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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判死刑卻緩刑兩年執行的,後來都怎麼樣了?

從夏朝開始,我國就有了死刑,但當時的統治者們認為,春天是萬物生長的季節,只有到了秋冬時期,天地一片肅殺之意,大地一片蕭條,這時才適合殺戮,於是便有了「秋後處斬」的說法。

新中國建國後,沒有像其他國家那樣廢除死刑,而是保留了死刑。但不同的是,有些犯人的死刑會被宣布立即執行,而有的人會緩期兩年執行,這是為什麼呢?那那些緩刑兩年執行的人嗎,最終都會怎麼樣呢?有沒有可能逃過一死?

俗話說上天有好生之德,法律也是如此,只要人真心悔過,真心向善了,國家和法律都會給一條活路,好讓他們重新做人。無數的例子表明,出了獄的犯人如果肯好好努力重新來過的話,過得不一定比正常人差多少。

說的仔細點,那些犯了大罪在獄中的死刑犯,只要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通常會減為無期徒刑,如果表現還是良好呢,可以最高減為有期徒刑33年。而那些犯罪時是老人或是孕婦的,一般不再具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那種,一般也會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兩年之內如果能好好表現,好好認罪的話是可以獲得減刑的,可如果要是屢教不改在死緩期間還犯罪的話,就會被立即判處死刑了。這一點就是跟歐美國家不同的地方了,因為沒有死刑的震懾,很多窮凶極惡的犯罪分子們有恃無恐,甚至出現了毒販殺害警察一家的極端情況。反正不管犯多大的罪,法律都不會判我死刑,作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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