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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拼車專利侵權案:請求回北京審理被駁回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滴滴出行APP被訴專利侵權案件的部分細節。

據裁判文書網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書,譚衛、何章鴻、賴斌認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桔科技)、廣東太平洋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廣東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滴滴出行)侵害他們持有的發明專利權。

所涉專利名稱為「基於移動終端的拼車服務系統及方法」。該專利在2008年8月29日被申請,持有人為岑宇鈿、何章鴻、賴斌和譚衛。

何章鴻、賴斌和譚衛的代理人認為小桔科技為滴滴出行APP產品的開發商,即製造商;而下載滴滴出行APP產品的太平洋網的主辦單位為廣東太平洋,其發行滴滴出行APP產品的行為構成銷售;「滴滴出行」APP產品的運營機構為滴滴出行。故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據裁定書,小桔科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客觀上並不存在完整地實施涉案方法專利的主體及行為,請求將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但依據不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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