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網購毒針扎死女友,家屬諒解就可以從輕處罰嗎?
艱難的正義
本文來自周刊君家族成員
壹讀
(ID:
yiduiread
)
終於寫完了的壹讀君 | 三三
嗯,如題——
一男生不願意分手,網購了含有氯化琥珀膽鹼(通常用於全身麻醉,也有用於注射死刑)成分的注射器具對女友進行注射,導致女友搶救無效死亡。
案子的結果是,男生家人和受害者親屬達成了
諒解協議
,於是法院從輕處罰
,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因為「從輕處罰」了,輿論並不友好。質疑主要有兩點——
1.受害者本人已經死了,諒解是受害者親屬諒解的。親屬代替受害者本人諒解就能讓罪犯得到從輕處罰,這對受害者公平嗎?
2.賠錢就能免除死刑,跟用錢買命有什麼區別?
要真的弄明白這兩個問題,得從刑事和解說起。
刑事和解
1974年,加拿大兩個少年幹了壞事兒——砸窗戶、刺輪胎、損壞教堂商店和汽車,一共侵犯了22名受害者的財產。一個少年觀護人問22名受害者對兩名少年的處罰意見,多數人希望兩人彌補損失而不要判刑關他們。法官採納了此意見,於是兩個少年對受害者道歉並彌補損失。
這裡的調解就是刑事和解,這也是
世界上第一個現代刑事和解案例。
簡單點說,刑事和解就是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真心道歉+賠償等方式取得被害人(or家屬)的自願諒解後,國家機關就
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或者對
其進行從輕處罰。
本來,法律的一大基本原則是
罪刑法
定
,犯罪的定義、構成條件、量刑幅度等等全部都由法律規定,只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才能叫做犯罪,處罰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罰。
也就是犯了多大罪就受多少罰。
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案件一旦進入程序,就會完全交由國家機關處理,國家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再依照法規進行處罰。但這種方式,只想著如何處罰罪犯卻
忽略了受害者本人的想法
——
受害者更想要賠償怎麼辦?
受害者不想和加害者的關係搞得太僵怎麼辦?
加害人是被罰了,但加害人和受害者之間的矛盾解決了嗎?
再加上,這種處罰方式的效果並不明顯——無論是
威懾犯罪
還是教育改造罪犯、緩解社會矛盾,
都不明顯,
犯罪率並沒有下降,
刑事案件執行率低,受害者得不到賠償,
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間的矛盾並沒有得到解決。
反倒
還帶來了一些問題
——司法效率低,羈押任務重造成司法資源投入過大增加了社會負擔等等。所以一種新的
以受害者為中心
、著重修復受害者和加害者社會關係
的司法模式出現了——恢復性司法。
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恢復性司法的典型手段。一些學者認為,刑事和解兼顧了受害者、加害者雙方的個人利益,更符合
保護個人權利、限制政府權力
的現代法治精神。我國的刑事和解
加拿大案例後,刑事和解作為
傳統法律的補充手段
迅速擴散到世界各地。2002年,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
開始摸索使用刑事和解
,制定了《輕傷害案件處理程序實施規則》,規定在輕傷害案件中
,如果加害人和受害者達成了和解,就可能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機關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輕傷害案件,應當詢問犯罪嫌疑人,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人的意見。同時,檢察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就可能被作出相對不起訴的處理決定。
這之後各地的檢察院紛紛出台了關於推行和規範刑事和解的文件,直到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版單獨辟了一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對刑事和解進行制度上的規定
——只有以下情況,才可以使用刑事和解: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我國的罪刑是沒有輕重罪之分的,但一般認為,
以3年為期,法定刑(法律規定的,不是實際判決的)3年以上的是重罪,3年以下是輕罪。
所以可以進行刑事和解的案子必須是:
因為民間糾紛產生的輕罪;
瀆職犯罪案件不行
7年以下的過失犯罪
加害人在五年內沒有故意犯罪
實踐中,刑事和解的確
多用於未成年案件、輕罪和過失案件
,效果也真真兒是有的。一項持續兩年半(2006年9月-2008年12月)對三個地區8個基層檢察院1493個案件進行的跟蹤研究顯示,刑事和解——
對
罪犯回歸社會以及防止重新犯罪有點用
——回訪的143名和解的加害人,全部都沒有重新犯罪,88.8%的人都重新就業和上學了。能更好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受害者通過刑事執行獲得經濟賠償的最高只有33.2%,最低的僅僅0.5%,而通過刑事和解獲得經濟賠償的有91.4%。還有一些別的好處比如受害者和加害者的關係緩和、減少羈押、提高司法效率等等。
到這裡,刑事和解制度看起來就是一項非常好的制度,學術界對其也沒得啥子爭議——覺得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有。
但當刑事和解的使用範圍擴大——
重罪甚至是死刑也用上時,質疑聲就出現了。
用錢買命?
一個栗子。
前段時間鬧得人盡皆知的魯山未成年強姦一案,河南一16歲男生強姦17歲女生,經過檢察院主持調解後,男方給女方賠償8萬,雙方和解,男生取保候審回學校上課。然後男方豬隊友給檢察院送了錦旗,檢察院制杖把錦旗宣揚出來了……
圖片來自微博@魯山縣檢察院
按照《刑法》規定,滿14歲的人犯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而強姦罪,法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惡劣情節的會處罰到無期、死刑等),可以說是重罪了。
所以輿論的炮轟點就是,強姦罪居然還可以和解?哪怕是未成年能從輕處罰也不帶這麼玩啊……
刑事和解還用在了死刑案件中
。一項對中部某省七個地級市中級法院2007-2011年的因受害者諒解而改判的數據顯示,故意殺人案、故意傷害案甚至是涉黑案件都有用刑事和解的,而且故意殺人案用得還不少;
圖片來自《
論我國被害人諒解影響死刑適用泛化及其程序規制
》
刑事和解到底有多大用呢?通常來說,刑事和解「和」的只是民事責任部分,在刑事附帶的民事訴訟中,以道歉+賠償的方式進行和解。但往往
民事部分的和解會間接影響到刑事判定——作為量刑考慮因素,會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如果——
既賠錢又取得諒解的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只賠錢沒取得諒解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不賠錢但取得諒解的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也就是
賠償+諒解可能會
導致減刑40%
。如果加害者是未成年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甚至是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006-2011年的改判死緩數據顯示,一審被判死刑,因為
取得了
受害者(or家屬)諒解在二審中改判成死緩的,
很多,到2011年甚至佔到了75.86%。圖片來自《
論我國被害人諒解影響死刑適用泛化及其程序規制
》所以在重罪和死刑案件中使用刑事和解,往往會被看做
「花錢買命
」(雖然判決是多種因素的較量,但不可否認刑事諒解書是一條重要的量刑參考因素
)。
但「
花錢買命
」,同命也是不同價
的。幾個栗子。
2006年,廣東某村一鞋廠,馬濤(化名)和工友因為瑣事糾紛,馬濤用匕首刺死一人,刺傷兩人(一重傷一輕傷)。一審和二審
馬濤都被判死刑,但最高
人民法院在複核時為了慎用死刑,於是對受害者和
馬濤進行調節,馬濤家屬賠了受害者15萬後,受害者諒解同意對
馬濤不判處死刑。
馬濤從死到生,是
15萬
。
2008年,陳斯因為3年前的借錢矛盾對同村村民陳勤懷恨在心,伺機用鐵鎚錘擊陳勤兒子後逃走,陳勤兒子死亡。一審
和二審
陳斯
都被判處死刑,同樣是最高
人民法院在複核死刑時進行了調節,
陳斯家屬賠償7萬後,
陳斯改判死緩。
這裡,是
7萬
。
2010年,官二代李啟銘在河北大學校內酒駕飆車,撞死和撞傷學生各一人後試圖逃逸。被學校保安和學生攔住時,李啟銘喊出了那句發人深省名垂千古的——我爸是李剛。經過重重較量之後,李啟銘家屬和受害者家屬達成了諒解協議——賠給死者家人46萬,傷者9.1萬。李啟明被酌情從輕處罰,最後以交通肇事罪判了6年。
這裡的諒解,花了
55.1萬
。條條大路通羅馬,有人生來就在羅馬。就連犯罪賠償,都得看傷害自己的人身家。
這也就,讓重罪和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在正義的邊緣試探。
家屬能代替死者嗎?
另一個要追問的是,在重刑和死刑案件中,受害者已經不幸死亡,家屬代替受害者本人諒解加害者,合理嗎?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孫萬懷認為,受害者的生命狀況,正是
刑事和解用於輕罪案件和死刑案件的本質區別。
刑事和解制度出現的原因,就是為了提高受害者地位,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如果受害者死亡,和解的基礎就不存在了——受害者都沒了怎麼讓兩方和解?怎麼解決兩方的矛盾?
家屬繼承受害者財產這ok,所以家屬獲取受害者的賠償,也沒問題。
但生命是獨立的,即使被害人同意讓渡生命,他人也無權處理。在受害者已經死亡的情況下
,家屬沒權力認可親屬生命的被剝奪,也沒權力代替受害者原諒加害者。
到目前為止,我國並沒有形成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
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和解只能用於輕罪和過失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刑事和解仍然在重罪和死刑案件中出現。刑事和解到底能不能用於重罪、怎麼用,學術界和司法機關都還在探索。
不過無論怎樣,任何政府在制定任何政策和制度時,都是力爭用最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利益。
多數派才是永遠的勝利者。
參考資料:
1.賠錢減刑,合法?合理?合情?,姚憶江,新浪新聞轉自南方周末,2007年2月8日
2.達成諒解就能「花錢減刑」?人民日報,曲昌榮,2009年10月27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2014-07-31
4.河北大學校園車禍案受害者家屬獲賠46萬,大眾網-齊魯晚報,張子森 、廖雯穎,2010年12月26日
5.河北大學交通肇事案宣判李啟銘被判刑6年,新華網,白明山、岳文婷,2011年01月30日
6.論我國被害人諒解影響死刑適用泛化及其程序規制,王彬輝,法學雜誌,2013年第9期
8.《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12年12月26日
9.重罪案件刑事和解探析,王燕,《研究生法學》,2016年第5期
10.男子錘殺無辜男孩獲死緩 死刑複核考驗法官能力,人民網轉自《法制日報》,2009年07月31日
11.幾滴洗澡水引發一死兩傷悲劇 可殺可不殺的能否「刀下留人」 法官跨三省調解馬濤案起死回生,鳳凰網轉自《法制日報》,2009年07月28日
12.修復性司法,維基百科
13.王金貴,劉國華:《關注刑事和解促進社會和諧——和諧社會語境下的刑事和解學術研討會綜述》,載《人民檢察》,2006年第9期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院,2018年10月27
15.孫萬懷. 死刑案件可以並需要和解嗎?[J]. 中國法學, 2010(1):180-191.
值班編輯:俞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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