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警察22槍擊斃歹徒,家屬告狀,檢方這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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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台灣高雄市警察局保安大隊特勤中隊警員余和謙,今年3月底22槍擊斃涉嫌對警察開槍的陳姓通緝犯,被死者家屬提告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高雄檢方昨天認為,余是為了維護自身及民眾生命安全才開槍還擊,無用槍不當等過失,處分不起訴。
台媒報道,特勤中隊長許金髮說,余「鬆了一口氣」。基層警察也認為檢方此舉是支持警察嚴正執法。此外,市警察局認定當時駁火的警員余和謙、施建安表現英勇,符合「冒險犯難」精神,已向警務部門提報破格升職,預計下月初開會審議。
開槍的兩位警察(著制服者)將被破格升職
檢方調查,今年3月底,余姓及施姓警員在高雄市三民區大順路一家大賣場前,盤查到一輛可疑轎車,當時轎車由41歲的陳姓男子駕駛,右前座是洪姓毒品通緝犯,后座為陳姓「強盜及毒品通緝犯」,駕駛員各丟一把槍給兩人,意圖與警方駁火。
警察喝令三人「下車」,沒想到陳姓司機下車後,立即掏槍朝警察開槍,槍支卡彈。余急喊「有槍」,迅速開槍還擊,余、施兩警察共射擊22槍壓制對方,陳姓通緝犯中彈送醫不治。後經彈道鑒驗,證實是余姓警察開槍擊斃陳,死者家屬提告業務過失致死。
檢方勘驗警察密錄器畫面後認為,余見對方扣扳機,短時間內無法判斷車內槍彈及人數,已屬危急情況。余也沒有其他辦法阻止對方開槍,只能朝轎車的車身射擊壓制,符合「警械使用條例」。另外彈著點高度未超過車窗,表明余是由上而下射擊,避免擊中人體,已善盡注意的義務,沒有過失。
※若論文被冠名China,台灣竟規定:更正後才能報銷
※聯合國規定:台胞證無法入內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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