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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異質性學說剖析

概念的異質性學說剖析

向必燈

人大複印:《科學技術哲學》2018 年 09 期

原發期刊:《自然辯證法通訊》2018 年第 20184 期 第 26-33 頁

關鍵詞:概念/ 自然類/ 消去論/ 異質性假說/ Concept/ Natural kind/ Eliminativism/ Heterogeneity Hypothesis/

摘要:馬歇瑞(E.Machery)的C概念學說及異質性概念假說認為,概念本身並不構成科學意義上的自然類,但其次級範疇(原型、範例和理論)卻構成三個彼此異質的自然類,因而應該用「原型」、「範例」和「理論」這三種基本概念類型的名稱代替「概念」,並把「概念」從認知科學理論術語中消去。本文經過深入分析後認為,馬歇瑞對C概念學說及異質性概念假說的論證不充分,不足以得出消去「概念」的結論,概念的自然類地位尚待進一步研究。

關於概念是什麼以及是否應該消去「概念」的爭論由來已久,隨著近年認知科學的興起,長期從事概念心理學研究的美國匹茲堡大學教授馬歇瑞(E.Machery)在其專著《消去概念》(Doing without Concepts)中提出了著名的C概念學說和異質性概念假說。本文將對C概念學說和異質性概念假說的五條原則進行逐一分析。

一、概念是什麼

對概念本身的刻畫,歷史上一直存在各種不同且相互競爭的理論。其中,菲舍爾(S.C.Fisher)等認為,概念是定義某個範疇的一組充分必要條件;福多(J.A.Fodor)等認為,概念是構成思想的基本組成元素;羅施(E.Rosch)等認為,某個範疇的概念即為該範疇的原型——關於所有範疇成員傾向擁有屬性的統計知識體;布魯克斯(L.R.Brooks)等認為,某個範疇的概念即為該範疇的若干範例——關於該範疇某個或某些特定成員所擁有屬性的知識體;墨菲(G.L.Murphy)等認為,某個範疇的概念即為該範疇類似於科學理論的知識或構成這些知識的基本要素(稱為「微理論」或「類理論術語概念」);巴沙勞(L.W.Barsalou)等認為,概念中儲存的是以知覺表徵符號形式存在的知識。

在前述各種概念學說中,菲舍爾的定義說、羅施的原型說、布魯克斯的範例說及墨菲的理論說均認為概念是形而上意義上的某種知識體,但各自對知識體的限定角度有所不同。福多的思想語言說則是對概念的一種功能刻畫,但同時也認為概念在形式上仍然是一種知識體。巴沙勞的知覺符號說在強調概念形而上意義的同時也強調其在認知過程中的功能。但知覺符號說與其他理論的根本區別在於:一方面,知覺符號是對概念更加深入的形而上刻畫;另一方面,知覺符號作為一種低層意義上的知覺實體並不能當然的等同於與概念這種高層意義上認知實體,即知覺符號與概念之間應該還存在著某種形式的認知轉換。在這種意義上(與其他概念學說相比而言),知覺符號說算是一種特殊的概念學說或根本不算一種概念學說。總體上看,所有或絕大多數概念理論都認為概念是某種形式的知識體,而真正構成競爭關係的是定義說、原型說、範例說和理論說,因為這些學說都對作為概念的知識體做出了明確的限定。

馬歇瑞認為,心理學上的「概念」是指在長時記憶中支撐高級認知能力的認知過程所默認使用的關於某個範疇X的知識體,並把這種刻畫簡稱為C概念學說。[1]

C概念學說既包括對概念形而上意義上的刻畫,也包括功能意義上的刻畫,即,C概念學說既認為概念是一種有關某個範疇的知識體,還認為概念在認知過程中是被默認使用的。就形而上刻畫而言,C概念學說與其他概念學說並不存在本質上的差異,但就其功能刻畫而言,卻存在諸多質疑,即概念在認知過程中是否被默認使用並沒有得到充分論證和廣泛認同。

馬歇瑞認為,概念在認知過程中之所以是被默認使用的,一方面是因為在完成高級認知任務中,使用有關某個範疇的默認知識體是一種最有效率的方式;另一方面,「獵豹比人跑得快」一般被認為是真的,這也證明在完成高級認知任務時存在一個被默認使用的有關對象範疇的知識體,因為只有存在一個關於獵豹的默認知識體時,人們才會對「獵豹比人跑得快」這種句子自覺做出肯定判斷。([1],p.15)

然而,馬歇瑞的這種論證是很不充分的。從效率的角度看,這種在不同認知任務中使用同一默認知識體的方式(機制)本身就是沒有效率或低效率的,因為其缺乏必要的針對性,即針對不同的認知任務檢索不同的知識體。從其給出的語言學例子來看,只要對「獵豹比人跑得快」這個句子稍做改動,如把這個句子改成「獵豹總是比人跑得快」,情況就會變得完全相反,即人們不再會自動認為這個句子是真的,而是會做出否定的判斷。人們之所以對改動前後的語句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斷,是因為前者被認為涉及的是一般情況,而後者涉及的是全部情況,即兩個句子涉及兩種完全不同的語境。由此可以看出,與其說存在被默認的知識體,不如說存在被默認的語境,而語境才應該是哪部分知識會被最終檢索的決定因素。事實上,馬歇瑞也承認語境在範疇化判斷等認知任務中所起的根本性作用。([1],p.74)

對於前述語言學例子可能引起的質疑,馬歇瑞進一步認為,在沒有時間壓力的情況下,人們會檢索相關背景知識,從而對前述問題做出否定回答。而布蘭查德(T.Blanchard)認為,雖然原型說心理學家在設計實驗驗證典型性效應時有明確的時間要求,但芮普斯(L.J.Rips)在設計實驗驗證因果效應時卻沒有提出時間要求,且史密斯(E.E.Smith)和索羅門(S.A.Sloman)讓受試在時間壓力下重複芮普斯的實驗時也失敗了。同時,墨菲和馬丁(D.L.Medin)等也認為,當受試僅僅依靠典型性屬性不能順利做出範疇化判斷時,他們也會檢索理論知識來輔助進行判斷。[2]由此可見,馬歇瑞所認為的作為三種基本概念類型之一的理論中所包含的知識並不是必然被默認使用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為存貯於長時記憶中關於特定範疇的知識體,概念的不同內容是根據不同語境分別被提取使用的,而不存在始終被默認使用的概念內容。

二、同一範疇是否擁有多個概念

馬歇瑞概念異質性假說的第一條原則(簡稱「多元概念原則」)認為,每個範疇一般都對應多個不同的概念。([1],p.4)與異質性概念假說相似的混合概念理論認為,一個概念雖然可以分割成不同部分,但各部分並不單獨構成不同的概念,而是屬於同一個概念。馬歇瑞卻認為這兩種概念理論在聯繫性原則和協調性原則兩個方面存在根本區別。([1],pp.66-68)所謂聯繫性原則,即構成某個範疇的不同知識體中的一部分被應用於對該範疇的一種認知任務(如範疇化)時,另一部分可以被應用於對該範疇的另一種認知任務(如歸納推理)。所謂協調性原則,即這些具有共同指稱的知識體在被應用於同一種認知任務時不會產生認知衝突。概念混合理論認為,這兩個原則是具有共同指稱的不同知識體之所以構成同一個概念的充分必要條件,即混合概念理論同時承諾這兩個原則。與此相反,異質性假說則不承諾這兩個原則,而是認為具有共同指稱的不同知識體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繫,相互之間存在認知衝突而不是彼此協調。

為了反駁混合理論的協調原則並支持異質性假說的第一條原則,馬歇瑞提供了兩個論證。第一個論證認為,馬爾特(B.C.Malt)的實驗結果表明,那些不叫水的液體(如咖啡、茶和眼淚等)往往比那些叫水的液體(如湖水、海水和沼澤水等)含有更多真正的水,而這種認知衝突是混合理論所承諾的協調性原則無法解釋的。([1],pp.68-71)對此,艾伯特(B.Abbott)解釋認為,那些真正含水量比較高的液體之所以不叫水只是出於實用等方面的考慮(如為了區分咖啡與其他飲品等),並不真正意味著受試缺乏相應的常識。針對艾伯特的解釋,馬歇瑞進一步認為,艾伯特的解釋論證是不合適的,因為當被問到沛綠雅是不是水的時候,人們更傾向於做出肯定的回答,而當被問到冰咖啡是不是水的時候,人們更傾向於做出否定的回答。[3]

然而,馬歇瑞反駁混合理論協調性原則的第一個論證存在兩個根本不足。首先,當他認為人們依據水的原型知識對某種液體進行範疇化判斷時,並沒有說明水的原型一般包括哪些屬性,因而不存在一個明確的範疇化依據。雖然他在論證過程也認為受試一般會根據四個維度,即化學成分、起源、位置和用途來判斷一種液體是不是水。([1],p.69)但第一個維度(化學成分)很明顯不屬於原型的知識範疇,因而把這四個維度一起作為水的原型是不合適的,如果真能作為範疇化判斷依據,那也只能說明作為定義的化學成分才是範疇化判斷的真正決定因素,而這恰好是混合概念理論的核心觀點;其次,當艾伯特認為受試出於實用方面的考慮而不把咖啡等實際含水量更高的液體叫做水時,這實際上說明了一種液體的真正含水比例並不是其是否被叫做水的唯一決定因素,而馬歇瑞在明確承認這種觀點的情況下仍然用了沛綠雅礦泉水的例子來反駁艾伯特。事實上,不管艾伯特的具體解釋是否合理,馬歇瑞的反駁都是無效和沒有必要的,因為他已經承認了前者要論證的根本觀點,即一種液體的真正含水比例並不是其是否被叫做水的唯一決定因素。他所採用的反例不僅達不到支持自身觀點的目的,反而說明他的論證存在更基本的邏輯問題,即他認為一種液體是否被叫做水只能有一種解釋。實際情況可能是,一種具體的解釋可能是充分的,但未必是必要的,這種解釋究竟合不合理,最終還得看該種解釋背後的具體機制,這也是反例並不必然能夠證偽的邏輯原因。

馬歇瑞反駁混合理論協調原則的第二個論證認為,根據混合理論,諸如「鯨魚是魚」、「張三是祖母」及「西紅柿是蔬菜」等命題的真值不可能既可以為真也可以為假,而根據異質性假說則可以存在這種歧義或認知衝突。([1],pp.71-74)

事實上,如果人們對鯨魚、張三及西紅柿等擁有全面的認知,就不會對其產生真正的認知衝突。即他們根本不會僅僅依據原型,而是會根據定義對鯨魚和張三作出最終的範疇化判斷。就西紅柿而言,由於水果和蔬菜本身就存在一定程度的重疊而不是一對競爭性範疇,因此西紅柿既是水果又是蔬菜根本不存在認知衝突。另一方面,如果人們只擁有對鯨魚、張三及西紅柿等的原型概念知識,則沒有機會對其產生認知衝突。進一步而言,同一範疇的不同概念知識應該不存在真正的衝突,因為不同的概念知識只是從不同的角度刻畫同一範疇,而這種刻畫功能本身要求具備全面性和準確性,如果各種概念知識之間存在表面衝突,那麼就應該存在一種或多種內在的認知衝突解決機制,而不是任由這些衝突的存在,事實上也很少甚至不存在因為缺乏內部協調機制導致的對某些認知對象的認知衝突。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同一範疇的不同知識體之間彼此聯繫與協調,它們共同構成該範疇同一概念的不同組成部分,而不是構成該範疇的不同概念,即同一範疇只擁有一個概念,而不是多個彼此獨立的不同概念。

三、不同概念之間是否存在共同屬性

馬歇瑞概念異質性假說的第二條原則(簡稱「屬性異質原則」)認為,同一範疇的不同概念雖然擁有共同的指稱對象,但並不擁有心理學意義上的共同屬性。([1],p.4)其對該原則的論證認為,判斷不同概念之間是否擁有共同屬性的標準包括其是否儲存相同類型的知識(知識類型標準)以及其是否被應用於相同的認知過程(認知過程標準)。根據這兩項標準,原型、範例和理論三種概念分別儲存不同類型的知識並被應用於不同的認知過程,因而構成三種沒有共同屬性的基本概念類型。([1],pp.218-219)

從上述馬歇瑞對異質性概念假說第二條原則的論證可以看出,其論證過程起碼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一方面,判斷標準不夠全面。即使不同概念所儲存的知識類型不同並被應用於不同的認知過程,也不能說明它們沒有共同的屬性。因為一個有效的概念理論不僅應該刻畫概念中所儲存的知識及被應用的認知過程,還應刻畫概念的格式、獲取過程及其在大腦中的定位。([1],p.4)因此,僅憑對前面兩項內容的論證就得出結論認為不同概念之間不存在共同屬性是比較片面的。另一方面,樣本列舉不夠全面。除了原型說、範例說及理論說之外,概念學說還包括定義說、知覺符號說及典型說等,而且這些學說之間迄今仍沒有達成基本的共識,因而原型、範例和理論這三種概念類型並不一定具有足夠的代表性。與此相反,漢普頓(J.A.Hampton)則認為,原型、範例和理論在共同指稱、概念合成和概念習得等方面彼此聯繫,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一個緊密的系統。[4]

異質性假說第二條原則的論證除了本身存在邏輯問題之外,馬歇瑞對知識類型和認知過程這兩項標準的論證也不夠充分甚至是矛盾的。就知識類型標準而言,原型、範例和理論這三種概念類型並不具備同等的基礎性地位,這部分內容涉及異質性假說的第三條原則,本文將在後續第四部分進行分析。就認知過程標準而言,基於原型、範例和理論的三種認知過程也並不構成作者所聲稱的異質性關係,這部分內容涉及異質性假說的第四條原則,本文將在後續第五部分進行分析。另外,發展心理學已有證據表明,範例、原型和理論的形成是相互聯繫而不是彼此孤立的,本文將在第四部分對此進行說明。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馬歇瑞認為不同概念類型之間不存在共同屬性是比較草率的,而且對經驗性事實是否存在做出否定判斷本身也是不符合邏輯的。

四、原型、範例和理論是否構成三種基本概念類型

馬歇瑞概念異質性假說的第三條原則(簡稱「基礎地位原則」)認為,原型、範例和理論屬於在心理學意義上不具有共同屬性的三種異質性概念類型。([1],p.4)其論證認為,由於原型概念中儲存的是統計知識,範例概念中儲存的是關於特定個體屬性的知識,而理論概念中儲存的是因果、律則及功能等知識,因而三者所儲存的知識體分屬不同的類型。同時,由於原型概念所涉及的認知過程是基於線性相似性計算的認知過程,範例概念涉及的是基於非線性相似性計算的認知過程,而理論概念所涉及的認知過程則類似於最佳推理或因果推理過程,因而三種基本概念類型所涉及的認知過程也是不同的。([1],pp.76-121)由此,馬歇瑞認為原型、範例和理論分屬三種異質性概念類型,並給予了它們基礎性地位,即認為原型、範例和理論是三種最基本的概念類型。

根據基礎地位原則及馬歇瑞的論證,有且只有原型、範例和理論三種基本概念類型。然而,馬歇瑞的論證並不能充分支持範例和理論與原型具有同樣的基礎性地位,也不能充分支持定義等概念類型不具有與原型等同樣的基礎性地位。

就範例、理論與原型的關係而言,耶莫拉耶娃(Y.Yermolayeva)和拉克遜(D.H.Rakison)認為,從發展心理學的角度看,範例、原型和理論三種概念類型是在同一系統內,基於相同的機制,通過不斷抽象而逐一形成的,其形成過程是連續的,因而三者的形成過程即使不是完全重疊也是部分重疊的。[5]

馬歇瑞對這種觀點的回應認為:一方面,嬰幼兒早期獲得的範例概念並不一定被默認應用於高級認知過程,因而並不是真正的範例概念;另一方面,某些範疇學習實驗似乎表明成年人可以先於範例概念而獲得原型概念。同時,醫學專家可以先於範例和原型概念而獲得因果理論知識。因此,他認為發展心理學理論所主張的三種基本概念類型的形成序列和單一形成過程是不存在的。[6]然而,馬歇瑞的這種回應是沒有說服力的。一方面,他認為嬰幼兒的範例概念並不是真正的範例概念只是一種無端的猜測,而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嬰幼兒的範例概念不能被默認應用於高級認證過程或者說嬰幼兒所獲得的範例概念一定不同於成年人。相反,人們更應該傾向於認為嬰幼兒與成年人的認知機制是一致的,而不是矛盾的;另一方面,他認為有些範疇學習實驗似乎表明成年人可以先於範例而獲得原型概念,但這並沒有確切證據且不符合邏輯,因為原型概念是一種統計知識,所以沒有範例概念作為基礎是不可能形成原型概念的;再次,就算有實驗證據表明醫學專家可以先於範例和原型概念而獲得因果理論知識,但這種因果理論知識的獲得是間接的,並不是發展心理學意義上那種直接從範例或原型概念中抽象形成的因果理論知識,而從原型和範例概念中進行逐步抽象才應該是獲取因果理論知識的最基本途徑,因而因果理論知識的這種間接獲取方式並不能否定發展心理學的形成序列觀點。

就理論的基礎性概念地位而言,馬歇瑞論證認為,相關實驗證據表明因果效應在某些範疇化過程發揮著明顯的作用,因而範疇化過程至少包括基於相似性計算的和基於理論的兩種類型,並得出結論認為理論概念是與原型概念及範例概念具有同等地位的一種基本概念類型。([1],p.185)然而,馬歇瑞在其論證過程明顯錯誤的理解了因果效應或者說混淆了兩個概念,即範疇化判斷的直接依據和產生直接依據的理由。也就是說,範疇化判斷的直接依據是對象範疇的某些屬性與源範疇的相似度更高,而為什麼這些特定的屬性具有更高的相似度則是因為某些因果理論知識的存在增加了這些屬性在範疇化判斷中的權重。布蘭查德也認為,基於理論的範疇化過程與基於相似性計算的範疇化過程的區別只在於受試在範疇學習和範疇化過程中為某些具有因果關係的屬性指派了更大的權重,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實質性區別。([2],pp.206-207)因此,所謂的理論知識在範疇化過程中的作用只是為相關屬性的相似性判斷及最終的範疇化判斷提供輔助性支持,即增強或削弱相關屬性在範疇化過程中的重要性程度,與原型或範例在範疇化過程中所發揮的基礎性作用存在根本區別。同時,因果知識之所以不能構成一種獨立的概念形式,從根本上說是因為它不具備原型和範例所具有的指向功能,即原型和範例所表徵的一組屬性能夠直接指向某個範疇或個體,而因果知識只能直接指向一組屬性,因而不應該獲得與前兩者對等的作為基本概念類型的地位。

馬歇瑞不僅沒有給出支持原型、範例和理論三種概念基礎性地位的充分論證,其反駁概念定義說從而排除其他概念基礎性地位的論證也同樣不夠充分。首先,馬歇瑞認為,幾千年以來並未形成「善」與「正義」等抽象範疇的定義,但他同時又聲稱原型、範例及理論等概念理論也主要是針對物理實體範疇,並不針對前述抽象範疇。([1],p.80)其次,馬歇瑞認為,概念定義說不能解釋典型性效應,但他卻承諾同樣不能解釋典型性效應的概念範例說和概念理論說並賦予範例和理論以基礎性概念地位。([1],pp.80-81)第三,大量的神經心理學實驗表明定義學習與特定的腦區相關聯,但馬歇瑞卻對這些實驗的生態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而認為定義並不構成一種有效的概念類型。([1],pp.82-83)然而,他的這種質疑本身也沒有實質性依據,就如其質疑大街上的某個人究竟是男人還是女人一樣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其對任何一種可能的質疑都沒有比對另一種可能的支持擁有更多的理由,因而也更不應該據此得出結論認為其一定是男人或女人。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理論並不能獨立構成一種有效的概念類型,更不具備基本概念類型的地位。範例與原型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繫,因而構成同一概念的不同部分而不是兩種獨立的概念。定義至少可以構成某些範疇的有效概念或唯一概念,因而其應該具有與原型或範例同等的基礎性地位。

五、是認知過程還是認知能力

馬歇瑞概念異質性假說的第四條原則(簡稱「過程異質原則」)認為,原型、範例及理論等分別被應用於支持同一種認知能力(如範疇化等)的不同認知過程,即多過程理論(Multi-Process Theories)。([1],p.4)其論證過程包括設定個體化條件分別對認知能力和認知過程進行概念區分,分析範疇化、概念習得、歸納推理及概念合成等認知能力中的典型性效應、範例效應及因果效應,以及對神經心理學相關實驗結果的分析等。然而,這些論證並沒有為過程異質原則提供真正的支持。

首先,馬歇瑞認為認知能力是由相應的認知功能來刻畫的,即一種特定的認知能力必然對應一項完整的認知功能。([1],pp.121-122)根據這種刻畫,任何一種認知能力都應該涵蓋完成相應認知功能後的最後輸出(如範疇化能力必然包括最終的範疇化判斷),而得到最後輸出之前的所有認知過程都應該支撐(或歸屬於)同一種認知能力。如下圖1所示(為了方便闡述,本文稱該類模型為串列式多過程理論),([1],p.128)一項完整的認知功能應該包括完成所有認知過程並得到認知輸出X,亦即一種完整的認知能力應該涵蓋認知輸出X及其之前的所有認知過程。

圖1

串列式多過程理論

馬歇瑞在論證多過程理論時進一步認為,多過程理論中所謂的多個認知過程是指那些可以單獨完成相應認知功能的認知過程。([1],pp.127-129)如下圖2所示(相對於串列式多過程理論,本文稱該類模型為並行式多過程理論),([1],p.129)

圖2

並行式多過程理論

因為三種認知過程都能分別得到認知輸出X(即單獨完成某項認知功能),因而這三種認知過程即為多過程理論中所指的認知過程。然而,看似單獨完成某項認知功能的三種認知過程並沒有真正得到最終輸出,因為這三種認知過程分別對應的輸出可能可能產生衝突,因而需要進一步認知加工才能真正得到最終輸出。退一步而言,即使這三種輸出不產生衝突也不意味著其能夠自動成為最終輸出,邏輯上需要另外一種認知機制(或認知過程)的介入才能得到最終輸出。馬歇瑞在進一步的論證中更是提供了多種解決認知衝突並得到最終輸出的理論(如快速簡單啟發法等)。([1],pp.148-150)根據其對多過程理論的這種刻畫,得到最終範疇化判斷之前的所有認知過程都不屬於其所謂的多過程理論中的認知過程。但不幸的是,在其後的所有論證中,作者把基於原型、範例及理論的支持範疇化等認知能力的認知過程都歸入了多過程理論的不同認知過程。也就是說,作者錯誤的把這些過程歸入了圖2而不是圖1,因為他認為這些過程能夠像圖2中的過程一樣分別單獨完成整個範疇化等認知功能。

為了論證圖2所示的多過程理論,馬歇瑞認為,範疇化及概念習得過程中存在的典型效應、範例效應及因果效應說明基於原型、範例及理論的範疇化過程構成下圖4所示的並行式關係,而不是下圖3所示的串列式關係。([1],pp.163-193)現假設某動物B看起來與某隻小狗A很相似,因而可以對B進行基於範例的範疇化並斷定其是一隻小狗。但由於B與A一樣外形非常特別,因而B看起來根本不像一隻普通的小狗,即對B進行基於原型的範疇化時並不能斷定其是一隻小狗。當對B進行兩種範疇化並不能斷定其究竟是不是一隻小狗時,如果B能表現出對某隻兔子的強烈興趣,那麼則可以最終斷定B是一隻小狗。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當基於原型和範例的兩種範疇化過程產生衝突時,可以藉助基於理論的範疇化過程強化或弱化前兩種範疇化的結果並得到最終的輸出,而包括基於理論的範疇化過程本身的任何一種範疇化過程都不能單獨得到最終輸出(會追兔子的也不一定是狗)。因此,基於原型、範例及理論的範疇化等認知過程實際上構成圖4所示的串列關係,而不是圖3所示的並行關係。雖然在缺乏足夠範疇化依據的情況下也可以僅僅依靠原型、範例或理論中的一種單獨做出最終判斷,但這並不能從根本上支持圖3所示的並行式多過程理論。相反,圖4所示的串列式多過程理論具有更強的解釋力,完全能夠涵蓋或替代前者。

圖3

並行式範疇化多過程

圖4

串列式範疇化過程

其次,馬歇瑞認為認知能力個體化設定的第二項充分條件(即認知能力區分條件)認為,當在第一種語境下產生認知輸出X並不必然導致在第二種語境下也產生X時,那麼在這兩種語境下產生認知輸出X則涉及到兩種不同的認知能力。([1],p.123)同時,馬歇瑞提出的認知過程個體化充分條件認為,當兩種認知過程所涉及的雙分離神經系統和演算法不同,並分別由不同的輸入/輸出函數刻畫時,即構成兩種不同的認知過程。([1],p.124)在進一步的論證過程中,馬歇瑞認為基於原型和基於範例的範疇化過程滿足上述個體化條件,因而分屬兩種不同的認知過程。但很顯然,前述認知過程個體化條件與認知能力個體化條件是等同的。就基於原型和基於範例的兩種範疇化過程而言,如果這兩種範疇化過程滿足前述認知過程個體化條件而構成兩種不同的認知過程,那麼它們就同時支持兩種不同的認知能力,而不是同一種認知能力。

再次,馬歇瑞認為,原型學說、範例學說及理論學說分別能夠更好的解釋相關心理學實驗中的典型效應、範例效應和因果效應,甚至能夠對相關實驗中受試的表現進行準確的預見,因而原型、範例和理論分別構成三種最基本的概念類型並被應用於支持同一種認知能力的不同認知過程。([1],pp.163-193)然而,阿姆斯特朗(S.L.Armstrong)、巴莎勞和馬丁等認為原型學說並不能很好的解釋相關實驗中的典型效應,史密斯等則認為支持範例學說的實驗設計,即實驗中所應用的範疇結構存在根本不足。因此,相關實驗中的典型效應和範例效應最多只能說明存在原型和範例這兩種概念形式以及基於這兩種概念形式的認知過程,而並不能說明這兩種認知過程的具體組織方式。就理論說而言,相關實驗中的因果效應只能說明理論知識在認知過程中能夠發揮積極作用,但不能說明理論知識能夠單獨構成一種基本概念類型(理論知識為什麼不能構成一種獨立的概念形式在異質性假說第三條原則的分析中已有專門論述)。

第四,馬歇瑞認為,諾爾頓(B.J.Knowlton)的陳述性與非陳述性知識理論、阿什貝(F.G.Ashby)等的隱式與顯式概念習得理論以及斯坦諾威奇(K.E.Stanovich)的雙系統理論等多過程理論表明完成相關認知任務都包含多個不同的認知過程。([1],pp.142-148)然而,根據第二項認知能力個體化條件,這些多過程理論中分別涉及的兩種語境很顯然並不指向同一種認知能力,而是指向完全不同的兩種認知能力。

最後,馬歇瑞認為,唐恩(J.C.Dunn)、基施納(K.Kirsner)、格羅斯曼(G.Grossman)以及斯奎爾(L.R.Squire)和諾爾頓等的神經心理學實驗表明完成相關認知任務的不同認知過程涉及不同的腦區([1],pp.134-138;213-215)。但事實上,能從這些實驗中直接觀察到的只可能是某些認知能力而不是某些認知過程是否受到影響,因為認知過程本身就無法通過受試的行為方式來體現。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馬歇瑞對過程異質性原則(或多過程理論)的論證中混淆了認知能力和認知過程這一對概念,即其對兩者設定的個體化條件實際上是等同的,依據這些個體化條件並不能將兩者真正區分開。同時,其論證並沒有真正支持其主張的並行式多過程理論,實際上支持的卻是其反對的串列式多過程理論,即基於原型、範例和理論的範疇化等過程並不必然單獨支撐範疇化等認知能力,從根本上說它們是採取串列的方式共同支撐範疇化等認知能力。而其他論證則與其核心觀點(基於原型等的多個認知過程單獨支撐範疇化等同一種認知能力)沒有直接關係。

六、「概念」是否應該消去

馬歇瑞概念異質性假說的第五條原則認為,「概念」應該從心理學理論辭彙表中消去並由其次級範疇「原型」、「範例」和「理論」代替,因為概念本身不具有科學意義上的自然類地位,如果繼續保留將會阻礙認知科學的發展。([1],p.4)

首先,馬歇瑞認為,當且僅當一個範疇擁有大量的科學屬性,並能最大程度的涵蓋基於某些因果機制而傾向於擁有這些屬性的範疇成員時,這個範疇才能具有自然類地位。由於原型、範例及理論等概念次級範疇並不擁有基於因果機制的共同屬性,因而概念這個範疇並不構成一個自然類而應該被消去。([1],p.232)然而,馬歇瑞的這種論證是很不充分的。第一,構成科學範疇的並不一定是自然類,功能類同樣可以構成科學範疇。拉魯馬拉(E.Lalumera)認為,概念具有表徵、抽象及投射等多種功能,原型、範例及理論等是這些功能多重實現的基礎,而馬歇瑞的默認使用原則也只是這些功能實現的表現,因而概念作為功能類應該在認知科學中擁有合法地位而得以繼續保留;[7]第二,發展心理學的最新研究表明,範例、原型及理論等不同概念形式之間存在必然聯繫;第三,塞繆爾斯(R.Samuels)和費雷拉(M.Ferreira)也認為,根據馬歇瑞本人也承諾的內平衡屬性族理論(Homeostatic Property Clusters),概念實際上擁有自然類地位,因為概念擁有以下七個方面的屬性,即1、概念屬於知識體範疇;2、概念存儲於長時記憶;3、概念不具有專屬性;4、概念是被默認使用的表徵;5、概念隨時空和主體變化而變化;6、概念內部是相互聯繫的;7、概念內部是相互協調的。[8]

其次,馬歇瑞認為,如果用原型、範例及理論等代替概念而把「概念」從心理學理論辭彙中消去,那麼原型學說、範例學說及理論學說之間那些無謂的爭論就會得以平息,並使原來專註於研究概念的心理學家轉而研究原型、範例與理論等基本概念類型的本質以及基於這些基本概念類型的認知過程等真正有意義的心理學領域。([1],pp.242-243)然而,消去「概念」並不是平息各種概念學說之間爭議的唯一方式,保留「概念」的同時明確各種概念學說各自的合理性也同樣可以平息它們彼此之間的爭議。另外,轉移部分概念心理學家研究領域的前提是概念確實不具有作為科學研究對象的地位,但這一問題現在看來是不存在的。

總之,概念的基本類型應該包括原型、範例和定義(而不是原型、範例和理論),它們共同構成同一範疇的同一概念(而不是單獨構成同一範疇的不同概念)並根據不同的語境分別被提出使用(而不是被默認使用),基於這些基本概念類型的不同認知過程共同支撐同一種認知能力(而不是單獨支撐同一種認知能力)。另外,發展心理學研究已經表明不同概念類型的形成存在相互聯繫,因此概念很可能構成心理學意義上的自然類,即使只能構成心理學意義上的功能類,概念也應該得以繼續保留,至少馬歇瑞基於概念非自然類假設而消去「概念」的論證還相當缺乏說服力。

注釋:

Perrier,一種法國礦泉水。

參考文獻:

[1]Machery,E.Doing Without Concept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12.

[2]Blanchard,T.『Default Knowledge,Time Pressure,and the Theory-Theory of Concepts』[J].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2010,33:206-207.

[3]Abbott,B.『Water=?』[J].Mind,1999,108:145-148.

[4]Hampton,J.A.『Concept Talk Cannot Be Avoided』[J].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2010,33:212-213.

[5]Yermolayeva,Y.,Rakison,D.H.『Developing without Concepts』[J].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2010,33:229-230.

[6]Machery,E.『Are There Generalizations about Concepts?』[J].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2010,33:237.

[7]Lalumera,E.『Concepts Are a Functional Kind』[J].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2010,33: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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