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科研失信,這樣才能準確擊中痛點
近日,由科技部、央行、發展改革委等41部門聯合簽署的《關於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公開發布。
很快,媒體多以「史上最嚴!41部門聯合出台43項懲戒措施,遏制科研失信!」之類的標題報道了這一重大治理舉措。
近年來,以大規模撤稿、「突破性」研究不可重複和大量抄襲剽竊為特徵的重大科研不端行為或疑似現象頻發,不但讓科技界和學術界倍感錯愕,更令整個社會對科學共同體和科研人員的信任大打折扣,必然也引起了治理層面的特別關切。
在由此形成的巨大壓力下,合作備忘錄的出台並非意外。
這體現了相關部門推動科研誠信建設的指導思想,即為了構築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科研誠信要全覆蓋、無禁區、零容忍,以構建潛心科研、追求卓越、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
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應將合作備忘錄的內容進一步細化,以保證後續在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時更加合法合理,取得更好的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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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做的,是對科研領域的失信行為進行明確的界定,避免將科研不端行為與一般失信行為混為一談。
從科研領域來講,至少可以區分為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兩類。前者與學術研究相關,後者涉及產業開發。
科學研究和產業開發這兩類不同的科技活動所涉及的所謂「失信行為」是不一樣的:前者多為科學道德學風和科研倫理層面的科研誠信問題,後者往往涉及經濟和法律層面的商業信用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科研誠信與商業信用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我們常常將違背科研誠信的剽竊、造假和篡改數據等科研不端行為稱為「失信」,但其性質首先是道德和倫理層面的。
同樣,我們可以進一步追究科研不端行為在經濟等民事活動層面造成的衍生危害是否屬於民事法律意義上的「失信」,但在此之前首先要對兩種不同性質的「失信」進行明確的區分。
不然的話,難免影響聯合懲戒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執行效果,甚至會導致將倫理道德問題法律化等過度治理的情形。
現實的情況是,在「科研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中,真正動搖公眾對科技界誠信的信心的,是那些嚴重違背科研誠信的重大學術不端行為。
必須突出這個重點,才能讓全覆蓋的諸多舉措不會出現眉毛鬍子一把抓。
在對科研誠信和商業信用進行明確區分的基礎上,還須對相關責任者作出必要的區分和具體的說明,否則可能模糊科學共同體在科研誠信治理中的主體責任。
如果未對科研與創新作出區分,便無法明確指出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者是科研活動的相關責任者還是創新活動的相關責任者。
後者的「失信」多為經濟層面的欺詐,可以將其作為一般的經濟活動中的失信者看待,通過法律等外在的權威加以裁決。
而前者的「失信」主要相對於知識發現和創造中的客觀與求實而言,是否存在失信以及是否屬於嚴重失信必須藉助專業判斷。
換言之,在科研活動的相關責任者中,由科研人員組成的科學共同體是治理科研不端行為的責任主體這一點必須明確。
而管理部門和機構的首要職責是在制度上支持科學共同體的自我凈化,即讓同行專家、學會的學術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成為治理科研或學術不端行為的制度性權威。
與此同時,在公布聯合懲戒的諸多舉措的基礎上,還應建立相應的針對重大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機制,否則難免會從根本上削弱其實施的基礎與前提。
不論是「科研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還是重大科研與學術不端行為,如果不能吸取既有教訓,建立起有效的調查機制,再多的聯合懲戒也難免無的放矢。
其實,從科研人員到普通公眾,對諸多重大科研不端行為的看法是一致的:
只有對那些最令人關注的重大不端行為或疑似不端行為進行嚴厲的查處,聯合懲戒的鐵拳才會真正擊中科研失信這一痛點,才會為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提供更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科學技術和社會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科學報》 (2018-11-13 第1版 要聞,原題《懲戒科研失信,鐵拳如何準確擊中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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