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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權益莫跑題——林先生投訴民生銀行保護了誰?

近日,重慶林先生投訴民生信用卡中心重慶分中心一事引起廣泛關注。林先生稱該分中心在2008年未能徹底處理好他身份信息被冒用開卡一事,且在十年間一直未主動聯繫他跟進處理,導致其因他人冒名辦理的信用卡多次逾期而產生信用污點,並影響到急於辦理的一筆貸款。此後林先生向銀行要求賠償和開具「責任歸屬銀行方」的書面證明……

這一事件經媒體報道後,一些評論將矛頭指向了民生銀行信用卡,而銀行方面則一直沒有正面回應。近日,本文作者從一些渠道獲知了銀行對此事件的說法,卻與先前報道中林先生所說的信息有不少的出入。

究竟是銀行漠視當事者個人權益,還是當事者惡意構陷銀行?一些關鍵環節究竟是即成事實還是憑空的捏造?除了兩方的糾紛,我們是不是更應該關注這起事件作為一次金融犯罪案件的根本性質?

事件關鍵點:主要問題早已解決,當前糾紛關鍵在賠償

據銀行方面的信息來源,實際上林先生反映的情況,銀行在今年的5月已經處理完了。銀行免掉了這張卡的所有欠款,而且幫林先生刪掉了人行的信用記錄。但這兩件事其實銀行做的十分「委屈」。因為到目前為止,銀行根本沒辦法認定林先生所說的冒名辦卡一事是不是事實。

2007年的辦卡記錄顯示,當時辦卡人提供了林先生本人的身份證、工牌複印件、家庭地址(已證實為林先生奶奶住址)以及林先生父親的姓名等這些資料,已經完全滿足了當時銀行業的審核、發卡條件。如果說當初是冒名辦卡,這種程度的資料盜用是相當驚人的。

而銀行之所以還是給林先生免了欠款,並刪掉其人行信用污點記錄,全然不是因為默認這個事實,而是當時林先生著急要貸款,這件事時間也很久了且難以認定。出於對消費者的保護和理解,銀行方面答應了林先生的要求。據銀行方面的消息,當時林先生對這個處理結果還是滿意的。但林先生隨即提出要10萬的賠償,還讓銀行開書面證明,承認這張卡是冒名辦理的,且是銀行的責任。情形的反轉,讓銀行方面不能接受,拒絕之後,隨後就有了後來事件的媒體發酵。

另一疑團:申請過「非本人辦卡」認定,銀行卻找不到記錄

按林先生的說法,2008年他收到催款單後發現有人冒用自己的信息辦了信用卡,而且已經逾期,當時他就曾到當地民生銀行風險中心提交過申請,還去當地公安部門報案,但卻沒有被受理。做完這些,林先生以為後續就是銀行的事了,再沒過問,直至申請貸款被拒絕,才發現十年前這事沒處理妥當。

但銀行方面卻沒辦法核實林先生的描述,因為銀行查找當年的記錄,根本找不到林先生辦理業務的任何記錄。而且,林先生自己也無法說清楚前往銀行的具體時間,還弄錯了銀行當年的辦公地址。因此無法確定林先生曾辦理過這一申請。讓銀行方面疑慮的還有另一方面,林先生陳述的過程不大合乎常情,如果發現自己被冒名辦了信用卡,且有欠款,怎麼可能事後不查證處理結果,反而十年置之不理呢?

而對於林先生所說的,十年間銀行對其不聞不問,甚至沒電話聯繫讓他還款一事,與銀行的說法出入很大。2007-2010年間,因該卡逾期嚴重,銀行多次電話聯繫本人還款,但均未聯繫到。2010年間,銀行親訪辦卡預留的地址(林先生奶奶家),後又通過電話聯繫到林先生的母親,但林母不願意提供林先生的聯繫方式。這讓銀行當時頗為懷疑遭遇惡意辦卡透支而逃避還款的情況。

銀行和用戶——一起金融犯罪案件的兩個受害者

據了解,在與林先生溝通未果的情況下,銀行方面建議林先生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問題。目前,辦卡資料上的筆跡鑒定結果剛剛出來,並非其本人筆跡,但這也只能說明當年非林先生本人簽字,並不能排除他對當年辦卡完全不知情。畢竟辦卡時提供的多則真實信息很難解釋為被動泄露。

縱觀這件事的發展,林先生陳述的遭遇值得同情,銀行的顧慮也有理有據。如果合理假設這的確是一起盜用信息辦理信用卡、並惡意透支的金融犯罪事件,那林先生和銀行的糾紛,無疑就是兩個受害者之間的傷害,真正的罪犯尚在逍遙法外。

每一時期,銀行業各類業務的處理,都存在監管要求和執行規範,這是金融體系內的合規要求。這意味著,銀行照章辦事,就是履行了法定的責任。在這件事件上,銀行的審核和發卡、後期的催繳程序、查詢徵信、報送人行信用資料庫等行為,都是合規的,也是必須的。在林先生向銀行提出協商要求後,銀行在程序上不能認定確系冒名辦卡的情況下,給予林先免除欠款、銷卡、刪除個人信用記錄污點這樣的處理,也是比較有人情味的。而這些處理措施,也使銀行蒙受了資產損失,從資產損失而言,銀行已經是這起金融犯罪事件中實際上的最大受害者。

打擊盜用信息金融犯罪,用戶和銀行應學會合作

金融領域的作案手段,可以說是緊隨著金融管理水平的進步而變化的,雖然越來越嚴格和規範的監管使犯罪的空間越來越小,但作案的手段也越來越花樣百出,防不勝防,尤其是信息盜用類的案件。這類案件,往往是通過侵害銀行的監管體系達到侵害用戶權益的目的。一經發生,銀行和用戶就成了一對難兄難弟。

對於立案偵辦,銀行和用戶兩方都有可能貢獻有價值的線索,有些方面配合得當,自然能夠為公安系統提供較好的支持。但如果當事者認不清關鍵所在,很容易在處理上本末倒置。用戶既不了解銀行的業務規範,又不能清楚認識自身作為首要受害者的義務,而急於諉過於銀行。這種情況下,銀行雖然也是受害者,但在自身合規的基礎上,很容易喪失積極配合用戶的意識。原本應當攜手的合作者,變成了糾紛的雙方,使得打擊犯罪這件事,徹底的跑題了。

應對金融犯罪的侵害,用戶作為首要受害者,要有主導意識,不能在認識上等同於一般金融服務的業務糾紛,用戶應當以法律渠道為主要途徑,充分發揮好協調行政執法部門和金融服務部門的作用,為立案偵辦創造好的調查取證條件。與此同時,金融服務部門也應當提高作為受害者的意識,在引導、配合用戶行動上積極作為。只有用戶和銀行有效協作,才能讓犯罪者插翅難飛,接受法律制裁,從而在根本上保障用戶和銀行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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