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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黨的「連坐令」:企圖殺害德國人者,處決其所有男性親屬

二戰中的德國第18期,深挖歷史細節,不說耳熟能詳的事

1939年二戰開打的初期,德國政府為了將自己的侵略行為美化成符合社會正義的手段,在面對佔領區百姓的反抗之時,往往不會直接對反抗者進行殺戮,而是交由法庭審判。

當然負責審判的法庭不是普通法庭,而是由黨衛隊和警察組建的「警察軍事法庭」,為了保證判決的結果全部在自己的掌握之中,這個法庭不設辯護人,也沒有上訴的機會。

從被審判者的角度來看,軍事法庭的審判完全就是文明的德國人,進行野蠻殺戮的遮羞布。然而就算這塊遮羞布,時任德國最高領導人希特勒都覺得有點太繁瑣。

雖然他個人在制定政策時要求對於反抗者,要儘可能的讓其經歷一場「警察軍事法庭」的「公平」審判,彰顯德國人不會無緣無故殺人的姿態,給佔領區百姓放出只要遵循德國人的法律,就能活下去且個人財物受保護的信號。

但是從希特勒個人情感上來說,他是有點討厭這種對反抗者的「仁慈」,這不1940年9月,德國政府內部討論怎樣應對反抗日益強烈的捷克之時,當德國司法部長局特納提出把4個捷克反抗組織的領袖進行公開審判之時。

希特勒怒道「對待捷克叛亂分子和反抗者,德國的行刑隊就夠了」,直截了當的擺明態度,他個人是不喜歡政府內部的那些假惺惺的「仁慈」態度,用殺戮去震懾是最好的武器。

也正是因為希特勒有這樣鼓勵「殺戮」的態度,德國佔領區的行政長官們開始有了無視整個司法體系的舉動,甚至連專門設立於緩解他們跟德國司法部矛盾的「警察軍事法庭」也被無情的「踐踏」。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即為在德國佔領區廣泛採用的「人質條例」,根據這個條例的要求,德國佔領區實行類似中國古代的「連坐制度」,只要有人被認定為在從事反抗德國統治的行動。

那他的家人在東窗事發之日,不管有沒有參與行動或者知不知情,都會被同罪論處。至於那個「同罪」是到什麼程度,德國警察頭子希姆萊曾在1944年6月28日發布命令:凡企圖殺害或殺害德國人,或破壞重要設施的罪行,從嚴處理,不僅槍斃罪犯本人,而且處決男性家屬,16歲以上女性親屬關進集中營。

然而遺憾的是,雖然德國人試圖有殺戮震懾當地人的反抗運動,但是從結果上來說,完全是適得其反的,也就在希姆萊發布「連坐令」的2個月之後,波蘭華沙人民發起了猛烈的反擊。

當蘇聯軍隊直逼華沙,德國人強迫波蘭人去前線挖戰壕當炮灰之時,在波蘭流亡政府下屬的「救國軍」領導下,數以萬計的波蘭民眾舉起武器,在1944年8月1日向壓迫他們的德國人發出怒吼聲。

雖然這次爆發在波蘭華沙的起義,最終在2個月之後的10月2日,由於德國軍隊的強勢鎮壓而流產,但是已經充分證明了,德國的「連坐令」是做不到消滅佔領區的反抗意志。

文:袁載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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