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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拒領張大千畫作拿回價款 拍賣行起訴索賠敗訴

(圖片為網路參考圖)

去年12月,楊先生在拍賣會上以830萬元的落槌價成功競買一幅張大千畫作並支付價款。楊先生提貨時發現畫作尺寸與宣傳介紹不符,經交涉拿回了價款且未將畫作取走。後拍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楊先生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經濟損失。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併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拍賣公司與楊先生已解除拍賣合同,判決駁回了拍賣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圖為網路參考圖)

拍賣公司認為,根據拍賣規則,即便其關於拍品的描述有誤,楊先生也應對競買行為負責。楊先生簽署成交確認書意味著雙方拍賣合同成立並生效,故楊先生應繼續履行合同、給付拍賣款並賠償損失。拍賣公司表示,其退款係為進一步溝通付款行為而採取的暫緩措施,並非解除合同。為此,拍賣公司要求楊先生支付拍品《荷影繽紛》的落槌價830萬元、傭金124.5萬元,並賠償保險費8.3萬元、律師費用40萬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保管費等。

楊先生辯稱:自己在提貨當天就曾要求退貨,經與拍賣公司總經理高女士通話協商一致後,拍賣公司已將拍品全部價款退還,故其認為拍賣合同經雙方協商已經解除,拍賣公司無權要求其支付拍品價款,更無權要求其承擔各項違約賠償責任。

(圖為網路參考圖)

庭審中,拍賣公司總經理高女士、書畫部經理劉先生及職員孔先生均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三人表示楊先生在提貨時確因拍品尺寸問題要求退款,當時在外出差的高女士做出了將已付款退回的決定。但高女士堅稱自己決定退款並非出於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僅是出於維護公司信譽、留待事後核實再行處理的緩和措施。劉先生也稱自己事後曾致電楊先生要求繼續支付拍賣款。對此,楊先生均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拍賣公司退款行為的效力問題。雙方對於通話的詳細內容各執一詞,但均未提供證據,故已無法確知當時通話的真實內容。但從電話溝通後拍賣公司退款,楊先生未提走拍品《荷影繽紛》、僅對另一件拍品交款提貨等行為,可以視為雙方已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並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進行了處理,即對《荷影繽紛》退款、未提貨。

最終,法院一審認定拍賣公司向楊先生退還拍賣款的行為構成對拍賣合同的解除,判決駁回了拍賣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拍賣公司及楊先生均未當庭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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