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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只要爆雷,就一定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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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傑

(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如果一家合規運營的P2P不幸爆雷,

如何證明平台不涉及資金池?

如何證明平台不存在自融?

如何證明不存在幫助他人集資?

如何證明不存在超級債權人模式?

如何證明不存在虛標或資金挪用……

經常有朋友或當事人問傑哥,自己做的平台有地方發的牌照,合法運營,只是現在經濟形勢不好,資金鏈斷了,如何證明自己不是非法集資呢?

所謂非法集資,其實並不是刑法上的一個具體罪名,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等非法面向公眾吸收存款行為的統稱。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就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基礎罪名,其要求四個條件同時達成,才能非法集資犯罪。即不具有合法的資質(非法性),面向公眾公開宣傳(公開性),承諾保本付息(利誘性),面向不特定的公眾(社會性)。

此前有觀點認為:

P2P就是赤裸裸的非法集資

前幾年一直有觀點認為,P2P本身就是一種直接的「合法的」的非法集資。因為P2P本身屬於新興事物,並不存在資質問題,符合非法性規定;而絕大多數藉助互聯網公開宣傳,符合公開性要求;而P2P本身提供的是一種民間借貸關係,而民間借貸本身承諾還本付息又是人類社會的公理,因此又符合利誘性,同時作為互聯網事務,凡是能夠上網的,都可以在P2P平台投資,P2P平台本身,又不會向私募那樣進行嚴格的投資人篩選,因此又符合社會性的要求,因此,在學術界甚至有觀點認為,P2P不是間接或者變相的非法集資,而是直接的、赤裸裸得非法集資行為。

但是,隨著這些年P2P行業的發展,公眾對P2P的認識不斷的在加深,P2P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已經逐漸清晰。即,P2P雖然表面上符合非法吸存的四個特點,但是其本身並不集資,並不是資金的使用方,其只是一個單純的中介,如果其連集資人都不是,就不會涉嫌非法集資問題,這一觀點也得到了監管層的認可,這也是為何之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會出台,算是為P2P本身和其業務正名。

也就是說,對於P2P而言,其與非法集資的關鍵界限,就是不能以歸集資金,不能自融,嚴守資金中介定位,就不糊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爆雷不是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

很多人會誤以為,P2P平台只要爆雷,就一定是非法集資,但是實際上,所謂爆雷,其並不是一個法定的概念,我們可以理解為平台投資人、出借人無法得到兌付。而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投資人資金無法兌付,並不是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而在司法實踐中,經偵本身也不是並不會因為P2P爆雷,就馬上對其以非法集資案件立案。

首先,是否立案,主要看是否有基本的犯罪事實;其次,從謹慎角度而言,警方對於該類涉眾案件也會比較慎重,防止出現冤假錯案,防止出現以刑事手段解決經濟糾紛的嫌疑。

因此,對於正規運營的平台而言,其在爆雷前後,其實平台本身有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為之後的警方介入做一定的準備,而這種準備工作的的核心就是,如何證明自己是合法的?如何防止警方錯誤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是警方不立案的核心

比如近期杭州可溯金融的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被警方立案的事件,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警方最開始接到投資人報案,指控可溯金融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是警方在受理控告材料後,調查發現平台本身沒有設置資金池,也沒有資金流向可疑的個人賬戶的情況,因此,作出了不立案的決定。在業內,江浙一帶的警方辦案,素來有不受網民輿論左右、不受鬧事投資人影響的聲譽。而對於這類案件而言,可溯金融的案例,具有顯著地示範和參考意義,體現了杭州當地經偵對辦理此類案件的專業和嚴謹。

資金池和自融、超級債權人模式、幫助借款人非法集資等,才是當然的非法集資犯罪事實

所謂的資金池業務,主要問題就是資金池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歸集資金的過程,也就是說,如果形成資金池,就屬於一種集資行為。最典型的資金池模式,就是傳統的銀行存貸業務,其從存款人處獲取大量的存款,形成一個資金池,然後根據自己的信貸政策放貸,放貸的資金就來自這個資金池,但是存款人的資金早已經在資金池中產生了混同。但是,銀行是合法的、有牌照的集資方,有相對嚴格風險控制制度。

但是對於P2P而言,如果其設置資金池進行這種業務,就把自己也變成了銀行,變成了集資人,資金歸集者,那就突破了中介的定位,成為了實際的放貸人角色,那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這也是為何2016年《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會明確指出P2P平台不能設立資金池。但實際效果,大家也見到了,幾乎每家爆雷的平台,都有資金池。

如果把P2P比作一個媒婆,她要做的,就是進行合法的婚姻中介業務,必須做到一對一的對接服務,讓所有的姑娘自己選擇自己的對象,承擔一對一的配對服務(或者多對一、一對多),反正就是以雙方各自的意願優先,而不是以平台的利益優先。所謂不能搞資金池,就是不能把自己的婚介業務搞成了賣淫業務,不能自己把所有的姑娘集中起來,形成一個姑娘池,到處打廣告「你需要什麼姑娘,我這裡都有」,以平台的名義為他人提供姑娘,那就突破了中介的定位,成為了供貨商。

而對於自融而言,則比資金池更好理解。最典型的,就是P2P平台本身和實體借款企業是同一個實際控制人控制,比如某些實體企業自己投資設立P2P平台,然後實體企業利用平台融資,這種行為,從風險角度來看,把平台的風險和企業風險捆綁在了一起,而法律角度來看,平台實際就變成了集資人,在P2P特點模式的業務中,就會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還是以前面的案例為例,自融就好比媒婆把姑娘們全部連哄帶騙介紹給了媒婆自己家的傻兒子們。

另外,對於P2P平台而言,不能以超級債權人模式運營,不能幫助他人非法集資(比如提供擔保等),同資金池和自融問題一樣,都是與非法集資犯罪的紅線。

著手準備相關的證據

對於P2P平台而言,如果其不涉嫌資金池或自融,但是卻因為借款人、資產端出現無法兌付問題而爆雷,投資人報警後要求警方立案,經偵也著手準備介入調查,此時,在P2P因為涉嫌非法集資而爆雷的大潮中,正規的P2P平台要如何防止自己被誤傷?

刑事案件中,警方在著手展開偵查時,由於證明平台有罪的責任在警方或檢方,因此,他們會採用多種手段調查取證,比如立案以後,會調取涉案公司、平台的相關運營資料,而從積極的角度而言,作為被調查人的平台方,如果平台方在警方介入前,自身就將合法運營的相關證據材料一一準備好,在保證真實、完整的前提下,不論是警方、律師還是之後的公訴方(檢察院)或者審判方(法院),對此都是歡迎的。

因為網貸平台的相關資料不僅因為涉眾而複雜繁多,而且有一定的專業性,多數時候,邀請專門鑒定機構鑒定都會因為資料的疏漏或標準不一產生鑒定誤差甚至嚴重錯誤,但是平台方作為專業人士,如果能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做好相關的資料準備,可以盡最大可能的維護自身利益和平台投資人利益。比如許多網貸平台在爆雷後一度停止運營,經偵或者當地金融工作處置小組甚至會專門將已經離職的相關風控、催收人員召回,處理相關事務,也是一樣的道理。

作者:曾傑

簡介: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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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網貸之家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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