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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披露X省債務風險:隱性債務規模高出顯性債務80%

一場地方政府防範化解隱性債務風險戰鬥已經打響,各地隱性債務數據正在彙集,計劃用5~10年全部化解龐大的隱性債務。而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央行)近日披露的X省相關隱性債務數據,得以讓市場「一窺」隱性債務全貌。

近日,央行發布了《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下稱《報告》),對2017年以來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狀況進行了全面評估。其中專題三是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分析,以X省為例較為全面剖析了當前隱性債務風險並提出相應建議。

隱性債務超顯性債務

所謂政府隱性債務,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債務限額之外直接或承諾以財政資金償還以及違法提供擔保等方式舉借的債務。

首先來看看X省隱性債務情況。

根據《報告》,截至2017年末,X省隱性債務餘額較顯性債務高出80%。隱性債務增長較快,規模較大。

此前河南省濮陽市的華龍區、范縣、南樂縣,寧夏回族自治區彭陽縣、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青海省黃南州、安徽省合肥市都相繼公布了詳細的隱性債務規模。7個地方隱性債務規模是顯性債務規模的30%~360%,其中5個地區隱性債務規模超過顯性債務,且有2個地方隱性債務是顯性債務的3倍以上。

長期關注地方政府債務的上海財經大學鄭春榮教授告訴第一財經,隱性債務超過顯性債務說明在部分地區,債務的監管還較為薄弱,硬約束沒有建立起來。

目前全國地方政府隱性債務規模仍然不清,不過顯性債務數據已經透明。

財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末,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達16.47萬億元,債務率(債務餘額/綜合財力)為76.5%,低於國際通行的警戒標準(100%),顯性債務(即政府債務)風險安全可控。

不過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近期財政部正全面摸清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底數及相應的資產,要求各地政府需要依規將當地截至今年8月31日的隱性債務餘額、資產等數據,填報至財政部設立的地方融資平台債務和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監測平台,不少地方已經完成了填報。未來全國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相關數據將逐步清晰。

鄭春榮認為,此次《報告》還指出隱性債務來源除了表內貸款、表外授信外,還包括資管計劃等表外類信貸融資,其中部分涉及明股實債、抽屜協議、承諾回購等違規方式,給隱性債務的統計和監管帶來一定挑戰。應該加強財政、央行、銀保監、審計、發展改革委以及各級政府的信息平台共享,減少分頭統計帶來的重複勞動和碎片化信息,切實提高監管效果,也可以採取以財政部門牽頭的方式,組建部際的地方政府債務監管委員會。

風險不只是規模

《報告》認為,隱性債務風險中,期限錯配風險較大,且存在擔保鏈風險。而且從債務分布來看,市縣級政府隱性風險更為突出。財政風險有可能轉化為金融風險。

目前政府債務主要投向中長期基建項目,投資周期長回報慢,部分項目收益難以保障,而資金來源期限較短,主要依賴滾動債務維持運轉,借新還舊壓力較大。

以X省為例,截至2017年末,銀行顯性債務及隱性債務合計在全省總債務中佔比超過35%,其他則是平台公司、信託等非銀行融資形成的債務。而在該省銀行隱性債務中,約有65%用於基礎設施建設,近20%用於棚戶區改造、異地搬遷,約10%用於園區建設,約5%用於平台日常經營。其中,約有15%的債務抵押擔保不足,且項目現金流無法覆蓋償債本息,基本靠借新還舊維持項目經營。

X省銀行的隱形債務總額中,區縣佔比超過45%,市(州)本級佔比超過40%,而省本級僅佔比約15%,遠低於市縣兩級。個別區縣債務額度高,到期時間集中,還款來源不足,償債壓力大,其隱性債務風險遠高於省級。

鄭春榮表示,目前市縣級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更為突出。我國有地級市300個左右,縣級政府2000多個,僅僅依靠財政部及各地的專員辦,很難有效進行監管,要加強省級政府的責任,每一級政府都要加強對下一級政府的債務監管,同時強化橫向各部門的聯合與協調,才能在我國這樣一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較大的國家中形成嚴密的債務監管體系。

《報告》還認為,一些省份在清理地方政府融資擔保過程中,出現了撤銷各類擔保函、承諾函現象,在無法提供增信手段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基於風險考量,停止了政府信用項目信貸投放,導致部分平台公司在建項目的融資需求無法得到滿足,部分在建項目面臨停工,造成了政府與銀行間的糾紛。

事實上,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保持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力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合理保障融資平台公司正常融資需求。

比如,金融機構要在採取必要風險緩釋措施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化原則保障融資平台公司合理融資需求,不得盲目抽貸、壓貸或停貸,防範存量隱性債務資金鏈斷裂風險。在嚴格依法解除違法違規擔保關係的基礎上,對必要的在建項目,允許融資平台公司在不擴大建設規模和防範風險的前提下與金融機構協商繼續融資,避免出現工程爛尾。

《報告》建議,全面監測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堅決控制增量,妥善化存量。開好地方政府規範舉債融資的「前門」,明確市縣政府管理責任。進一步理順中央地方財稅事權體系,提高地方政府收入和支出的匹配度。理順價格機制,動員更多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使企業獲取合理回報。

另外,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健全金融監管體制,完善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避免地方政府對金融監管的不當干預。進一步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統一監管標準,堵住監管漏洞,阻斷違規資金流入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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