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原產於美國等地的進口乙醇胺徵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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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商務部網站消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10月3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7年第6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即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乙醇胺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8年6月16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於美國、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中國乙醇胺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並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做出最終裁定:原產於美國、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國內乙醇胺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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