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詐騙認罪,因找不到大陸受害人,一審竟判無罪
台灣兩名男子2016年加入詐騙團伙當「車手」(負責騎機車在ATM提款的人員),提款18萬餘元(新台幣,下同)被法辦。彰化地方法院一審時,兩人都認罪,但法官認為檢警沒有找到中國大陸的被害人,竟判無罪。
不過台中高分院近日二審時,撤銷了原判,依加重詐欺罪改判兩人各1年3月徒刑。
台媒昨天報道,判決書指出,林、陳二人加入「小胖」詐欺團伙,酬勞是所領贓款的1%。2016年12月,「小胖」交給兩人17張中國大陸的銀聯卡與密碼,兩人當月12日在土地銀行彰化分行的兩台提款機領款27次,共領走18萬多元,並在指定地點交給「小胖」,土銀彰化分行發現異常後報警,警方將兩人逮捕。
台灣警方抓獲車手示意圖(非文中人物)
彰化地檢署偵查時,雖指示警方調查中國大陸被害人資料,但因兩岸隔閡,且贓款被轉賬到多個「人頭賬戶」,警方查不到被害人身份,無從得知詐欺過程,也沒有抓到「小胖」,彰化地院一審時,兩人承認是詐欺團伙「車手」,其中一人還供稱,他知道領的錢是來自中國大陸的詐欺所得。
不料一審卻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小胖」團伙從事詐欺,有可能從事地下匯兌或洗錢等犯罪行為,也有可能只是單純提款,另外,被害人是誰?何時何地受騙?受騙金額多少?也都無從得知,兩人雖自白是「詐欺車手」,卻沒有證據可證明兩人領的是詐欺贓款,據此判決兩人無罪。
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兩人一天持17張銀聯卡提領27次,如果是「小胖」賭博所得,何必使用多個賬戶,還迂迴用聯銀卡分次小額提領?又何必花錢聘請兩人當「車手」?依一般事理常情,這些錢應屬詐欺贓款,據此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兩人各1年3月徒刑,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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