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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比特幣十周年法律屬性亟待明確 其是否屬合法財產?

雖然比特幣在技術上的運用並無爭議,但其性質的判斷卻眾說紛紜,亟待法律層面的明確。為此,《法制日報》記者就比特幣的法律屬性這一關注度很高的問題,與多位業內專家展開對話。

對話人

廣西民族大學華南區塊鏈大數據法治戰略研究院院長            齊愛民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電子商務法工作委員會副會長              汪 鵬

新加坡IBD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陳禮賢

是否被承認為貨幣

記者:比特幣作為數字貨幣,在法律上能否被承認為貨幣?

齊愛民: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名稱上有「幣」,但根據中國現行法律,其屬性與貨幣無關。去中心化的比特幣是基於密碼學原理而非一個具有信用保證功能的權威機構運行,它運行的底層技術是區塊鏈。通過技術上的設計,比特幣平台上的所有交易記錄可以在所有參與節點間同步,參與者在如此高透明性的網路環境下進行交易,有效地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

貨幣的本質在於其背後的信用,而比特幣代表了一種新型的貨幣形態,其所依託的數學演算法和共識機制能否建立起與當前國家信用背書相同的信用體系是判斷比特幣是否是貨幣的關鍵。對此,我國2017年出台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進而採取了比較嚴格的監管策略。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將比特幣界定為合法財產還是數據,法院均否定了其貨幣屬性。

汪鵬:隨著互聯網由信息互聯網向價值互聯網轉化,人們開始嘗試通過數學演算法來建立交易雙方的信任關係,使得弱關係可以依靠演算法建立強連接,從而推進金融等需要高度信息對稱才能順利完成的交易活動的大規模實現。比特幣這種電子支付系統使得所有參與者可以放心交易,而無需一個中心化的機構進行中介。

陳禮賢:在理論上,信用是貨幣的本質,也是其可以成為交換媒介,具備支付、定價與貯藏等職能的根本原因。不同貨幣的信用表現形式不同,在貨幣的原始階段,信用僅存在於承認某種特定物為貨幣的群體之間。

當法定貨幣出現以後,貨幣不僅體現為發行機構的信用,更體現某一國(或地區)政府的信用。因為國家信用的背書,持有法定貨幣的任何人都不用擔心貨幣的正常使用問題。

是否可認定成數據

記者:目前已有案例將比特幣作為數據進行保護。在羅全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一案中,被告人通過在QQ群散播木馬程序,經遠程操控中木馬病毒的電腦,篡改被害人蘇某的比特幣錢包的聯繫人收款地址,收到被害人錯誤轉賬的比特幣後兌換成人民幣,造成被害人15萬元人民幣的損失。法院認為,被告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今年3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也以相同罪名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仲某。仲某通過使用管理員許可權,盜取公司100個比特幣(後歸還90個)。

由此,是否可以將比特幣的性質就認定為數據呢?

齊愛民:大數據時代,數據成為基礎生產資料,數據的自由流通是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環節。為此,我國民法總則將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明確納入法律保護範圍,但是對於何為數據、數據與虛擬財產之間的關係尚缺乏進一步的指引。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有一部分司法機關並不認同比特幣的「財產說」,堅持比特幣的「數據說」。這種觀點較為保守,將比特幣通過破壞計算機系統罪的方式保護的弊端在於,其僅僅在刑事領域保護,必須依託於特定的計算機系統,且只有在達到量刑標準時才予以保護,而沒有在更加一般的意義上肯定其財產價值。

汪鵬: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沒有將比特幣當作財產,而是當作計算機系統的數據予以保護。實際上竊取比特幣也就是竊取比特幣的私鑰,確實是竊取了一組數據,只不過這些數據的價格不菲。

是否屬於合法財產

記者:比特幣是否屬於法律保護的財產權益?

齊愛民: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為財產。在現有法律規定上,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理論上,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路虛擬財產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虛擬財產既可以從遊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

民法總則規定了網路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是對其財產價值的正面肯定。但是現有立法尚未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予以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各項通知是禁止虛擬幣交易所交易,不得作為貨幣流通,但並未禁止民眾持有比特幣,也未禁止比特幣作為虛擬商品流通。比特幣作為一種新興事物,比特幣對現有貨幣體系的挑戰並不能否定其作為一種財產的正當存在,而將其界定為數據的觀點是僅僅從形式上判斷其性質,且未能擴大至民事保護,過於保守。充分肯定其財產價值,並在制度上予以明確對於比特幣的正常流通以及民事活動的自由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汪鵬:目前,有案例是支持比特幣作為合法財產的。

比如,在2016年武宏恩盜竊罪一案中,被告人武宏恩通過QQ遠程鏈接從被害人金某的電腦中獲得了某投資平台賬號及密碼,後被告人武宏恩利用這5個賬戶及密碼,通過篡改收款地址的方式盜走被害人金某賬戶中的比特幣70.9578枚(價值人民幣205607.81元),後在「火幣網」交易平台上出售,並將交易所得資金提現到其銀行賬戶內。

法院認為,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武宏恩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法院通過比特幣能夠在實際生活中代表財產權益,認定比特幣是一種財產,受法律保護。

此案的判決結果表明,司法機關將比特幣認定為合法財產,但這僅僅是其中一種觀點,並非「通說」。

陳禮賢: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對比特幣仲裁案的裁決,就說明了我國法律在民事領域是肯定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以及比特幣交易合同的有效性的,這一裁決對於保證比特幣的自由流通和交易各方的權益具有標杆意義。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張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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