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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中的「德國警察」權力有多大?不但抓人還自己審判量刑

二戰中的德國第18期,深挖歷史細節,不說耳熟能詳的事

德國自17世紀的啟蒙運動之後,受歐洲權力分立學說的影響,司法一直是獨立於政府常規行政工作之外,即政府行政部門下的警察,只是負責抓捕違背法律的人,審判工作由法院進行。

然而當1939年德國打響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這條司法規矩被無情的踐踏在了腳下,尤其是在德國軍隊打下的佔領區內。

由於佔領區的百姓對於德國的佔領行為或多或少都有著不服氣,各種形式的反抗行為因而多如牛毛,若按照德國法院常規的審判流程,走個漫長的「辯護」流程,整個法院將完全陷入癱瘓。

同時在「德國警察」的眼中,若那些反抗德國統治的人,不及時受到「嚴懲」,德國法律的威懾力將不復存在,更多的人會選擇「反抗」,極大的加大了警察維護地方治安的成本。

因而在警察系統的建議之下,德國司法部和內政部經過合議之後,向德國元首希特勒提出了建立由地方行政首長直接領導,黨衛隊和警察系統為執行基礎的「警察軍事法庭」。

警察軍事法庭相較於普通法庭的最大區別,即為它的審判流程是「即決」的,被起訴的人沒有任何的辯護人,法官直接根據警察的調查結果找到對應的法律條文直接宣判,且被宣判者還不能起訴。

從時間成本上考慮,如此的審判過程是極大的節約了「審判成本」,當然從被起訴者的角度來說,這個審判就是過家家的面子工程,它只是在蓋圖章,嚴重違背了給個公平辯解機會的法院原則。

希特勒綜合地方維穩的實際需求之後同意了這一機構成立,但是並非要求所有的佔領區都執行這個「法庭」,需要當地行政長官因地制宜的決定是否有必要啟用,而評判是否有這個必要的標準,理論上是當地有沒有發生大的反抗運動。

1943年5月荷蘭工人見德國陷入了打敗仗的階段,高調的宣布罷工,以此支持反法西斯勇士們打擊德國人。對於這一局面荷蘭當地的德國首長,當即下令執行「警察軍事管制法」,成立由黨衛隊牽頭,警察積極配合的「警察軍事法庭」。

而一直處於焦灼戰爭狀態下的德國東方佔領區(波蘭、俄羅斯、烏克蘭等地),則因抵抗運動一直很強烈,常設機關單位就有由保安警察負責的「警察軍事法庭」。

對於這個軍事法庭的定義,德國在波蘭的最高代表,有著「波蘭國王」之稱呼的漢斯·弗朗克說:在自己轄區了,一切暴力行為和煽動反抗德國人的行為,一概應由「警察軍事法庭」審判。

至於「警察軍事法庭」在波蘭的實際運用情況,據當時的評論員文章報道:在波蘭被佔領區一開始司法工作時,就有「警察軍事法庭」,這種法庭就代表當時的全部德國司法。

綜上所述德國警察系統依靠自己「特殊」的「警察軍事法庭」,成為了德國佔領區最具實權的部門之一,他們用快速的審判,震懾著所謂的「反德分子」。

文:袁載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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