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年齡會犯法
我們在中國進一個工作單位工作時,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總是有年齡、籍貫、性別、民族、、何時入團、何時入黨、何年何時何地受過何種處分等等條款。這在我們看來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但是在美國這是犯法的。如果在美國一個僱主給你遞上這麼一張表格,你拿著就可以對他說「咱們法庭上見」。
這是怎麼回事呢?
這源於美國的民權運動。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民權運動完全改變了美國,幾乎是一個歷史分界線。美國民權運動的結果不僅僅立法取消了種族隔離,它還使得自由派思潮廣為流行。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後的美國,非常非常不同。在六十年代之前,美國大致是僱主說了算的。但是,此後,保護每一個人的平等權利,尤其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的權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
1964 年的美國民權法禁止因僱員的種族、宗教、膚色、性別,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國),而在僱用和工作條件等方面予以歧視。因此,如果僱主問了你的民族、籍貫、是否有子女的話,他拒絕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視」,「種族歧視」,擔心婦女有孩子影響工作,等等,而以這些原因剝奪一個人工作的權利。所以,乾脆法律規定,這些問題都不準問,如果僱主問了,就觸犯了法律。
後來,1967 年的「僱員年齡歧視法」,又規定了不得對年齡40 歲以上的公民在僱用上歧視,從此,僱主就連年齡也不能打聽了。1990 年,美國又通過了能力缺陷法,僱主不僅被要求不準歧視,必須提供給殘疾僱員力所能及的工作,還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設備。例如助聽器,助讀器,等等。比如說,一名僱員被查出有艾滋病病毒,只要他的病尚不影響工作,僱主不得解僱他,還必須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傳染的條件。否則,僱主就是違法的。
這麼看來,在美國當老闆似乎並不「自由」,連詢問員工的年齡、籍貫、婚否這樣平常的事情都可能會犯法,可見,美國法律體系對人們影響有多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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