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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篇之 非法集資案件資產的追繳範圍

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一直呈現高發態勢。因資產追繳範圍的法律界定存疑,追繳不易,以及後續處置困難等問題,群體性上訪頻發,成為影響社會運行和發展不可忽視的負面因素。明晰界定涉案資產追繳範圍,是非法集資案件成功處置的基礎。

何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

我國《刑法》在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被害人合法財產」、「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處置方式做了區分規定。基於該規定,可納入公安機關追繳範疇,做返還被害人之財產的僅一項,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而「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以及「罰金」均需沒收,上交國庫。

何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基於語義分析,可以總結出以下特徵:1.財產性。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及其他財產性利益。2.關聯性。即強調該財物與犯罪本身存在著直接或間接關聯關係,乃犯罪行為所指向對象。3.因果性。即犯罪行為與該財物權屬關係或佔有狀態改變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追繳之目的在於對原財產關係或佔有狀態的恢復。

追繳範圍包括哪些?

據此,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追繳範圍應包括:

1.犯罪直接所得及其孳息,即非法集資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存入金融機構所獲得利息。

2.犯罪替代所得,即由犯罪直接所得全部或者部分資金交換後所取得的財物及財產性利益,如非法集資人用集資款租賃的房屋、土地、購買的傢具等辦公用品、個人消費品、奢侈品等。

3.犯罪衍生所得,即非法集資人利用集資款放貸、投資、置業、購買保險等行為所產生的收益。基於犯罪直接所得置業、投資所獲取的租金、股金紅利等財產利益實為犯罪直接所得的轉化形態,無論其財產形態發生如何變化,經歷幾次變化,都不改變其違法所得的本質。對於實踐中爭議較大的非法集資人的再投資行為中資產混同情形如何計算追繳比例的問題,我們認為,應重點考察資金來源及份額,按初始投入的個人合法財產與非法集資款比例計算合法收入與犯罪衍生所得。

4.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收益,即幫助吸收資金人員基於其幫助行為而從非法集資人處獲取的,以吸收的資金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收益。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應嚴格區分聘用人員正常工資收入與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收益之間的區別。

這裡的正常工資收入應綜合考量受聘人員的文化程度、崗位要求、工作量以及對集資活動的參與度,可參考各地類似崗位平均工資確定。對於明顯高於當地類似崗位平均工資收入,以幫助吸收資金數或人頭數作為收益主要依據的,應屬追繳對象。

5.集資參與人超本金收益,即非法集資人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高於其本金投入的利息、分紅等回報,既包括貨幣、也包括實物獎勵等。在實踐中,有人提出,在單個集資行為中,集資參與人與非法集資人之間應屬民事借貸關係,因此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4條之規定,對集資人認可並已償付的低於36%的收益應予保護,不可納入追繳範圍。對此,我們持反對意見。

所有源自犯罪行為的收益均屬違法收益,法律不允許任何人通過犯罪違法手段獲益,這是法律正義價值的要求。同時,對投資人超本金收益的追繳在保護既得利益投資人本金權益的同時將有效彌補其他投資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財產損失,使得其他投資人的基本財產權最大限度地恢復與平衡,這是法律公平價值的體現。國家運用其強制力幫助投資人挽回損失,阻止投資個體高成本、無序、無效能自救,維護社會秩序,這是法律效益價值的要求。

警方提醒

警惕三種伎倆

遠離非法集資

目前,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人貪小便宜的心理設計非法集資陷阱,網警提醒廣大群眾應認清非法集資陷阱的幾種形式: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獲得或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為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

3.以「養老」為旗號,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旅遊、發放小禮品等方式,引誘老年群眾投入資金。

警方提醒:如遇到以上情況,請及時撥打110報警,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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