動的一把鼻涕一把淚。

那麼這麼做就完了嗎?等到處死犯人以後,宋玘又請來一些僧人為他們超度亡靈。因此,常州的死囚犯都非常感激宋玘,對他說:「若勿化有知,當為宋府君作狗馬償厚德。」這些死囚犯是發自內心的感激他。我們知道,在我國古代,死囚犯一般是沒有任何權利的。別說死囚犯了,就是你犯了一點罪,也就不會把你當人看了,這種所謂的邏輯就是「犯人不是人」。如果了解這個情況,你就會明白宋玘是多麼的開明、厚道。

那麼,我們在這裡單單舉宋玘的例子,除了證明他有很高的道德以外,似乎沒有證據證明宋代也普遍實行這樣的「臨終關懷」。帶著這個疑問,我們翻閱宋朝的典籍,一探究竟。

在宋代的《元豐令》、《天聖令》里,還真有這樣的規定。這套制度包括七個層面:

一、處決囚犯之前,「仍先給酒食」,這個似乎沒說么說的,歷朝歷代的都這樣做;

二、「聽親戚辭訣」,就是犯人能和家屬臨終前見上一邊,互訴衷腸;

三、「示以犯狀」,公開審判,讓犯人充分享有知情權,不做個胡塗鬼、屈死鬼;

四、「不得掩塞其口」,允許犯人有表達權,如果覺得不服宣判,可以當即申訴;

五、如果死囚「翻異,或其家屬稱冤」,必須終止死刑的執行,須要快馬加鞭提交到上級部門請求裁決;

六、囚犯執行死刑一般選在黃昏時刻,並允許家屬第二天前來領取屍體,官府不得阻撓;

七、「諸死囚,無親戚者,皆給棺,於官地內權殯,其棺並用官物造給,置磚銘於壙內,立牌於上,書其姓名。」這就是說沒有家屬來認領屍體的囚犯由官府負責安葬。

從這些規章制度里,我們的確可以看出宋人對於判決死刑犯的審慎。因為,人命大於天,一旦判錯,性命就無法挽回了。那麼,這種制度是宋朝獨創的嗎?當然不是,這種優良傳統一直都有,只不過到了宋代才真正將其發揚光大。如《唐令·獄官令》規定:「諸大辟罪,並官給酒食,聽親故辭訣,宣告犯狀。日末後行刑。」另外也有官府為無人收屍的死囚犯進行掩埋的做法。只不過到了五代時,「白骨露於野,千里無雞鳴」,視人命如草芥,也就自然不會有這種「臨終關懷」了。

經歷了「五姓十三君」的亂世局面後,宋人意識到人命的可貴姓。所以在當時的社會上流傳這樣一句話,「寧做太平犬,不為亂離人」。老百姓普遍不願意打仗,朝廷也自然珍視生命,除了不輕易打仗以外,就是在刑事判決時盡量沒有冤案。此外「不得掩塞其口」尤其值得稱道,在武則天時代,處決犯人正好是要掩塞其口的。而宋人這麼做,無疑是撥亂反正,讓犯人享有「臨刑稱冤」的權利。

這種「臨刑稱冤」也不是憑空而來。早在宋代之前,古人就有「恤刑慎殺」的司法理念。

我們的祖先極為重視人命,認為「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正因為人命關天,才不能亂殺一人,正如《尚書》里所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這已經和我們今天的司法理念很接近了,如在我國刑法里有所謂的「疑罪從無」原則。

《周易》講「天地之大德曰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上天有好生之德。古人正是受了這個思想的影響,所以即便是證據確鑿,對犯人處以死刑,也認為這畢竟奪去的是一條人命。對於死刑犯的處決,古人表現出很大的敬畏之心,一般只允許「秋後問斬」。因為四時各有自己的規律,春夏是生長的季節,秋季是肅殺的季節。

那麼,雖然是在制度上規定了「臨終關懷」,究竟有沒有執行呢?根據文獻記載,宋朝時,還真有官員沒有履行這一制度。有些州縣「以紙錢厚蒙其首」,甚至還有一群官員圍繞著囚犯「傳呼鼓噪」,致使其不僅無法喊冤,同時也耽誤了和家人的臨終道別。朝廷了解了此類情況以後,便派官員前去著手調查。

殿中侍御史林旦就接手了這一任務,他在臨行前告訴皇帝「臣之此行,不過辦決一時囚系而已」。也就是認為此舉是治標不治本的,不會有任何顯著的成效。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這套制度雖然很好,但有些官員對之置若罔聞,並沒有很好的執行。可是話又說回來,不怕問題不存在,就怕問題不解決。正是有見於此,林旦向朝廷提出建議,「若尚敢違敕,令統轄官司覺按劾,並許被苦之家申訴,立為受理。不奉法者,並以違制論。」最後,哲宗皇帝對林旦大加讚賞,同意了他的建議。認為只要嚴格執行這個制度,積累很多年的弊端自可迎刃而解。

我們今天來看宋代的這套「臨終關懷」,依然覺得極為人道,充滿溫情。尤其是宋玘處決囚犯以後,還要請僧人為他們超度亡靈。犯人雖然犯了罪,但他只不過是犯了罪的人而已,依然還是人,絕對不能把他們不當人看。一個罪犯犯了罪,他受到的懲罰其實是雙重的,除了法律的懲罰以外,他還有良知的拷問。而相比於前者,後者的懲罰更為嚴重,因為後者是誅心之痛,這也正是《罪與罰》想要說明的。

「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我們再讀這一句話,就會更理解宋人的「臨終關懷」了。

文:甪里先生

參考文獻:《尚書》《唐令·獄官令》《宋史》

文字由歷史大學堂團隊創作,配圖源於網路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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