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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三者明知道對方有家庭了還去插足別人的婚姻,這樣算不算犯法,有何依據?

珞珈評論社 社會問答達人

第三者插足,在當今社會來說,很普遍,要說犯罪,也可以這樣說。對於第三者插足別人家庭,對於別人家庭來說那就是致命性的破壞,這種可惡的事情真的希望有明確的法律來約束,因為當下法律的規定來說,只限於重婚罪之類的,對於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這種道德淪喪的行為,又不能說直接處罰或判刑。當然在重婚罪中的法律條文也有規定,下面我們看看重婚罪對於破壞他人家庭的規定。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所以說題主提問說的明知到別人有家庭而插足別人家庭,形成了事實婚姻,那自然是觸犯了法律,可是關鍵性的問題是對於第三者插足別人家庭的行為當下處理方式並不是太明確,這一方面也是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維權,二是對於這裡的破壞他人的第三者處罰規定又不能實實在在的套用,這就尷尬了。真正要能判刑的,那除非是家庭遭到破壞,受害者起訴。雙方形成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領了結婚證(這個一般不可能),或者雙方育有孩子,形成了事實婚姻,並且對外二人以夫妻來相對,那就可能被處罰。

關鍵是插足別人婚姻的第三者,或者出軌的人根本不可能去領證,也不會對外公布,所以說即使外面搞破鞋,也不能有明確的處罰。希望法律能更進一步完善,對於破壞別人家庭和出軌的人明確法律處罰,讓社會少點因為出軌和被人破壞家庭的事情,讓家庭少點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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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如果不涉及到重婚罪,其實是沒有辦法追究第三者的違法責任的。也許這樣說,很多人可能會覺得不公平,其實仔細想想,在現實生活當中,真的被第三者插足的婚姻,有哪一個是不知道對方已經是有家室的呢?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如果不是有家室的一方自己也對婚姻不忠誠,經不住外界的誘惑,怎麼可能讓別人插足呢?

所以感情這個東西是不能完全用法律去衡量的,法律也不可能解決生活當中的方方面面。所以對於第三者插足別人的婚姻,無論是知道對方有家室,還是不知道被當成了被小三,都是無法追究他們的違法責任的。

除非有一種情況就是第三者與有配偶的一方與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麼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構成重婚罪的。而如果第三者只是與有配偶的一方進行一般的同居,沒有對外以夫妻雙方進行相稱,則只能由有配偶的一方通過離婚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解決,對於第三者其實我們是沒有辦法進行處理的。

所以對於自己的婚姻還是要自己去負責,自己去經營好,如果自己經營不好,讓別人鑽了空子,只能自己自認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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