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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融資相關規定研析

2018年5月4日,銀保監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中國人民銀行,四部門聯合推出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該通知主要旨在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發生,依法打擊有關金融違法犯罪活動,保證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

一、文件發布的背景

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最早起源於西周時期宗族內部的無息借貸,明清時期票號、錢莊等民間借貸機構飛速發展。建國後,在取締舊的借貸機構的同時,也允許農民開展信用合作運動,將分散落後的農村借貸關係變成了信用合作社,直到演化成今天的農村商業銀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市場化改革進程不斷推進,特別是在中國「二元金融結構」的市場環境下,民間借貸作為傳統借貸的補充形式,可以有效的彌補市場上借貸資源配置的失靈,特別是由於其手續簡單、快速便捷和門檻低的特點,使得民間借貸倍受中小企業的青睞。

當然民間借貸的產生也有其現實背景,從資金的供給角度來看,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人們手頭有富裕的資金已經是普遍現象,但是目前民間投資理財的渠道相對有限,特別是在農村更加明顯。在銀行儲蓄利率跑不過CPI的情況下,銀行已經不再成為理財保值的首選;證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並且成熟度低,經過兩次較大的股災,以及「熊長牛短 」的股市行情,人們對於證券市場的投資熱情並不高,而收益相對穩定的政府「金邊債券」也不是人人都可買到,因此整個資金市場上有大量的閑余資金,資本的逐利性使得這些資金流向獲利更高的民間借貸市場。

從資金的需求角度看,雖然中央不斷發布政策文件鼓勵和支持對中小企業的借貸,但是由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控制自身的經營風險,特別是流動性風險,所以每年留給中小企業的信貸配額也十分有限。正規金融機構沒有能力滿足中小企業的信貸需求,那麼企業只好尋找民間借貸的途徑,甚至走上了高利貸道路。

如圖1所示,截止2018年3月,全國小額貸款機構的數量已經達到8471家,貸款額達到9629.67億元,總體規模巨大,可見民間借貸市場需求旺盛。同時也可以看出2014年以後,小額借貸機構無論是在機構數量還是貸款規模上都基本達到穩定,且有略微的回調,這是借貸市場需求、供給以及政府政策等多方因素平衡使得目前的小額借貸市場暫時達到飽和。

圖1 2011-2018.3 我國小額貸款機構數量和貸款規模

數據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民間借貸在數量和規模上的發展並沒有掩蓋當下民間借貸存在較多問題的事實。以民營銀行、私募基金、金融超市、抵押擔保、典當行等為代表的民間借貸形式競相迸發,整個市場魚龍混雜,各個信用主體的質量也參差不齊。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出現,網路借貸也迅速佔領了民間借貸的市場,使得民間借貸打破了原來血緣關係和地緣關係的局限,向虛擬化、多元化方向發展。同時以暴力催收、非法集資、高利轉貸等為代表的非法金融活動愈演愈烈,以「校園貸」、「裸貸」、「套路貸」等為代表的金融違法行為也層出不窮。這些行為活動不僅擾亂金融秩序,提高金融市場運行風險,而且嚴重危害社會的穩定。

目前,民間借貸已經成為金融市場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可以有效的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也為廣大人民提供了一種投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民間的投融資需求。但是由於民間借貸的自發性和盲目性,為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埋下了隱患。

二、亮點內容的解讀

該《通知》是繼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銀保監會聯合其他三大部門對規範民間借貸下發法的又一重要文件。《通知》將對民間借貸市場監管力量進行重新部署,以達到對民間借貸存在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整頓,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目的。從內容上看,該《通知》主要有洞形勢、講原則、立規矩、明典刑、重實踐、善引導幾大亮點。

充分認識到民間借貸市場形勢的嚴峻性。《通知》首先肯定了目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的良好勢頭,說明了金融市場對民間借貸的剛性需求。其次也揭示了目前民間借貸存在的嚴重問題,即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徵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使社會各界以及有關各方充分認識到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相關違法行為的危害性,要站在依法治國的高度,依法規範民間借貸的各種不合法行為,進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把握民間信貸監管和民間信貸市場整頓中的原則。《通知》明確規定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結合的原則,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對相關非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凈化社會環境。民間借貸之所以存在是有其歷史背景和現實背景,民間借貸本無罪,這是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特別是金融市場多元化,引發的資本多元化,是正常的經濟金融現象。對民間借貸要有正確的思想認識,正確客觀的評價有關民間借貸的社會輿論, 不能對民間借貸「一棒子打死」。相關部門對民間借貸的規範和整頓不應該採取 「兵來將擋,水來土掩」的單一策略,但對違法犯罪的行為還是要依法處理,嚴懲不貸。民間借貸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也離不開政府部門的正確引導,要明確民間借貸的法律紅線,通過政策引導民間借貸市場的規範發展。

明確民間借貸嚴禁行為,為民間借貸立下規矩。《通知》明確規定了民間借貸各個主體和環節的嚴禁行為。首先,借貸資金來源合法,斷絕不法資金的來源。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資金,禁止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其他資金用於借貸。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嚴禁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其次,催貸方式合法,維持社會秩序穩定。嚴禁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最後,借貸主體合法,經營行為規範。嚴禁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這與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形成相互補充,兩個文件明確規定了借貸人那些行為是嚴禁的,那些利益是合法的,那些利益是不受保護的。

嚴厲打擊民間借貸不法行為,明確民間借貸懲治主體和行為。《通知》指出對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這為民間借貸活動畫出了底線,同時又為相關部門在出現民間借貸不法行為時的懲處提供了依據。

著眼於微觀供給,可操作性更強。《通知》指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採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比於以往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保持金融市場穩定的宏觀經濟金融政策。《通知》更多的著眼於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在當前供給側改革的背景下,從微觀供給的角度為民間信貸的發展指明發展方向。在監管上要求各方加強協調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依法加強監管規範。

重視宣傳引導民眾,防患於未然。《通知》指出有關部門應採用各種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引導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民間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民眾的閑余資金,而資金的需求方為中小企業。為防範民間借貸違法行為的發生,除了嚴厲打擊中介機構和催債人的不法行為以外,讓廣大群眾懂法守法,了解民間借貸中的利害關係,為廣大群眾敲響警鐘,防止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三、文件的影響和意義

規範農村金融市場。我國面向農村開展業務的中小金融機構主要有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村信用社和郵儲銀行。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通知》的發布將會對這些金融機構的存貸業務產生重要影響。民間借貸的規範,將會使一部分非法集資活動得到抑制,在沒有更多投資渠道的農村,農民還是會將手中的存款放入銀行。同時嚴禁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防止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進行高利轉貸,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放貸業務得到規範,銀行的信貸風險會有一定程度的降低,流動性風險得到控制。由於民間借貸市場短時間內會得到抑制,在農村又會形成中小金融機構一家獨大的金融市場結構,中小金融機構開發小額信貸產品的積極性降低,短期內不利於整個農村金融市場的活躍和創新,長期內將有利於農村金融市場的規範發展。

改善中小企業融資。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直以來是困擾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難題,民間借貸的出現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由於民間借貸的不規範,特別是高利貸活動,造成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過高,甚至使一些企業資金鏈斷裂,因此中小企業在進行民間借貸時也有所忌憚。民間借貸的規範可以有效的防止民間資金過多的流入房地產、影視傳媒等熱錢集中的行業,改進整個金融市場的服務環境,從而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脫虛向實。規範後的民間借貸,可以在合理的利率範圍內更好的為中小企業服務,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維持金融經濟秩序。民間借貸由於其存在的隱蔽性,使得這部分銀行外資金得不到政府的有效監控,這就對政府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造成不確定影響,干擾了金融經濟秩序的平穩運行。同時,民間借貸不僅吸取了來自民間的閑散資金,也套取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使得民間借貸和銀行信貸相互交融,極大的提高了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該文件的發布,將有效的限制民間借貸的不法借貸行為,將不合法的民間借貸資金阻絕門外,不合法的主體禁止開展民間借貸業務,嚴禁不合法的暴力催收行為,有效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保持宏觀經濟的平穩運行,乃至保證整個社會的穩定有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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