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法律規定:當物業做了這件事,業主可以索要賠償!
在現在的物業和業主的關係中,一般都不存在和樂融融的現象,業主和物業之間基本上都關係比較緊張,本來應該是同心協力維護小區環境的兩個主體,卻因為一些原因造成了很多的矛盾,一個出錢,一個出力,兩個都是在維護小區的環境,但是兩方都因為物業費多少而產生了很多的摩擦。
業主認為小區收了高昂的物業費,卻對小區的環境沒有多大的貢獻,而物業則認為業主交物業費都那麼不情不願,對於他們在小區所做的工作都熟視無睹,一個認為交錢不積極,一個認為做事不積極,兩方的矛盾就這樣慢慢積累起來,最後很可能就變成了對立的兩個主體,業主對於物業越來越不滿,導致物業費根本就收不上來,兩者之間的矛盾也越積越深,對於利益關係就更加錙銖必較。
在關於物業繳費方面,兩方都互不相讓,兩者的個人利益也因此變得更加敏感,因為現在大部分的住宅小區都是高層住宅樓,所以電梯已經成為了他們出行的基本工具,那我們會發現在小區的電梯里總會發現有2到3個廣告,而這些廣告基本每月都有固定的廣告收入的,但是業主卻一分錢都沒有得到,廣告費全都由物業所得,這樣的事情是合理的嗎?
2019年的最新法律規定了電梯屬於所有業主的公共空間,對於電梯的維護使用等各個方面業主都有決定權,而物業私自在電梯內投放廣告,而且廣告費用由物業一方完全獲得,這種情況是非常不合理的,物業在對小區的各個地方進行修繕維護以及獲利時,都應該徵得相關業主以及業主大會的同意,不能擅自決定在公共區域內投放廣告,所以電梯廣告得到的收益應該屬於全體業主,而不應該獨屬於物業公司,他們這樣做是違法行為,業主據相關法律法規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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