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珠寶首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現在的年輕人來說,結婚買鑽戒幾乎已經成為固定流程,除了鑽戒這個「標配」,也有不少人會選擇紅藍寶石、祖母綠等貴寶石珠寶作為結婚首飾。
而除了結婚,在各種充滿愛意的節日、紀念日時,不少人也願意選擇購買昂貴的珠寶作為愛情見證。
「鑽石恆久遠,一顆永流傳」,寶石們是不會變的,但是感情卻並非如此。當曾經蜜裡調油的情侶們愛意消散,當初的「比金堅」、「韌如絲」變成堅持分道揚鑣,那些價值不菲的珠寶們就成了財產分割時的矛盾之一。
其實大家最困惑的一個問題就是——鑽戒等珠寶到底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早在2016年,好萊塢影星安吉麗娜·朱莉與布拉德·皮特離婚的時候,吃瓜群眾們就在討論,他們離婚後會如何分配財產。結果絲毫不令人意外——朱莉在提交的離婚文件中,寫明「各種珠寶和其他私人物品」。
而在不久前,《寧波晚報》中也曾有一篇報道,分享了兩個相關案例,以及律師的分析結論。
核心觀點就是——珠寶一般按個人財產處理。
雖說大多數即將勞燕分飛的夫妻在法官的調節下都能達成一致——鑽戒等珠寶歸為女方所有,但是真正由法院判決的比例並不高。
律師表示:
若是婚前贈與,按照《合同法》中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鑽戒屬於動產,一旦送出,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如從男方手中交付到女方手中,則所有權從歸男方所有變成了歸女方所有。
不過也有例外,如果是作為結婚的前提,鑽戒等珠寶就被視作彩禮,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
而若是婚後贈與,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如果鑽戒等珠寶在結婚後僅歸女方個人使用,且購買時就專門贈與女方,那麼應當認定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與婚前贈與一樣,這裡也有個例外。如果鑽戒等珠寶的價格非常昂貴,用以投資或其他目的而並非單純地為生活所用,男方就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了。
GIA、IGI及Gubelin認證寶石專家
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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