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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避稅和轉移利潤被盯上,監管對問題互聯網企業VIE拉響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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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避稅和轉移利潤被盯上,監管對問題互聯網企業VIE拉響警報!

導語:互聯網企業在前些年監管比較松的情況下,已經人為地突破了底線。隨著國家政策收緊,外匯管控趨嚴,現在要給大家敲響警鐘了。

作者 曾淑玲

10月29日,財政部發布《2018年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直指「互聯網行業呈輕資產運營,股權與債權投資相互交織,管理架構與法人實體分離,業務運營無疆域限制等突出特點,部分企業跨境轉移利潤、逃避繳納稅收等問題比較突出。」

消息一出,猶如考試前5分鐘的提醒,立即引發了互聯網圈以及家族辦公室業內的聚焦和關注。有人猜測,這是啟動反避稅條款的前奏;也有人認為,國家絕不會再允許企業以海外架構的方式避稅了。無論如何,業內人士對這個信息都已心領神會:「風暴將到,紮緊籬笆」。

VIE結構是否依舊可行?

就如大家所熟悉的,由於境外上市相對於A股上市門檻低,排隊時間短,成功率高,中國大型的互聯網公司往往選擇赴海外上市,而且美國上市是優選的。近期,就有包括拼多多,蔚來汽車、美團、英語流利說、趣頭條及華興資本等數十家家互聯網及周邊公司上市。事實上,從2017年10月1日至今近一年時間中,總計有32家互聯網公司境外上市,帶給境外資本市場近2000億美元的互聯網行業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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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的結構往往比境內上市要複雜,這種架構通常都會通過專業律師事務所或者家族辦公室來協助搭建。境外上市一般要求要有境外的法人,並且要求通過這種境內境外的股權結構,能夠確保境內企業的收入、利潤轉移給境外的股東。大多數是互聯網企業,比如新浪、百度,大都採用了VIE結構境外上市。

VIE 架構帶來了 TMT 產業的黃金十年。對外資限制的 TMT 產業,在 VIE 架構下順利實現私募股權融資以及上市做大,點燃了國人在 TMT 領域的創業熱情,由此推動 TMT 產業的蓬勃發展。過去十餘年間,中國最優秀的互聯網公司得以通過 VIE 敲開了海外資本市場的大門。

什麼是VIE結構?

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即VIE結構,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註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

(1)風險股本很少,這個實體(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資支持,實體本身的股東只有很少的投票權;

(2)實體(公司)的股東無法控制該公司;

(3)股東享受的投票權和股東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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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種傳統的架構,今天財政部敲響了警鐘。

實際上,早在2014年,稅務總局就打算對互聯網公司進行專項稽查,包括京東,阿里等等。但是在2015年國務院下了一個文,要支持互聯網產業發展,稅務總局還特地發文明確,各級稅務部門當年內不得專門統一組織針對某一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全面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而要不斷完善對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稅收政策支持體系和管理服務措施,大力培育新經濟增長點,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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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業內人士指出本次財政部發文指的部分互聯網企業,初步判斷如果是合法合規經營的應該沒有影響。但是,從2015年的放水養魚到今天的會計核查警鐘,難免讓人聯想境外上市VIE架構執行起來將沒那麼容易或者將禁用,是否會惹來麻煩。


財政部:我們要下手了!

對於財政部的表態,某資深稅務律師在接受惠裕全球家族智庫記者採訪時做了解讀。他認為,國內像小米、京東、美團等互聯網都已經發展壯大開始上市了,從上市的情況看,其實參與這些企業融資的大多都是境外的LP,使用的都是VIE架構。這兩年互聯網行業發展起來,把上市的這個體量做大了,很多LP投資人拿到了更多的錢,但這些錢大部分都流到了境外。

他指出,這次財政部的核查,其實有兩個大的點,

一個點就是要結合外管看近期的大量發文來看。其實對於外管和央行來說的話,他們最主要關注的點是在國內的資本是否存在非正常途徑出境。從違背10號文的角度上來看,包括中國個人不得利用VIE架構出去以後進行返程投資等類似的規定,實際上部分互聯網企業在前些年監管比較松的情況下,已經人為地突破了這些底線。當下國家政策收緊,嚴控資本外逃,現在只是給大家敲了一個警鐘。

另外一個點,是從稅務上面來看,配合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裡面有一條說的非常明確,電子商務互聯網企業應該按照規定交稅,不得觸犯國家的強製法律,如虛開增值稅發票等的類似條款,也就是說該交的稅是要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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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2019年明年1月1日起將實施的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反避稅條款,惠裕智庫提醒相關人士注意,尤其是那些通過搭建海外架構持有資產,從事交易行為的自然人。

反避稅條款主要體現在新稅法第八條的原則性規定中:

1)獨立交易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2)受控外國公司(CFC):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3)一般反避稅規則(GAARs):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需注意的是,修訂後的個稅法同時規定了稅務機關納稅根據反避稅條款進行調整的權力,除了補徵稅款,還會涉及到徵收利息,利息的規定會在後續的實施條例中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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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研指出,反避稅規則體現了很強的技術性,近十年來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反避稅調查的時候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加上國地稅合併協同征管和金三系統大數據功能的疊加效應,高凈值人士在經營企業和從事個人財富管理時再運用傳統模式進行運作可能會面臨極大的挑戰。

那麼,已經採用VIE結構在海外上市的互聯網企業該如何應對?是美股退市,回歸A股或者港股? 那些打算近期到境外上市的互聯網企業又該怎麼辦呢?惠裕全球家族智庫明天將繼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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