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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窮人買劍也要賣腎?買不起還可以租?

編者按:在現在的收藏圈子裡,有一個很奇怪的現象。明代離現在較近,可是明確的明劍存量很少,品相好、工藝高的更少。而漢代雖然距現在較遠,但是漢劍數量極多,品相完好的藏品數不勝數,而且每年都有很多新貨在各地出土出水。這種反常的現象,還要從漢代獨特的社會環境說起。

眾所周知,漢代開始,環首刀開始興起。大家上陣大多是輪刀子的。但同時,佩劍擊劍的風氣瀰漫兩漢。對於漢人來說,劍就和今人的手機一樣。飯可以不吃,劍/手機不能不帶;把女朋友氣跑了可以晚點哄,劍壞了、丟了,這個夜晚你一定睡不著;女朋友擺弄你的劍/手機,你整個人肯定立刻就不好了,得想辦法搶回來。

這種社會基礎來自於漢代法律承認絕大多數民眾私人持有兵器的合法性,因此漢代民眾廣泛持有私兵器。劍作為輕薄堅韌的防身武器,自然受到漢代上至王公貴族下至平民百姓的青睞。這在漢代很多畫像石上有體現。

不過,平民佩劍,不是漢代首創,而是延續秦代的政策。雖然有人說,秦始皇「收天下之兵,以鑄金人十二」,所以大秦對管制刀具看得很嚴。然而,普通人的自衛武器不是秦代的管制對象。

《史記》中,淮陰侯韓信沒發達之前,可是挎著劍在街上遊盪。《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甲士在街上鬥毆,拔劍哪怕只砍下對方的髮結,那就要去抓去修城牆了。在漢武帝之前,這可是無期徒刑。而如果甲士回鄉不配劍,也沒必要有這個條款了。還是《睡虎地秦墓竹簡》,「鈹、戟、矛有室者,拔以斗,未有傷殹,論比劍。」意思是,持長柄武器打架的,即使完全沒有人受傷,也要按照當街比劍的罪過論。由此可見,,戰國、秦代社會曾普遍存在民眾佩帶私兵器的情況,也未見法律明文禁止民間私藏兵器、民眾持有兵器。秦法禁止的其實是私鬥。而且,秦法規定,普通公民還有主動救援、見義勇為的義務。「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壄(野),當貲兩甲。」

《國家寶藏》劇照

這些律法其實都默認當時平民有武器在身。不然如何救援?至於漢朝之所以仍然延續大秦對於私人持有武器的政策。原因有三:其一是對漢代社會普遍存在這一現象的認可。秦建立後,也未見禁止民間擁有兵器,應是同樣道理;其二,民眾持有兵器使漢代軍隊的兵源,及其軍隊素質得到有力保證;其三,持有兵器的民眾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是國家社會治安力量的重要補充。而這第三條原因就涉及漢代一個嚴重的治安隱患:豪強大戶權勢滔天,蓄養死士橫行不法,普通人必須拿起武器對抗。

漢成帝

漢書《張湯傳》記載,在西漢成帝時,富平侯張放受寵愛,驕蹇不法。他家裡窩藏罪犯,官吏來捕,他的奴僕敢於放箭射官吏,武裝拒捕;而張放又因為與某官吏有仇,「使大奴俊等四十餘人群黨盛兵弩,白晝入樂府攻射官寺,縛束長吏子弟,斫破器物,宮中皆奔走伏匿」。他又縱容手下人為非作歹。「奴從者支屬並乘權勢為暴虐,至求吏妻不得,殺其夫,或恚一人,妄殺其親屬,輒亡入放第,不得。」《史記》中還記載,濟東王彭離,是梁孝王子,以孝景中六年為濟東王。「二十九年,彭離驕悍,無人君禮,昏暮私與其奴、亡命少年數十人行剽殺人,取財物以為好。所殺發覺者百餘人,國皆知之,莫敢夜行。」

同時,任俠之風是漢代重要的社會風尚。遊俠獨立地行俠仗義,來激揚名聲。他們蔑視國法,不惜身家性命。例如,景帝時,周亞夫平定七國之亂時,途經洛陽時見到大俠劇孟,大感欣慰。《漢書》《遊俠傳》載:「吳楚舉大事而不求劇孟,吾知其無能為已。」又說:「布衣遊俠劇孟、郭解之徒馳騖於閭閻,權行州域,力折公侯。」遊俠的勢力影響之大可見一斑。據《漢書》《袁盎晁錯傳》載,西漢前期的著名大臣袁盎對遊俠曾這樣評價:「且緩急人所有。夫一旦叩門,不以親為解,不以在亡為辭,天下所望者,獨季心、劇孟。」這基本反映了西漢社會對遊俠的認可。當然,這種蔑視法制、無視生命的遊俠精神,也與廣大民眾追求的良好社會秩序不甚協調。

當然,漢代政府努力對這種情況進行打擊。比如反映漢初法律內容的張家山漢簡之《二年律令·賊律》記載:賊殺人、鬬而殺人,棄市。謀賊殺、傷人,未殺,黥為城旦舂。賊殺人,及與謀者皆棄市。未殺,黥為城二旦舂。西漢政府在對犯罪分子進行打擊的同時,也以從軍、屯邊等方式,把所謂「惡少」從城市中遷出,以保證城市社會的穩定。如《漢書》卷61《張騫李廣利傳》載:「太初元年,以廣利為貳師將軍,發屬國六千騎及郡國惡少年數萬人以往,期至貳師城取善馬,故號`貳師將軍"。」《漢書》卷7《昭帝紀》載,昭帝元鳳五年六月,「發三輔及郡國惡少年吏有告劾亡者,屯遼東」。

雖然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任俠之風對社會秩序的危害,但是這些措施終究沒有改變漢代任俠之風。漢成帝永始、元延年間(公元前16年—公元前8年)長安城中的「閭里少年」在接受別人的錢財後聚集、合謀刺殺官吏,為出錢者報仇。《漢書》卷90《酷吏傳》:「長安中姦猾浸多,閭里少年群輩殺吏,受賕報仇」。

到東漢後期,犯罪組織進一步走向「職業」化。東漢王符《潛夫論·述赦》有雲:「洛陽至有主諧和殺人者,謂之`會任之家",受人十萬,謝客數千。又重饋部吏,吏與通姦,利入深重,幡黨盤牙,請至貴戚寵臣,說聽於上,謁行於下,是故雖嚴令、尹,終不能破攘斷絕。」這就意味著當時社會治安局面已經相當嚴峻。同時,儒家思想在漢代成為正統思想之後,董仲舒的「春秋決獄」成為國之法典。原心定罪,成為法理,「雖有怯弱,猶勉力而行之」。這使得,漢代復仇之風也十分興盛。

光武帝

《後漢書》桓譚傳記載,桓譚向光武帝建議:「今人相殺傷,雖已伏法,而私結怨仇,子孫相報,後忿深前,至於滅戶殄業,而俗稱豪建,故雖有怯弱,猶勉而行之,此為聽人自理而無復法禁者也。今宜申明舊令,若已伏官誅而私相傷殺者,加常二等,不得顧山贖罪。如此,則仇怨自解,盜賊息矣」。由此表明,自西漢以來複仇活動逐漸嚴重。據統計,兩漢共發生有記載的復仇事件83起。這僅是正史的記載,可以想像,兩漢發生的復仇事件是多麼頻繁。

因此,漢人在任俠之風的影響下,重義輕法,「緒餘四豪之烈,人懷陵上之心,輕死重氣,怨惠必讎,令行私庭,權移匹庶,任俠之方,成其俗矣」。可以說,漢代社會跟現在美國社會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這也讓漢劍在漢代擁有了如現代社會美國人民對槍支,中國人民對手機的地位與重視。

最後,說一下漢代人要擁有一把劍,需要付出什麼代價呢?難道也像現代人為了買手機而賣腎嗎?先說漢代人的工資,以《居延漢簡甲編》中的幾段記載為范,當時的傭工工資在每月400-1200錢之間。又根據部分文獻記載得知,漢代河西邊郡傭工月薪約在400-700錢之間,而內地傭工月薪的差距幅度較大,少者不足300錢,而《漢書·昭帝紀》中元鳳四年條顏注引如淳介紹「更賦」時,「律說,平賈一月,得錢二千。」所謂平賈,就是政府征傭工的法定薪酬標準。

那麼,一把過得去的劍當市值多少錢呢?也跟手機一樣,分檔次的。一般的在六七百錢左右浮動,如居延簡258.7「劍一,直六百五十」,簡271.2「貰賣劍一,直七百」。換算成現代標準,大約相當兩千多人民幣。高端的如五十鍊鋼劍,能值到一千五百錢,已經足夠寫上銘文傳給子孫後代了。大致相當於四千多人民幣。

徐州博物館 建初二年蜀郡西工官王愔造五十湅孫劍

更高端的,軍用斬馬(劍)刀,更貴了。居延簡262.28B「刺馬刀一,直七千」。人民幣兩萬三四的樣子。至於奢侈品級別,那就沒頭了,可能會高達百金,如「陸生常安車駟馬,從歌舞鼓琴瑟侍者十人,寶劍直百金」。這個情況真跟現代買手機有點類似,一般的安卓機,一個月工資能拿下;便宜一點的果機,兩個月工資;最新款旗艦機,就得考慮下賣腎了;至於富豪用的私人定製機,賣腎都買不起了!

如果實在窮,還想有把劍,漢代還有租劍服務!當然前提你得是「邊民」。秦代已有此制,見《秦律十八種·工律》說:「其段(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漢邊民多有借官兵器的,如居延簡83、SA說:「許勃所假具弩一,有帽。」簡4、2也記:「其初假時折傷,毋舉」。對了,劍畢竟是武器,漢代買劍和租劍是需要中間保人的。居延新簡EPT51:84「戍卒東郡聊城孔里孔定,貰賣劍一,直八百,得長杜里郭稚君所舍里中東家南入,任者同里杜長完前上。」就是記錄戍卒孔定賣劍給郭稚君,杜長完則是擔保的中間人。

總之,在不禁防身兵器的兩漢,民眾普遍擁有兵器,是兩漢兵器交易發達的必然結果,它進一步刺激了兵器交易的繁榮,兩者是互動的關係。各位在用手機看文的時候,可以把路人的手機在腦中替換成佩劍,就可遙想兩千年前漢人人人帶劍、人人擊劍的盛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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